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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农民工子女的教育公平及其措施
周丽君
(重庆文理学院 电子电气工程学院 08级物理学 200808044005)
【摘 要】随着我国城镇化和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加快,进城务工人员的数量逐渐增加,其子女的教育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高度重视。然而,对于农民工子女的教育而引发出的教育公平性的问题也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本文将从农民工子女教育的现状,农民工子女的教育公平及解决教育公平问题的措施等方面进行阐述。【关键词】农民工子女;教育;农民工子女教育的现状;教育公平问题;
自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我国城镇化和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加快,进城务工人员的数量逐渐增加,由此全国各地掀起了一股波涛汹涌的“民工潮”。大批学龄儿童随父母流进城市,数目急剧增加,活动儿童问题越来越突出,最突出的是在活动儿童的义务教育问题上,城乡分割旧体制的弊端也逐步显露出来,并且问题的严重性也越来越大,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社会”的执政理念,胡锦涛总书记又对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社会的基本特征作了进一步的阐述,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共产主义社会,应该是严格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一执政理念充分体现了人文关怀,让人不禁对社会、对生活、对未来充满了无限的希望和美好的期待。
目前,我国活动儿童的数目约为1982万,占全部活动人口的19.37%。在全部活动儿童中,户口类型为农业户口的占74%。也就是说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从数目上看已将近1500万。他们不能接受或不能良好地接受义务教育,这不仅仅会影响儿童个体的发展,同时也影响我国“普九”工作的深进进行,影响社会公平体系的建立,以及我国公民素质的整体进步,必将对我国的社会发展带来隐患。解决这一庞大群体的教育问题刻不容缓。农民工子女教育的现状
目前,流动人口子女在城市公办学校借读,仍须交纳一定数额的借读费或赞助费,这对于广大处于社会低收入阶层的农民工家庭来说,能够承受的不在多数。另外,文化背景的差异、教学环境的改变、使用教材的迥异、课程进度和难度的不同也都会影响其选择借读。同时,农民工身份遭受的社会歧视也会给其子女心理上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有些家庭即使具备经济实力,最终还是把孩子送到了农民工子弟学校。社会地位、经济条件相对低下的农民工子女,除了一部分在公立学校借读外(具体数字不详),很多家庭还是只能将子女送进外来人开办的专门招收农民工子女的简易学校就读。这类学校或被称为“棚户学校”,“打工子弟学校”。其实很多人以为,它们根本不能被称为是学校,因为多数连基本的办学条件都不具备,充其量只能算作“民间自发办学点”。但这类学校在城市发展十分迅速,数目增长快,学生人数增加也十分迅速。总体上看,农民工子弟学校的特点是投资来源以个人投资办学为主,办学层次以小学教育为主;学校多设立在城乡结合部,农民工广泛聚居的地区;达到正规办学水平标准的寥寥无几,学校收费低廉,教学环境差,办学条件简陋,很多学校没有正规的教室、课桌椅、教学用具,更不用说具备活动场地;学校规模差异也很大,从十几人者到几百人者均有,学校的师资水平良莠不齐,很多管理者与教师根本没有教育教学经历,状况令人担忧。农民工子女的教育公平问题
虽然在2001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对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要重视解决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以流入地区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采取多种形式,依法保障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在2003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继续强调“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和以公办中小学为主”解决农民工子女就学问题。在2003年9月,教育部、中央编办、公安部、发改委、财政部和劳动保障部等六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针对新的形势和新的问题,对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做出了新的规定,强调了“流入地政府”与“公办中小学”肩负解决农民工子女教育的主要责任,提出了安排城市教育附加费中的一部分用于解决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在2006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解决进城务工农民问题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了流入地政府应将农民工子女教育费用列入本地教育经费预算,并按接受农民工子女的公办学校的实际在校生人数,拨付生均公用经费,保证学校的正常运转;接收农民工子女就学的公办学校,不得向农民工子女收取借读费;流入地政府负有支持和指导民办打工子弟学校健康发展的义务,尤其在办学经费上应予以扶持。但是,我们的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仍然存在众多的困难。这些严重危害了农民工子女受教育的权利,就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问题上,农民工子女受到了极大的不公平待遇,严重违背了“我们所要建设的共产主义社会,应该是严格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的基本原则和特征。
在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上,存在着诸多的不公平,例如农民工子女与城市子女接受的教育情况和教育内容的不同,农民工子女与城市子女所得到教育机会不同等。就农民工子女就读的子弟学校而言,硬件方面是基础配套设施不齐全严重影响了教学质量;软件方面是聘请的教师素质不够高,只是偏重知识的传授,忽视学生能力培养,学生运用知识的能力薄弱,年级越高,表现越明显,这样是极大的限制了学生的发展。然而,对于农民工子女所得到的教育机会而言,较城市子女来讲是明显很少的,城市子女由于家长的重视和家庭经济的原因更容易接受更高质量的教育,并且还由于地界的限制,很多农民工子女无法获得在城市较好的学校学习的机会。教育公平的改善措施
为解决教育公平问题,就应抓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一)加强户籍、义务教育体制改革制度,构建城乡教育共同体 农村劳动力为城市的经济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成为城市生活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且他们是城市的正当纳税人,按照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他们理所当然应该获得城市的公共福利,其中也包括利用城市的教育设施的权利。为此,我们一方面要建立所有适龄儿童少年的义务教育登记卡制度。此登记卡包括了适龄儿童少年的详细信息,作为随时进学的依据,减少进学手续上的繁琐,避免政策不健全造成的教育机会不同等和剥夺教育权现象发生。另一方面要按照“高中向城区和县城集聚、初中向建制镇集聚、小学向乡(镇)政府所在地和中心村集聚”的原则,制定并实施新一轮各类学校布局调整规划,调整城乡中小学布局。把他们作为城市经济发展的一部分,纳进城市治理范围内。
(二)明确政府责任,完善农民工子女教育治理体制
明确政府在农民工子女教育中的责任,首先要加强流进地、流出地教育部分之间的沟通,明确自己在活动儿童少年教育治理中的职责,将其就学治理落到实处;其次,要明确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并且密切联系、通力合作。公安部门做好本地区流进、流出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的调查摸底工作,并及时向教育部门提供有关情况,人事、劳动部门应禁止经商办厂或从事其他劳动的组织或个人使用童工,物价治理部门监视检查学校收费情况等;最后在教育经费中专门分类设立活动人口子女教育经费专项拨款,用于资助农民工子弟学校或招收农民工子女的学校,改善其办学条件与质量,经费来源依靠财政拨款。
(三)公平利用社会资源,拓宽农民工子女受教育的途径
拓宽农民工子女受教育的途径,给农民工子女选择的余地有利于农民工子女教育的发展,为此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挖掘办学潜力。充分利用公办学校资源,让公办学校帮扶农民工子弟学校;大力发展农村义务教育,缩小城乡差距,吸引本地就学;鼓励社会办学,采取民办公助或公办民助等形式,壮大办学实力,提升社会办学质量。结语
我们相信,在社会各界的关心和帮助下,在政府制度完善下,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一定会逐步得到改善;农民工子女和城市子女同在一片蓝天下,一定会共同学习,共同进步,成为祖国新一代建设者和接班人。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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