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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农村经济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解读
一、关于鼓励农村个体、私营企业发展特色农业、生态农业、绿色农业和健康养殖业,鼓励其向农产品加工、种植业以及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行业拓展,并走向规模化经营,在企业经营范围表述和集团登记等方面予以扶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指出,要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指出,要大力发展特色农业、健康养殖业。鼓励发展循环农业、生态农业,绿色农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大力支持“三农”工作的通知》指出,要支持农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向农产品、种植业以及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行业拓展,鼓励农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发展特色农业、生态农业、绿色农业和健康养殖业。为了鼓励发展各类农业经营企业的规模化发展,意见明确在经营范围表述和集团登记条件上作适当放宽。
二、关于积极推进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发展适应现代农业要求的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和新型流通业态,对农资和农村日用消费品连锁经营,实行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指出,要加强农村现代流通体系建设,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在 1
农村发展现代流通业,积极发展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和消费品连锁经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指出,要建设农产品流通设施和发展新型流通业态,支持农村物流企业发展,大力发展农村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对农资和农村日用消费品连锁经营,实行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和经营审批手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大力支持“三农”工作的通知》规定,对农资和农村日用消费品连锁经营,实行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切实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将来各项政策落实到具体工作中。
三、关于鼓励、引导和扶持工商企业、大专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乡土人才创办现代农业企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指出要培育现代农业经营主体,支持工商企业、大专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乡土人才创办现代农业企业。工商部门作为各类经营主体的登记机关,应当立足于职能,服务好现代农业经营主体的登记。
四、关于加快培育、规范发展农村经纪人和经纪组织,农村经纪企业登记不受执业经纪人人数的限制。
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前提是农业的市场化,农村经纪人作为联结农业生产和市场流通的桥梁,已成为建设现代化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生力量。近几年来,在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努力下,在各级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全国已培育出了上百万的农村经
纪人队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指出,要培育和发展农村经纪人队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快培育和规范发展农村经纪人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则对加快培育和规范发展农村经纪人提出了具体要求。
根据《上海市经纪人条例》规定,设立经纪公司,应当有五名以上执业经纪人。设立合伙经纪企业,应当有两名以上执业经纪人。设立个人独资经纪企业,应当有一名执业经纪人。意见对设立农村经纪企业在执业经纪人人数上作了放宽,规定对在本市从事农副产品生产经营并取得上海市执业经纪人协会考核颁证的农村经纪人申请设立农村经纪企业的,不受执业经纪人人数的限制,降低了农村经纪企业的准入门槛。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大力支持“三农”工作的通知》规定,允许农民季节性地从事经纪活动。因此,意见明确对于农民季节性或临时性从事经纪活动的,由属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备案,符合个体工商户或企业登记条件并申请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登记发照。
五、关于认真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积极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2007年7月1日起实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确认为一种新的市场主体。作为登记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理应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实施为契机,积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首先,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关于免收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费的规定。其次,本着尊重农民意愿的原则,对在2007年7月1日之前已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不强制重新登记,如申请人自愿提出的,则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规范登记;最后,充分考虑2007年7月1日之前已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已经形成的名称字号的无形资产的价值和业务连续性的需要,对其中债权债务承继清晰的主体延续和符合法律规定的字号的继续使用给予支持。
六、关于对农村流动小商小贩,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一律免予工商登记和免收工商行政管理费。
如何更好地支持新农村建设,落实好各项惠农政策,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行服务型工商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为解决农民生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办法》明确了农民免予工商登记的范围,即对农村流动小商小贩免予工商登记,对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免予工商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监管执法工作的需要对从事经营活动但依照有关规定免予工商登记的个体经营者进行备案,记录其基本经营情况。
七、关于认真做好服务“三农”工作,清理农资市场经营主体资格。
为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作为农资市场经营主体的登记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把好农资市场经营主体的准入关,严格按照国家前置性行政许可规定和企业登记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规范登记。
八、关于农产品商标培育和推展工作。
商标是最重要的无形资产之一,在市场经济中具有极大的增值潜力。一个高知名度商标就是生产力,它所带来的高额附加值将会为社会创造无穷的财富,为经济的发展发挥重要的作用。实施商标发展战略是国家的战略要求,也是农民提升农产品价值的重要手段。要大力支持农民进一步实施商标发展战略,整合具有特色优势的农产品资源,挖掘和培育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扶植和发展一批有潜力、有市场竞争力、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推动上海都市现代农业发展。
九、关于加强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
农民是消费者中最广泛的人群,也是最容易受到侵害的群体,同时也是权益保护相对比较薄弱的环节。要加强农村市场监管,以“消费维权进农村”工作为抓手,并充分发挥“12315”申(投)诉举报网络的作用,对涉农的消费者申诉和举报案件,及时受理和转派,并积极做好涉农消费的相关咨询和消费指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