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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实施指南》摘录
第一章 总论
第一节 建筑施工标准的发展
1、标准化的发展
2、建筑施工规范沿革
⑴《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代替GBJ300—88、GBJ301—88
⑵《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代替GBJ201—83、GBJ202—83⑶《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代替GB50203—98
⑷《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代替GB50204—92、GBJ321—90⑸《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2代替GB50205—95、GB50221—9
5⑹《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02代替GBJ206—8
3⑺《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代替GB50207—9
4⑻《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代替GBJ208—83
⑼《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代替GB50209—95
⑽《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代替GBJ210—83
⑾《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代替GBJ5242—82、GBJ302—88 ⑿《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代替GBJ50243—97、GBJ304—88 ⒀《建筑电气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代替GBJ303—88、GB50258—96、GB50259—96
⒁《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10—2002代替GBJ310—88、GB50182—9
3第二节 建筑施工标准体系
1、体系确定的原则
2、层次划分
⑴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⑵施工工艺标准:
《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JGJ/T 10—9
5《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JGJ/T 107—96
《带肋钢筋套筒挤压连接技术规程》JGJ/T 108—96
《钢筋锥螺纹接头技术规程》
《钢筋焊接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T 114—97
《冷轧扭钢筋混凝土构件技术规程》JGJ/T 115—97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T 120—99
《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多层砖房抗震技术规程》JGJ/T 13—9
4《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建筑技术规程》JGJ/T 14—95
《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 23—9
2《轻集料混凝土技术规程》JGJ/ 51—90
《液压滑动模板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GJ/ 65—89
《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应用技术规程》JGJ/ 85—9
2《冷轧带筋钢筋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95—9
5《钢框胶合板模板技术规程》JGJ/ 96—95
⑶评优标准
⑷监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⑸监督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范》
3、施工标准体系层次的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三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系列规范的建立
1、出台背景
2、指导方针
3、形成过程
4、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特点
第四节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1、强制性条文产生的背景
2、强制性条文的方案
3、强制性条文的意义
4、强制性条文的确定原则
第五节强制性条文的实施
1、实施标准的要素
2、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判定
3、对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4、国际标准和国外标准
5、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⑴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 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② 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⑵勘察、设计单位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⑶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返修,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历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⑷工程监理单位: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材料、建筑构配件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历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⑸事故单位和个人:
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或者工程事故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人员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基本规定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规定六条强制性条文,其中五条都是为单位工程质量验收面设置的,另一条是对整个验收工程提出的,是验收的基本条件和要求,是过程的要要求,也是对
各专业的验收规范的要求和指导。
3·0·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措施】一个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是由统一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共同完成。
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措施】实施措施要做到三点:
⑴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落实责任制,按图施工是施工企业的重要原则,必须先做好自身工作,尽到自己责任。
⑵制定有修改设计文件的制度和程序,施工中不得随意改变设计文件。如必须改时应近程序由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并出正式手续。
⑶在制定组织设计时,必须首先阅读工程勘察报告,根据其对施工现场提供的地质评价和建议,对工程现场环境有全面了解,进行施工现场的总平面设计,制订地基开挖措施等有关技术措施,以保证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
【检查】一是检查施工过程中,对没有按设计图纸施工的部位及项目是否都有正式的设计变更修改文件。二是检查在制定“施工”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的验收应为监理单位的专业工程师;施工单位的则为专业质量检查员、项目技术负责人。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的验收应为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勘察、设计单位的单位项目负责人;分包单位、总包单位的项目经理。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验收应为建设单位的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的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的单位项目负责人。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与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和主要功能抽查应为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
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相关专业3名以上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单位(含分包单位)项目经理参加。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释意】有三个含意。一是分清责任,施工单位应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按操作依据的标准(企业标准)等进行自行检查评定。待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符合要求后再交给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进行验收。以特出施工单位对施工工程的质量负责。二是施工单位应按不低于国家验收规范质量指标的企业标准来操作和自行检查评定。监理或总监理工程师应按国家验收规范验收,监理人员要对验收的工程质量负责;三是验收应形成资料,资料由施工单位进行检查和填写合格后由质量检查人员签字和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验收签字认可。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文件规定的范围、数量:
⑴范围:下列试件、试块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① 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② 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③ 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④ 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⑤ 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⑥ 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⑦ 地下、屋面、厕所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⑧ 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验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⑵数量: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措施】
①按建[2000]211号文确定该工程的材料种类和所需见证取样的项目及数量。注意项目不应超出211号文的规定,数量也要按规定取样数量的30%。
②按规定确定见证人员,见证人员应为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监督机构等。
③见证人应在试件或包装上做好标识、封志、标明工程名称、取样日期、样品名称、数量及见证人签名。
④见证及取样人员应对见证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见证人员应作见证记录,并归入施工技术档案。
⑤检测单位应按委托单,检查试样上的标识和封套,确认无误后,再进行检测。检测应符合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检测报告应科学、真实、准确。检测报告除按正常报告签章外,还应加盖见证取样检测的专用章。
⑥定期检查其结果,并与施工单位质量控制试块的评定结果比较,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
相应的资质是指经过管理部门确认其是该项检测任务的单位,具有相应设备及条件,人员经过培训有上岗证;有相应的管理制度,并通过计量部门的认可。不一定是当地的检测中心等检测单位,应考虑就近,以减少交通费用及时间
10、工程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5·0·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这是基本条件,贯彻了过程控制的原则,逐步由检验批,分项到分部(子分部)、到单位(子单位)工程的验收,突出了工程质量的特点及工程质量的控制。这项工作,总承包单位应事前进行认真准备,将所有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记录表,及时进行收集整理,并列出目次表,依序装订成册。在核查及整理过程中应注意三点:
⑴核查各分部工程中所含的子分部工程是否齐全。
⑵核查各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的质量评价是否完善,有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的综合评价、有质量控制资料的评价、地基与基础及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分部(子分部)工程规定的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测和抽测项目的检测记录,以及分部(子分部)工程观感质量的评价等。
⑶核查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的验收人员是否是规定的有相应资质的技术人员,并进行了评价和签认。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