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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物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应急物资管理,根据《XX物资管理办法》(XX物〔2016〕509 号)、《XX应急物资采购规定》(XX物〔2016〕37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段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应急物资是指因自然灾害、铁路交通事故抢险救援、突发公共事件、紧急任务等特殊情况,为预防和最大限度地减少对铁路运输生产及公共安全的影响,保障铁路运输生产安全所需的物资。
第三条 应急物资采购按照“资源共享、快速响应、保障有力”的原则,建立快速反应机制,确保恢复生产的应急物资及时供应。
1.保障供应。发生物资紧急需求时,以保障供应、满足需求为原则,最大限度降低因物资供应可能给运输生产造成的影响和危害。
2.资源共享。实现全局资源共享,路局在应急期间有权调拨其他单位储备物资。
3.反应及时。物资采购供应工作应做到应急有备、及时响应、处置得当。
第四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根据突发事件性质,启动物资应急采购供应工作程序: 1.发生突发性洪涝或其他自然灾害,导致影响列车运行的各种线路、行车设备病害或故障,达到路局应急预案启动条件,需要物资或相关材料进行修复或消除险情的。
2.发生其他不可预测的突发性事件或紧急任务等特殊情况,需要物资或其他材料进行修复或消除险情的。
3.运输生产设施、设备因故障需要物资或其他材料进行修复的。
第五条 应急采购执行“先采购后报告”制度。路局应急预案启动或突发性事件发生后,车务段启动应急采购供应,同时应在1 小时内以电话形式向路局物资管理处上报应急启动情况。
应急物资属于本年度路局已集中采购的物资,原则上在最近一次采购同种物资的成交商中,按中标或成交单价组织采购供应。
若本年度路局未采购、同种物资的成交商无法按中标及成交单价供应或应急抢险时间要求供应等无法满足应急需要的,由车务段遵循应急工作原则,履行集体决策后可选择适宜方式采购组织采购供应。
第六条 应急情况发生,各科室、车站应立即向行办电话报告,同时传真盖有公章的《应急物资采购审批表》(附件1)。
行办接收审批表经审核后,应立即按下列流程处理。情况一:应急物资属路局集采范围的、本年度路局已集中采购的物资,原则上在最近一次采购同种物资的成交商中,按中标或成交单价组织采购供应。车务段应在事后15个工作日内及时上报路局物资管理处。书面报告应说明应急采购的内容、理由、采购方式,填报《应急采购报告表》(附件2),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情况二:应急物资属于本年度路局未采购、同种物资的成交商无法按中标及成交单价供应或应急抢险时间要求供应等无法满足应急需要的,由车务段遵循应急工作原则,履行集体决策后可选择适宜方式采购组织采购供应。
第七条 应急物资储备包括长期性应急物资储备和防洪物资储备,各科室、部门应按照路局和主管处室下达的应急物资储备方案,及时向行办提报《物资采购计划提报及审批表》(附件3),使物资在规定的时间节点前储备到位。对防洪等应急物资储备要按路局规定的项目、数量和地点组织储备,加强日常保管保养,动态掌握应急物资储备信息,满足应急物资需要。
第八条 各科室、部门应加强对本部门、系统应急储备管理。按照“资源共享、定点配置、依托地方资源、避免重复投资”的原则,加强应急储备管理。对电力电缆、切割工具、照明器材等物资,保持合理储备,发生消耗后及时补充。对应急物资中的易燃易爆物品(如柴油、汽油、煤油等)以及通信电缆、照明设备、防洪工具、编织袋等,车务段不具备储存条件,或日常消耗量极少、长时间存放可能积压资金的,应摸清当地供货渠道,并与资源方签订应急供货协议,保证在24 小时以内可提货配送。
第九条 各科室、车站应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接到应急抢险命令和求援时,必须负责组织物资调拨配送工作,确保应急抢险物资供应。
第十条 各科室、车站要加强物资应急培训,熟悉处理程序,并按照路局应急演练计划,开展物资供应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要加强灾害天气或汛期人身安全防范意识的教育,确保物资应急供应过程的人身安全。
第十一条 各储备应急物资的科室、部门、车站应加强应急物资日常管理。按季或规定时期,指定专人对所存放的应急物资、设备的数量及状态进行清点检查;对因应急情况产生数量消耗的,应及时上报行办进行补充;对因状态不良的要进行修理或更换的,应及时上报行办进行修理或更换。
第十二条 各科室、车站要规范应急状态下的物资采购,明确应急采购模式启动条件和审批权限,严禁以应急抢险名义规避正常的采购程序。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行办负责解释。附件:1.应急物资采购审批表 2.应急采购报告表 3.物资采购计划提报及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