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实验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标准及实施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实验技术人员岗位责任”。
2018年度苏州大学实验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标准及实施细则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实验技术队伍建设,做好教学科研支撑工作,加强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科学、规范地做好2018年度实验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按照“总量控制、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岗位管理”的原则实行实验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各学院(部)、直属单位、科研院(所)及公共服务平台等组织机构中,从事实验教学与指导、实验技术研究、实验室建设与安全监管及仪器设备设施的操作、管理与维护等工作的专职实验技术人员。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四条 学校实行限岗评聘,2018年度实验技术职务岗位按以下原则设定:
正高为校外同行专家学术评议通过人数的70%,副高为校外同行专家学术评议通过人数的80%(四舍五入计)。
同级转评不占当年岗位数。
第三章 申请基本条件
第五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师德规范,学风端正,教书育人,敬业爱岗,为人师表;对师德不良的实行一票否决。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
第六条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规定的正常年限基础上延迟应聘或不能应聘:
(一)违背师德规范,产生不良影响者,延迟1年以上。
(二)年度考核基本合格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应聘。
(三)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应聘。
(四)发生安全责任事故者,延迟2年以上应聘。
(五)受行政处分或党员纪律处分期限内,不能应聘。
(六)有伪造学历、学位等弄虚作假行为或学术不端行为者,不能应聘。
第七条 岗前培训合格证书要求
凡2007年(含)以后补充到高校的人员,应聘中、高级职务的,均须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八条 继续教育要求
每年须参加学校、学院(部)组织的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完成规定的培训任务,且考核合格;管制实验材料涉及人员、特种仪器设备管理人员以及其他需要持证上岗人员,须经培训取得相应的上岗证书(有效期内);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相关规定,结合从事的教学与科研工作需要,完成国内外进修、社会实践和知识更新等培训任务。
第九条 2018年度应聘实验系列高级职务的职务类型及范围、学历资历要求及学术标准仍参照《苏州大学实验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施办法(试行)》(苏大人[2010]36号)执行,中级职务标准参照《江苏省高等学校实验技术人员评价标准》(苏职称【2017】4号)执行。
自2018年起实行有限次晋升制度。申请人申请高一等级高级职务次数累计不超过3次。申请次数的计算以通过学校资格复核为准。
第十条 聘任程序按照《苏州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施办法》中规定执行。
第四章 评审规则
第十一条 校外同行专家学术评议工作由学校统一组织。校外同行专家学术评议工作由学校统一组织。对应聘正高职务者,学校聘请7名校外正高级同行专家进行学术评议,三分之二以上为“已达到”且得分超过85分视为通过;对应聘副高职务者,学校聘请5名校外正高级同行专家进行学术评议,二分之一以上为“已达到”且得分超过80分视为通过。
校外同行专家学术评议结果有效期为两年。2018年度评审中,2017年度申请晋升教授(研究员)、副教授(副研究)职务者外审结果有效。第十二条 学院(部)聘任工作小组、校学科评议组、高评委须有四分之三以上成员出席方能举行会议,同意票数达到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为通过。
第十三条 对聘任过程中学术评价结果有异议可依据《苏州大学职称评审学术申诉及处理办法(试行)》(苏大学术委【2016】1号)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诉。对于工作程序、操作规范等有异议的,可向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按岗申报、按岗评聘原则,应聘人员应具有与本岗位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不对应者应根据所在岗位同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要求,申请同级转评为相应职务。
第十五条 实验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不实行破格应聘。第十六条 对于岗位性质和实际承担工作任务符合江苏省工程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的实验技术人员,也可参加江苏省工程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其评审条件及要求按省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若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