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加强中国法制建设的途径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建设法制中国的措施”。
相 沟 通 学 生 毕 业 论 文
专 业 名 称:
行
政
管 理
准 考 证 号:
指 导 老 师:
欧 阳 彪
学 生 姓 名:
论 文 题 目:
论加强中国法制建设的途径
摘 要
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是党领导国家的基本方略。在这一次十八大报告中对立法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立法是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前提。党的十五大在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同时,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但这个体系是动态的、开放的、发展的,还需要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不断进行完善。十八大报告在强调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同时,要求“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我国在推进法制化的进程中还存在许多要解决的问题,所以要抓住重点,解决好法制化中的突出问题,与时俱进,构建全国人民普法教育的长效机制,努力提高各行各业依法治理、依法维权,从而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利益和实现社会公平,保障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 法制 法制建设 行政法制建设
目录
摘 要..................................................1
一、行政法制建设的内涵...................................3
二、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现状...............................4
(一)市场经济的法律失衡..............................4
(二)法律法规与其他法规不协调........................4
(三)行政法制监督的缺陷..............................5
(四)公民的法律意识淡薄..............................5
三、完善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途径...........................5
(一)完善市场经济法制的建设..........................5
(二)加强行政立法制度的建设..........................6
(三)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制度............................6
(四)提高全社会行政法制建设意识......................6 结论.....................................................7 参考文献:................................................8 致谢.....................................................9
在我们国家“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大环境下,法制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方略。行政法制建设是依法治国的方略成功与否的基础保障,是一项事关全国人民利益的大事。人民以法统治国家,也包括人民以法来规范和约束政府的权利,而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在履行治理国家的职责是必须“依法”,这是不可动摇的法制原则。也就是说,依法行政应该确认人民是国家的权力主体,政府是责任的主体。政府的权威应该服从属于体现人民共同意志的法制权威,只有这样做,政府的权威才是合法合理的,才是真正称得上人民的政府。权力服从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这才是我国行政法制建设最基本的原则。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从而全面对内对外开放。我国的改革进入攻坚阶段,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不断加强,全社会对行政法制的要求越来越高。新形势新任务对各级政府及部门行政法制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行政法制建设水平状况,对我国在新世纪的发展更具重大的发展意义。
一、行政法制建设的内涵
法制,又称为依法而治和以法治国,是一个对法律存在目的的认识和信念,即法律是政府管理国家、管理社会的工具。董必武同志曾明确提出“国家的法律和制度,就是法制”,这是从静态上给法制的定义。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定的体现工人阶级领导的对广大人民的法律和制度,它是立法、执法和守法的总称。
行政法制又称政府法制,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管理行政事务中与公民和社会组织之间各种关系(包括政治、社会、文化、人身关系)的法律制度的总称。包括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和行政司法三个基本环节,是国家最重要的法律秩序之一。行政法制的三个基本内容有:第一是行政机关管理国家事务的各种法律规范。由于各个部门的管理有各自己的独立性和特殊性,所以形成了很多部门行政法制体系。行政法制是由一个或几个基本法和各个部门法制组成的系统。第二是行政机关自身管理的各种法规,如行政机关组织法、编制法、公务员法等。第三监督行政机关活动的法律规范。如行政诉讼法。
行政法制工作是围绕党的执政方针,按照国家职能定位,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范围内指导、监督、协调本单位的行政执法活动,实现制度化、程序化、系统化。也是将行政执法理念和行政管理目标具体化的重要环节,从主观上看,它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服务于人民;从客观上看,它是社会进程的客观状态(人类的普遍认知)要求调整和维护社会关系的职能部门。
行政法制建设日趋完善,在已经出台的《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的基础上,我国行政法制建设取得了飞快的发展,在行政主体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监督法、行政救济法等各个领域都出台了一些特别有分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一系列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综合性、纲领性文件。主要出台或修订了《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强制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法规。
建国以来,国务院为加速推进依法行政,连续不断地发布了一系列高规格、综合性的决定、纲要和意见。国务院为推进一项工作连续发布这么多的高规格文件,无疑是史无前例的。基本上实现了有法可依,为依法行政提供了制度保障。依法行政制度建设质量明显提高。
总体而言,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行政法的重要骨干架构已经基本上形成。在这其中,包括了规范政府行为的行政法律,如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强制法;包括了重要的单行行政法,如教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等;还包括了很多的国务院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此外,还应包括司法解释、行政立法解释等,以及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中我国政府承诺对我国有约束力的行政法条款。
二、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现状
根据权力滥用规律——“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我们不难得出要对行政权进行法律规控的结论。[1]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出现了很多缺陷。
(一)市场经济的法律失衡
行政法律体系不健全,最严重的是市场经济的法律失衡。我国现代市场经济不同于早期无政府状态下的市场经济,也就是国家对市场的适度干预,而不是靠市场自主调节。在这样的市场经济下,就必须通过行政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政府的行为。在其中法律出现很多方面的失衡。第一是缺乏市场准入的法律,市场准入要求统一规定和统一规格,但是现有的法律对不同的市场有主体区别对待,例如三资企业各自立法。第二是市场的退出机制不明确,我国的市场经济搞了这么多年,欧美国家不同意中国是市场经济的国家,因为中国没有一个市场经济的《破产法》。第三是产权方面的法律缺失,在这一次修订宪法初步解决了在宪法层次上保护私有财产的产权问题,但具体的产权典民法典迟迟不能制定出来。第四是行政性市场垄断。我国政府传统的带有行政职能的部门纷纷在改革,如电讯、石油,但不彻底,还有一些根本没动的部门,例如铁路、民航。
(二)法律法规与其他法规不协调
有些行政立法不完全符合宪法所规定的社会主义法规的统一原则,使一些法律不配套,一些法律法规与其他法规不协调,甚至矛盾。有一些部门规章,从本身的行业利益出发,做出一些违反宪法和基本法的具体规章制度。主要表现这两个方面在:其一,政府立法还跟不上改革和发展的要求。有些行政法规和规章质量很不高,漏洞很多,有些地方从本地区利益出发,制定一些不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收费、处罚行为的规定。其二,我国行政法法出多门,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规章相相抵触,政策与法律相对抗,个别地方的土政策还凌驾在于宪法、法律之上。虽然规章的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但是,规章是我国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涉及社会 生活的各个方面及行政管理的绝大多数领域,已经成为我国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据。但是,由于行政立法主体不同,加上行政立法水平、部门利益、地方利益等原因,我国现行规章之问也存在着不少的冲突,这些冲突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之问的冲突;二是部门规章之间的冲突;三是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的冲突。
(三)行政法制监督的缺陷
我国行政法制监督体系总体来看是相对比较完整的,但实行起来没能产生相应的理想的监督效果,这是我国当前行政法制监督面临的现实问题,也是人们探讨行政法制监督理论不可避免的难题,目前,我国行政法制监督主要存在以下五方面的问题:第一,行政法制监督制度的权力配置安排是不合理的,权力机关监督、内部监督、司法监督的力量对比是不合理,未能真正形成监督合力,在体制建设上还是有所欠缺。第二,监督主体缺失应有的独立性,权力机关监督的独立性虽然很强,但实际上还是被一些因素所左右,未能真正独立,行使监督权力,仅能靠人大会议以及人大常委会的事后监督。第三,权力机关监督只停留在形式上,没有切实可行的配套监督机制,难以发挥相应的监督作用。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法制监督的受案范围受到很大的限制。第五,行政机关各部门内部法制监督活动的开展仍存在一些困难。
(四)公民的法律意识淡薄
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有了较大的提高,人民群众掌握了一些法律的基本知识,对如何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等有关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程度的了解,并且开始有了依法治理和依法办事的觉悟,人们的法制观念已经初步的形成。但是,这些成绩与现代化法治国家的要求仍有相当大的差距,公民的法律意识还是处在较低水平。人的思维规律,法律工具主义观念严重,法权意识淡薄,依法行政没有深入人心。公民意识在建构法治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现实生活中我国公民的公民意识还不是很强,还存在一些影响公民意识形成的消极因素。在我国,政治行政法生活,只是作为一种工具来对待人,而不是一个普遍的强制力和约束力,特别是在领导方面。这就是远远偏离了法律的其本质精神和目标价值取向。在浓重的行政依附意识下,公民个人的独立自主性不强,法律自我意识更为薄弱,面对政府的行为一向都是消极防卫,个人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仍然是以行政性关系为主。当个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坏时,个人还不习惯或者说,没有充分意识到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利益,法律作为一种制度的精神,还远远未能达到深入人心的地步。
三、完善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途径
完善我国行政法制建设,不仅仅要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的行政法律体系,而且要加强行政执法和执法的监督,促使行政法制的合理化、合法化和规范化。
(一)完善市场经济法制的建设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必须要完善市场经济法制建设。一个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必须要求具有比较完备的法制体系。社会市场经济活动的展开,市场的竞争和市场的秩序的维系,国家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宏观调控,都需要经济法律规范的调节和引导。在国际交往中,中国市场经济要求必须按照国际惯例和国际经济法律规则办事。这就是没有完善的法律制度,就不能确保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因此,市场经济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一种法制经济。到目前为止,我国正处于由
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时期,经济运行的方式和经济增长的方式正在发生变化。新的经济体制发展,已引起宏观管理的思维方式、组织结构和管理方式发生重大变化。各级行政机关必须要规范和调节市场经济的发展,解决好社会发展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都是离不开统一的宪法和法律规范。依靠宪法和法律的强制力,各级行政机关要在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行使好自己本职的职能,发挥应该有作用,也必需从计划经济的思维和模式中解脱出来,完善市场经济法制的观念,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建国以来的在实践证明中,只有行政法制建设才能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得到长期正确的贯彻执行,从而维护国家的统一和稳定。
(二)加强行政立法制度的建设
要加强行政立法制度建设,就要做到有法可依。第一,尽快制定规范法律中的法,只有这样立法才能够体现它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第二,注意政府部门立法之间的配套和协调,防止立法中渗入利益的影响,同时要注重立法的数量与速度要适当,不要操之过急,也不要随便设立,要保证立法的质量。行政机关在做出涉及相对人一方权益尤其是将对其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行为时,必须向相对人
[2]一方说明做出这种决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相关的政策考量。第三,要做好“立法、修改、废除”的工作,就是一方面适应新经济体制的需要,及时出台规范市场行为的新的公共法规,是政府宏观调控有法可依,保证国家对市场的干预建立在法制的基础之上,同时要加快制定各种行政法律,规范公共行政主体法律:制定行政监督法,促进行政监督的法制化;加快制定与公务员法相适应的的法律配套措施,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的国家公务员制度。另一方面,要建立起一套行政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废止的制度,保证各种法律、法规之间能够一致。
(三)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我国行政法制监督正在不断地向制度化、规范化、体系化方向发展,不断有创新的重要制度出台。[3]要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就要严格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矫正违法和违规的法律现象,确立法律是至高无上的权威地位。总的来说就是,各级政府要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建立人民群众的舆论监督制度,完善各级政府以下的部门,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监督制度和下级政府对上级政府的监督制度等等。通过建立严格的行政监督制度,从而坚决克服监督的无力和监督中处理执法不严等特权现象。这需要从体制上重新进行调整设计,第一,建立人大监督专员制度,监督专员制度是借鉴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的,鉴于我国目前权力机关的监督缺乏具体操作手段,借鉴国外成功的监督专员模式,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建立人大监督专员制度。第二,实行司法独立,我国目前司法改革所追求的司法公正和司法高效的目标需要司法独立。但是我国没有规定“司法独立”一词。第三,监督机制的逐步规范化、科学化,监督向全方位、多层次、法制化和程序化发展。
(四)提高全社会行政法制建设意识
要加强法制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行政法制的意识,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需要。我国要加强行政法制建设,同样必需加强宣传教育,进行普通法律的宣传,法制宣传教育要以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为基本目的。使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法制观念能够
深入人心。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通过法制宣传教育,把法律交给人民,在广大人民群众中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具体来说,首先,要加强领导干部层的法制建设的观念。因为领导干部是法律制度的发布者、指挥者和宣传者,其法律意识和法律认知程度的如何,会直接影响着法制的作用和发挥;并且,领导干部的行为,还会直接影响到下级以及人民群众的行为。所以,要“治民”就要先“治官”,主要问题是为领导干部者的依法、守法和用法观念的树立。其次,要树立新型的法律建设意识的目标观念,不仅仅要将法律制度作为一种手段和工具,还将它作为一种精神目标来追求着。
结论
“无论在普通法国度还是在大陆法国度,贯穿于行政法的中心主题完全是相同的。这个主题就是对政府权力的法律控制。”[4]十八大报告指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有更大的政治勇气和智慧,不失时机深化重要领域改革,坚决要破除一切阻碍社会发展的体制弊端和思想观念,构成科学规范、系统完备和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在各方面的制度更加定型和更加成熟,在这里的“各方面制度更加定型和更加成熟”当然是包括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对于我国目前的行政法制建设来说,实现改革创新和求真务实这两个方面的结合显得十分重要。要做到社会主义民主程度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基层民主更加的健全,社会秩序良好,人民能够安居乐业。行政法制建设为建设全面小康社会有着重大意义,只有通过不断地完善行政法制建设,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全面小康社会才有可能实现。这就需要今后中国的行政法制建设再接再厉,不断地完善行政法制建设的现代化,全面回应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现实需要。
参考文献:
[1][法]孟德斯鸠.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M].上海:商务印书馆,2006:30.[2]杨海坤,章志远.中国行政法基本理论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28.[3]王世雄.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现状与发展趋向[J].政治与法律,2000,(6):48-52 [4][印]M・P・赛夫,周伟译.德国行政法——普通法的分析[M].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1:120.致谢
本论文是在欧阳老师的悉心指导下完成的。老师渊博的专业知识,严谨的治学态度,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诲人不倦的高尚师德,严以律己、宽以待人的崇高风范,朴实无华、平易近人的人格魅力对我影响深远。不仅是我树立了远大的学术目标、掌握了基本的研究方法,还使我明白了许多待人接物与人处事的道路。本论文从选题到完成,每一步都是在欧阳老师的指导下完成了,倾注了老师大量的心血。在此,谨向欧阳老师表示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