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代理合同2_人事代理合同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21:29:56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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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聘任(用)合同签证和人事争议

1、聘任(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合同一式三份,聘任(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各持一份,存入受聘人员档案一份;

2、聘任(用)合同的内容根据不同专业岗位有所侧重,主要内容是:聘任(用)岗位的任务、指标或工作要求,试用期限,合同期限,工作条件,工作纪律和技术保密要求,工作报酬,保险福利待遇,违反合同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其它需要明确的事项等;

3、聘任(用)合同由人才中心代仲裁科鉴证。合同文本由市人事局统一印制。

4、企事业单位与聘用人员因聘用合同履行,人员流动以及因流动引起的涉及《人事代理合同书》中所列人事代理项目内容的人事争议等,本着协商的原则解决,解决不了的可以申请人事争议仲裁。

(三)转正定级

见习期满一年(技术工人满2年、普通工人满半年)为正常转正日期(以工资介绍信签发的日期为准推算时间)。

1、毕业生见习期满后,本人要写出总结,由招收单位对其进行评议,作出见习期鉴定;

2、填写干部转正定级表一式两份(计划外生、“五大生”还需要填写《大中专毕业生聘用干部审批表》两份),干部履历表一份,单位签署意见,连同个人总结,单位鉴定一起报人才中心审核;

3、经中心审核同意按期转正的,报送市人事局审批;

4、转正定级表、大中专毕业生聘用干部审批表、干部履历表归入个

人档案;

5、转正定级手续办理后具备国家干部身份。见习期内不能随意流动,具备干部身份后流动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按人事部有关政策办理档案和人事关系转移手续;

6、转正定级时符合申请初任专业技术职称条件的,同时上报确定起点职称的相关材料。

(四)调整档案工资

1、委托人事代理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工资晋升条件的,由人才中心办理档案工资晋升手续;

2、属单位委托的,委托单位在《工资晋升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属个人委托的,由人才中心根据个人表现情况直接在《工资晋升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报市人事局审批后,返还单位一份,存入本人档案一份;

3、代理人员职务变动、岗位调整等涉及工资变动的,由委托单位申报,人才中心具体办理工资变动手续,报人事局备案后存入个人档案。

(五)年度考核

1、代理人员的年度考核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相关规定执行,本着“谁用人、谁考核”的原则,由用人单位与该单位其他人员一并做好考核,坚持平时考核,每年度进行一次综合考核。填写考核表,由用人单位签署考核意见和等次,报人才交流中心审核、人事局备案后,归入本人档案。

2、人事代理人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比例,占应聘单位优秀等次的总比例。

3、年度考核工作于次年的2月底以前结束。

(六)工龄计算

委托人事代理人员在委托人事代理期间,涉及工龄计算的问题,按照计算工龄的有关办法,由市人才中心向市人事局报批。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被机关事业单位重新录用或聘用后工作年限的计算问题按照鄂人薪函[2005]22号文件执行。

(七)身份认定

辞职(聘)、辞退(解聘)人员的身份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进行确定,需要进行身份认定单位和个人,需提交身份认定人员的学历证书、辞职(聘)、辞退(解聘)的批准文件,并填写《身份认定书》两份;人才中心接到相关材料后,依据其人事档案进行综合审核认定,经市人事局审核签章后生效,一份存入本人档案,一份由委托单位或个人保管。

(八)人事关系接转

1、代理人员流动到本市其他单位的,其档案仍委托在市人才交流中心,获得相应的服务,不办理人事关系转移,但要持与原单位解除合同的手续和新单位的聘用合同到本中心备案;

2、离开本市到外地工作,需要将人事关系转移的人员,要与原单位办理辞职(聘)、辞退(解聘)手续,然后由新单位有人事管理权的部门出具商调函方可办理档案转移,原则上档案不由个人携带转移;

3、调入本市工作的代理人员,由单位持聘用合同书到人才中心审核,审核合格的,由人才中心出具商调函,办理人事关系接转,具备干部

身份的人员按干部流动的相关政策执行。

(九)组织关系挂靠

1、组织关系原则挂靠到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特殊情况需要挂靠到人才中心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并接受人才中心党、团组织的管理;

2、组织关系挂靠的党、团员需要流动的,人才中心党、团组织及时将其组织关系随同人事关系一起转递。

(十)户籍粮油关系挂靠

1、原则上挂靠到家庭、亲戚、朋友或单位一起。特殊情况需要挂靠的由委托单位或个人提出户籍挂靠申请并与人才中心签订户籍挂靠协议;

2、户籍挂靠人员与委托单位解除合同后,需继续挂靠的,须由当事人向人才中心申请办理;

3、户籍挂靠人员的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其所在单位负责管理。

(十一)出具以档案材料为依据的有关证明

(1)人才中心可按有关规定和要求为委托人事代理人员出具学历、职称、政审等证明;

(2)要求出具证明的单位,须提出书面申请,个人凭身份证和有关委托合同书申请办理。

(十二)专业技术职称考试、申报评审和职务聘任

1、符合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考试或评审条件的委托人事代理人员,人

才中心应负责及时通知委托单位或个人提供申报材料,委托单位或个人也可直接向人才中心提出评定职称申请,并按规定提供报考材料或申报材料;

2、人才中心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

3、经考试或评审合格的人员,由人才中心代发任职资格证书,职称考试或评审的材料存入个人档案。

4、代理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由用人单位根据岗位设置自主聘任,对确定聘用的填写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签署聘用意见后报人才中心审核、人事局备案,聘用后相应调整代理人员的档案工资。

(十三)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业务

1、按国家政策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代理人员办理社会保险;

2、用人单位在为代理人员办理社会保险时应先向人才中心提出申请,人才中心依据代理人员档案向社会保障部门出具代理人员的工资基数;

3、用人单位凭人才中心出具的代理证书、代理人员工资基数向社保申请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十四)人事政策咨询与规划

1、人才中心为委托代理单位和个人提供人事政策、法规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2、协助委托单位进行人事规划设计,建立新型人事管理制度;

3、帮助委托单位和个人解决人事工作中的问题。

(十五)代理人才招聘引进业务

1、需委托人才中心代理人才招聘引进业务的单位,应将所需专业、学历层次、人数、条件要求等情况连同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向人才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2、人才中心审核并报经市人事局同意后,与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

3、人才中心根据委托单位对人才的具体要求,代拟代办人才招聘启事,组织报名、考试、考核、素质测评工作,提出初选人员名单;

4、经委托单位最终确定录用人员名单后,由人才中心代办人员流动手续。

(十六)开展岗位及专业技能培训

1、需委托代办人才培养的单位,凭介绍信将所需委培的专业、人数、条件要求及意向院校等情况报送人才中心,签订委托合同。人才中心负责与有关院校联系、协商,签订协议,办理人才委培计划申报手续。委培人员学成后,人才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介绍到委培单位工作;

2、上岗、转岗、提高等培训可由单位委托,也可由个人直接报名参加。需委托人才岗位培训的单位,凭单位介绍信与人才中心签订委托合同。培训合格人员,单位委托的,由委托单位聘用,个人直接参加培训合格的,可自主择业,也可通过人才中心推荐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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