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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丰润牧业发展有限公司
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对外订立合同的管理,规避经营风险,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防范经济纠纷,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重庆市丰润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其他法人、组织之间所签订的所有合同或协议(以下统称合同)的管理。
第三条 各部(室)根据公司的授权,负责合同的订立、履行等工作。
第二章 合同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公司办公室负责公司各类合同的管理、存档工作,具体职责是: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负责制定和修改公司的合同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合同日常综合管理工作;
3、参加合同评审,对合同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4、参与公司合同纠纷案件的谈判、调解及诉讼工作;
5、协助各职能部门合同承办人员按照合同管理评审的规定,组织进行合同评审;
6、建立建全公司合同管理台帐,负责合同管理信息的汇总,掌握合同的履约情况。
第六条 合同具体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
1、作为签约承办部门时,负责起草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合同文本,负责组织本部门业务范围内合同的初步可行性研究、业务洽谈、资信调查、合同的评审、签约(需根据授权)等工作;
2、作为合同执行部门时,负责合同的履行,定期向公司领导汇报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反映合同履行中发生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负责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证据收集和有关资料的保管工作;
3、涉及本部门业务范围的合同评审,并提出审查意见。
4、参与处理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合同纠纷;
5、建立专项合同管理台账,定期向合同主管部门报告合同管理情况。
第三章 合同的审查
第七条 合同审查由合同具体承办部门负责预审,预审后送主要领导、法律事务部审查。
第八条 对合同主体的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查签约方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和经营范围是否有效,严格审查签约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真实、合法;
2、合同标的应符合签约方经营范围;
3、由代理人代签合同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4、全面了解签约方的信誉和履约能力等情况;
5、其他应掌握的相关情况。
第九条 对合同内容的审查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合同各方的法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理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
2、标的、数量和质量,包括检测标准和方式;
3、价款或酬金,包括支付方式;
4、履约的地点、期限和方式;
5、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6、变更或解除条件;
7、根据法律或合同性质必备的条款;
8、双方签章。
第四章 合同的签订与授权
第十条 签订合同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保证合同主体、内容、形式合法;遵守公司的合同管理制度,坚持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一条 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协商一致的修改、补充合同的文书、图表、数据电文等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 对方履约能力或资信状况有瑕疵的,不应与其签订合同;必须签订合同时,要求其提供担保。禁止对方以保证形式担保。
第十三条 合同对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合同语言应严谨、简练、准确、无歧义。专业术语、特有词汇、重要概念应设专款解释。
第十四条
公司所有合同都应以公司名义签订。公司业务承办部门无公司授权时不能以本部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更不得未经授权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严禁将仅有我方签章却无合同条款的空白合同或合同末页交寄对方签章。
第十五条
合同的签字与盖章:
1、所有合同的签订都必须由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或法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2、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负责公司合同的签署。但可根据合同的标的、性质仅限定授权公司副总经理、部门负责人、业务承办人等签署合同。
3、合同签订后,应当加盖签约双方单位印章。签订合同必须使用合同专用章。合同文本还需加盖骑缝章。
4、公司“合同专用章”由办公室负责人管理。应严格按授权范围使用,不准混用、代用或借用。
第十六条
授权委托
1、公司对合同的签订实行一次性授权委托制度,由公司负责人按照规定和权限授权被委托人,对其所代理的事项、权限和期限进行授权委托,并签发《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必须在授权范围及期限内行使签约权。
2、公司签约委托不得转委托。第十七条
申报审批
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所有上报审批的合同,应填写“合同审查登记表”一式两份,汇同合同文本及有关资料一并上报。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八条
合同正式生效前,不得实际履行合同。第十九条 合同生效后,如对方有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催促、提示对方履行,并注意收集有关证据。
第二十条
业务主办部门负责在合同结束时,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总体评估,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并形成书面总结报公司主要领导。
第二十一条 我方不能履行合同时,业务部门要将情况报告主管领导,并采取补救措施,与对方协商,减少损失,并注意收集有关证据。
第二十二条 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不可抗力等,业务主办部门要查明原因,做好索赔和反索赔工作。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终止
第二十三条
在合同履行中,如遇到不可抗力事件我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需要变更、修订或解除合同时,合同执行部门须在三日内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告单位主管领导和合同主管部门(特殊情况下可先以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报告),以便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以减少损失。并注意收集、保全有关原始证据。在法律规定有效期限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特殊紧急情况下可以电话或口头通知)签约方并说明理由。通知送达签约方时一定要求签收,并明确回复期限,以便与对方进行协商,达成变更、修订或终止合同协议。
第二十四条 在合同履行中,如发现签约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业务主办部门有责任督促签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并应立即将此情况报告主要领导,并注意收集、保全有关证据。
第二十五条
业务主办接到报告后,应认真分析,提出应对措施。对法律关系情况复杂、问题严重的要及时与集团法律事务部联系,并在其指导下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在合同履行中,经签约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终止解除合同。
第二十七条 当签约对方单方提出解除合同时,我方应当立即审查对方的理由是否合法、合约、正当,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明确答复对方。如有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如有必要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的效力。如果因解除合同而损害了我方利益,应当向对方提出书面索赔请求,并要求对方在文件上签收。第二十八条 我方依照合同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变更、解除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包括变更、解除的理由、法律依据、权利义务的承担等,并让对方在文件上签收。
第二十九条
如果对方拒绝签收我方送达的有关文件时,可以通过挂号邮件或公证送达的方式。
第七章 合同纠纷处理
第三十条 发生合同纠纷,业务主办部门不得隐瞒、回避和拖延,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和集团法律事务部进行书面通报,以便争议问题的及时解决和处理。并收集相应的资料和证据,参与纠纷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
合同发生纠纷,业务主办部门应及时向公司主要领导和法律事务部进行书面汇报。汇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案件名称、案由、案情概要、诉讼标的、争议焦点、受理法院、进展情况、负责人、经办人、报告人等。
第八章 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全体职工应当遵守本办法,有效订立、履行合同,切实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
第三十三条
对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使本公司避免重大经济损失以及在经济纠纷处理过程中,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不予处理。
第三十四条
合同经办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责任人员追究相关责任和赔偿损失:
1、未经授权批准或超越职权签订合同。
2、为他人提供合同专用章或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
3、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书面合同。
4、因工作过失致使公司被骗。
5、公司履行合同未经对方当事人确认。
6、遗失重要证据。
7、发生纠纷后隐瞒不报和私了结或报告避重就轻,从而贻误时机的。
8、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遗失未及时报案和报告。
9、其他违反公司相关制度的。
公司职工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其他
第三十五条
合同文本原则上我方至少应持二份,合同文本及复印件由财务部、办公室、业务承办部室等分存,其中原件由办公室和业务承办部室留存。
第三十六条
合同作为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有关人员应保守合同秘密。第三十七条
业务承办部门、财务部应当根据所订立合同台帐,按公司的要求,定期不定期汇总各自的工作范围内的合同订立和履行情况,并将情况向公司相关领导汇报。
第三十八条
各有关人员应定期将履行完毕和不在履行的合同有关资料(包括与有关的文书、图表、传真件以及合同流转单等)按合同编号整理,由管理部门存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遗失。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管理办法自公司办公会研究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重庆市丰润牧业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