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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后感
在没有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前,我以为消费者消费时,无外乎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买卖,你情我愿的事,所谓吃苦上当什么的,只能怪自己笨,不能怪别人。学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才知道,其实不然,商家欺骗消费者,损害消费者权益是要付出代价的,不能不了了之,那才是愚蠢的事。上了经济法,我才知道一些平时不会在意、不会关注的的事情。
世界上最早提出消费者权利的是美国的总统肯尼迪。1962年3月15日,肯尼迪向全世界提出“关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总统特别国情咨文”,首次提出消费者的四项权利:1,有权获得商品的安全保障即安全权;2,有权获得正确的商品资料即知情权;3,有权自由决定对商品的选择即选择权;4,有权就自傲非实物提出意见即建议权。这项特别的国情咨文具有原创性的历史意义,因此,1983年国际消费者组织决定将每年的3月5日确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以后消费者权利得到世界范围内的公认,并在其他国家蓬勃发展。1969年,美国总统尼克松又提出:消费者在其财产或人身遭受损害时具有要求适当补偿的权利,即消费者具有索赔权。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核心内容。消费者的权利是指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即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所享有的各种权利。
以上所列举的不过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冰山一角,而我所领悟的岂是三言两语就能表达的呢,妙哉。
自从学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我觉得买东西的时候,底气更足了,不用怕他们骗我,因为法律会制裁任何不守法、犯法的奸商。所谓无商不奸,所有的商家都是奸佞小人,不可信,不能依赖。其实非也。商家也有商家必须遵守的义务。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对经营者的义务的义务作了全面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遵守法律的义务;2)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的义务;3)保障消费者人身和财产的义务;4)不作虚假宣传的义务;5)出具相应的凭证和单据的义务;6)品质担保的义务;7)保证提供可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义务;8)售后服务的义务;9)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的义务;10)尊重消费者人格的义务。有了这些条条框框,我这消费者放心多了!
总而言之,学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后,受益匪浅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