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工会经费拨缴暂行办法发展与协调_市工会经费管理办法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21:27:30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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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工会经费拨缴暂行办法发展与协调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市工会经费管理办法”。

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韶关市工会经费拨缴暂行办法

为推动我市工会工作和工运事业的发展,强化依法拨缴工会经费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广东省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韶关市工会经费拨缴暂行办法。

第一条 工会经费及工会建会筹备金的征收范围:韶关市行政区域内(包括各县、市、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二条 工会经费的计算基数:工会经费的拨缴以缴费单位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为计算基数。

全部职工是指在缴费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各类用工性质的全部人员,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和内部退养职工。

工资总额是指缴费单位一个月支付给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和其他特殊兑现方式(含年薪制、市场发包或劳务结算形式)支付的工资总和。对经营性的企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确认不以经费来源、支付形式为依据,凡是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支付的、工资科目开支的和非工资科目开支的、税前列支和税后列支的都应列入工资总额计算范围。

第三条 工会经费拨缴的比例:凡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交工会经费;设立满12个月仍未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从第13个月开始,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交工会建会筹备金(2009年1月1日以前已设立的单位,设立之日均以2009年1月1日为计算始点)。

第四条 工会经费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按地方税收管理体制实行属地征收。

财政全额预算拨款的行政机关、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由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划拨同级地方总工会。

第五条 缴费单位在每月终结后15日内,使用《广东省地方税收纳税申报表》,向所在地地方税务部门申报缴交工会经费。

对采取预缴清算法的缴费单位,年终缴费单位自行进行汇算清缴。多缴的部分抵作下年经费,少缴部分年终后15日内据实补缴。

第六条 征收工会经费统一使用地方税务机关的税收票证,并参照税收征缴方式缴款。

第七条 工会经费的划拨办法: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上缴工会经费的,地方总工会在收到经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基层工会应留成部分的工会经费(全额工会经费的50%)划拨缴费单位。

为应对金融危机的影响,帮助企业和职工共渡难关,地方总工会在2009年、2010年两年内对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实行优惠政策。

(一)凡在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内,新建工会的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缴费单位,工会经费缴交实施“即交即拨即补”的办法:即新建企业工会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上缴工会经费的同时,地方总工会即时将基层工会留成部分的工会经费(全额工会经费的50%)划拨缴费单位,即时将应缴地方总工会的工会经费(全额工会经费的50%)以补助的形式下拨缴费单位。

(二)凡在2009年1月1日之前已建工会的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缴费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上缴工会经费后,地方总工会按其上缴经费总额90%的比例划拨缴费单位。除此之外,仍有困难的缴费单位,可向地方总工会提出申请,经确认后,地方总工会可酌情再给予基层工会适当的经费补助。

第八条 “工会建会筹备金”的划拨办法:对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缴交“工会建会筹备金”的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地方总工会在其建立工会组织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按50%的比例一次性划拨缴费单位。

对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缴交“工会建会筹备金”的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地方总工会根据其建会时间,在工会组织建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按比例划拨缴费单位。

(一)企业凡在设立之日起两年内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一次性全额划拨缴费单位;

(二)企业凡在设立之日起三年内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80%的比例一次性划拨缴费单位;

(三)企业凡在设立之日起四年内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60%的比例一次性划拨缴费单位;

(四)企业凡在设立之日起四年以后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50%的比例一次性划拨缴费单位。

第九条 帐户的设立与管理:市、县级总工会在专业银行开设工会经费收缴集中户,基层工会应建立工会经费专户并按有关要求加强使用管理。

市区(不含曲江区)征收的工会经费及工会建会筹备金统一缴入市总工会经费收缴集中户,其他各县(市、区)征收的工会经费及工会建会筹备金直接划入各县(市、区)总工会经费收缴集中户。

各县(市、区)征收的中省驻韶单位工会经费及工会建会筹备金统一缴入市总工会经费收缴集中户。

对于多收或错收工会经费的退费,由缴款单位提出退款申请,提供原始票据,由其同级市、各县(市、区)总工会办理退费。

第十条 工会经费管理:地方总工会按规定比例上缴其上一级总工会。

地方总工会和地方税务机关对征收的工会经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压库、混库。

第十一条 工会经费的清算和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有关文件精神,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减免工会经费。对撤销、关闭和破产的企事业单位,必须由单位工会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关撤销、关闭和破产清算的文件及相关材料复印件,经主管工会审核,报所在地地方总

工会同意后,由所在地地方总工会函告地方税务机关停收工会经费。

对拖延、拒缴工会经费的单位,且经催缴无效的,地方总工会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市、县两级总工会将定期对各缴费单位缴交工会经费及工会建会筹备金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三条 工会经费征收中的有关政策问题,由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发布部门: 发布日期:2009年04月23日 实施日期:2009年0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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