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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处罚情况及典型案例
全国股转公司处罚基本情况
2015年,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共对44家挂牌公司、35名挂牌公司董监高、1193个投资者账户(1238次)、31家主办券商(35次)、2家做市商、1家会计师事务所采取了自律监管措施,累计1351次;对1家挂牌公司、1名挂牌公司董监高实施了纪律处分;对未按期披露年报的1家公司实施摘牌。及时向证监会移交涉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大股东违规减持等涉嫌违法违规的案件27件。2016年始至2016年2月26日,全国股转公司对3家挂牌公司、1家挂牌公司董监高、5家主办券商、3家做市商、3家中介机构、采取了自律监管措施。
2016年1月27日,全国股转公司官方网站及官方微信连续发布三篇监管文章。称:如果说,新三板市场扩大至全国初期,挂牌公司的违规行为多数是“无知犯错”,那么,时至今日,各类市场主体的诸多违法违规行为已带有明显的“主观故意”,作为监管者应当高度警惕,更应当果断处理、绝不姑息。而且,加强监管已经是全国股转系统的一项日常性工作,是常态化的制度安排。全国股转公司对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态度坚决、明确,即坚持“零容忍”,一旦发现,坚决处理、绝不手软。新三板市场已经开启了严格监管模式。
全国股转公司处罚典型案例
一、挂牌公司违规案例
(一)、“中试电力”违规案例
湖北中试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试电力”,证券代码430291)因存在股票发行、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多项违规情形,全国股转公司根据业务规则,对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操立军实施了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1、违规事实
经查实,中试电力存在的违规行为主要有以下五项:(1)股票发行完毕后逾期备案。中试电力2013年11月28日公告了股票发行方案,2013年12月26日完成验资,而后逾期近半年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备案材料,违反了全国股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
(2)中试电力审议股票发行的股东大会通知时间距股东大会召开日不满十五日,违反了全国股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及该公司章程。
(3)违规向非关联方个人提供借款。2013年度中试电力向两名非关联方个人提供借款事项程序未履行审议程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三款及全国股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
(4)违规贷款。2013年11月,中试电力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生产力促进中心和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1800万元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未在发生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全国股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
(5)中试电力未及时披露与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存在票据追索权纠纷,违反了全国股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
2、监管措施
(1)中试电力原董事、董事会秘书刘敏作为信息披露直接负责人,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义务,对中试力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对其采取约见谈话的监管措施。
(2)中试电力的 主办券商齐鲁证券未能尽责履行持续督导义务,未能督导挂牌公司诚实守信、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善公司治理,对其采取约见谈话的监管措施。
3、小结
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对挂牌公司的基本要求,任何挂牌公司不要试图挑战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的底线。对于挂牌存在的违规行为,全国股转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实施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违反证券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将依法移送中国证监会处理。中国证监会将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办法》规定,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责令公开说明、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涉嫌违法犯罪的,立案调查或者移送司法机关。
(二)、“可来博”违规案例
2014年,北京中科可来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可来博”,证券代码430134)因披露的临时公告和2013年度报告存在多项违规情形,为严肃市场纪律,督促和警示市场主体高度重视信息披露工作,全国股转公司根据业务规则,对该公司及其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及时任财务总监实施了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同时,对相关人员及中介机构采取了相应的监管措施。
1、违规事实
(1)经查实,可来博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结束后未进行信息披露,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2.2014年5月12日发布的临时公告未加盖董事会公章,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3.2013年年度报告中所披露的审计报告为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审计报告初稿,欠缺注册会计师签字、会计师事务所盖章,且落款日期与会计师事务所正式出具的版本不一致。因此,可来博2013年年报披露使用未经会计师事务所正式出具的审计报告的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四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2)经查实,可来博的主办券商东方花旗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东方花旗作为可来搏的主办券商未对可来博披露临时公告的董事会公章进行核查;
2.东方花旗在可来博未提交会计师事务所正式出具的审计报告的情况下为其进行信息披露,对于该行为未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或发布风险警示公告;作为可来博的主办券商,东方花旗未能尽职履行持续督导义务,未能督导可来博诚实守信、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善公司治理,违反了全国股转公司《业务规则》第5.7条和《信息披露细则》第十条的规定。
(3)经查实,为可来博出具审计报告的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对于可来博年报中使用未经会计师事务所盖章、注册会计师签字的审计报告的情况,中审亚太在明知的情况下,一方面可以采取与主办券商或全国股转公司及时沟通的积极措施,另一方面也可以积极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但其在年报披露结束超过两个多月后才向全国股转公司进行举报,没有做到勤勉尽责和诚实守信,违反了全国股转公司《业务规则》第1.7条的规定。
2、监管措施
(1)对可来博及其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一并采取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措施;
(2)对可来博其他7名董事、监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3)对可来博的主办券商东方花旗采取约见谈话的监管措施;
(4)对为可来博出具审计报告的中审亚太会计师实务所采取约见谈话的监管措施。
3、小结
挂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主办券商应当指导和督促所推荐挂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其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查。发现拟披露的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主办券商应当要求挂牌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挂牌公司拒不更正或补充的,主办券商应当在两个转让日内发布风险揭示公告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在全国股转公司从事相关业务,应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行业规范,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并对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对于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全国股转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实施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违反证券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将依法移送中国证监会处理。中国证监会将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办法》规定,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责令公开说明、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涉嫌违法犯罪的,立案调查或者移送司法机关。
二、挂牌公司常出现的违规问题汇总
(一)、信息披露违规
1、关联方事宜披露不完整。如蓝天环保。蓝天环保总经理潘忠为公司控股股东,在蓝天环保申请挂牌时,同时担任金大地新能源(天津)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金大地”)总裁,由于未如实提供个人兼职信息,导致金大地未被认定为蓝天环保关联方,且挂牌后蓝天环保与金大地发生委托采购、资金借款事宜,上述交易没有经过公司内部有效决策程序,且未披露。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或总经理被司法机构要求协助调查信息未及时披露。如泰谷生物。泰谷生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曹典军于2013年12月被检察机关要求协助调查,2014年1月27日曹典军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行贿罪被检察机关采取逮捕强制措施。自上述事件发生至2014年4月16日期间,公司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未信息披露。如泰谷生物。泰谷生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或总经理曹典军违规占用公司资金,自资金占用行为发生至2014年4月28日期间,公司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未按照规定披露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如中试电力等4家公司,未能按照有关规定披露2014年半年度报告。聚利科技等19家未能按照有关规定披露2015年半年度报告。可来博等22家未能按照有关规定披露2014年年度报告。
5、未及时披露公司涉及的诉讼纠纷。如中试电力未及时披露与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存在票据追索权纠纷。
6、未披露年度股东大会情况。如可来博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结束后未进行信息披露。
7、年报披露使用未经会计师事务所正式出具的审计报告。如可来博2013年年报披露使用未经会计师事务所正式出具的审计报告。
8、年报信息披露不完整。如中试电力。在2014年年报披露期间,湖北中试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遗漏审计报告正文和附注,遗漏董监高及核心员工情况,遗漏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遗漏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大部分内容,定期报告披露存在重大遗漏。巨灵信息等19家挂牌公司2014年年报遗漏财务报表附注,定期报告披露存在重大遗漏,9、未在规定时间内披露季度报告。如挂牌公司一季报应在当年4月30日前披露完毕。2015年7月,大树智能、中润油和盖特佳等3家公司披露了2015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
(二)控股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
如湖南泰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曹典军于2013年12月向公司借款1031.63万元,用于偿还个人贷款。
(三)相关事项未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如蓝天环保与关联方发生委托采购、资金借款事宜,上述交易没有经过公司内部有效决策程序。中试电力2013年度向两名非关联方个人提供借款事项程序未履行审议程序;2013年11月,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生产力促进中心和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1800万元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如七色珠光和贵州森瑞2家挂牌公司在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股票发行备案材料前就使用了募集资金。
(五)未及时履行备案手续
如中试电力2013年11月28日公告了股票发行方案,2013年12月26日完成验资,而后逾期近半年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备案材料。
(六)股东大会程序违规
如中试电力审议股票发行的股东大会通知时间距股东大会召开日不满十五日,违反了全国股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及该公司章程。
按照相关规定,主办券商推荐股份公司股票进入新三板挂牌,应与申请挂牌公司签订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并且还规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包括信息披露、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与公司治理机制等。例如,信息披露是券商对挂牌公司持续督导的内容之一,券商应持续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事前审查与事后核对信息披露文件,对发现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要求挂牌公司更正、补充或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一旦券商疏于督导,未能及时发现挂牌公司的财务舞弊,未能及时督促挂牌公司披露重大信息,未能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发布风险揭示公告,既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也会令券商声誉受损。对于以上可能存在的公司违规问题,主办券商在持续督导过程中应当勤勉尽责并及时要求挂牌公司整改。
三、做市商违规案例
(一)英大证券违规案例
1、违规事实
2015年11月27日,英大证券在为明利仓储(831963)提供做市服务的过程中,因交易员误操作、做市报价系统前端控制指标未设置等原因,造成相关股票成交价格出现瞬间上涨501.88%的情形,导致三板做市指数(899002)瞬间上涨108.65点,振幅达7.35%。上述报价异常变动事件,严重干扰了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违反了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针对上述事件,全国股转公司成立检查组,联合深圳证监局对英大证券做市业务相关情况实施了现场检查;同时,调阅了英大证券交易对手方的相关资料。经查,英大证券做市部门人员配置不足,做市报价系统前端控制功能不完善,做市制度执行不到位,是出现报价异常变动事件的主要原因。
2、监管措施
2016年1月,全国股转公司就此前出现的报价异常变动事件对英大证券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要求其对照规则认真梳理与做市业务开展有关的业务流程与风险控制制度,增加人员配备,完善系统功能,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二)国泰君安违规案例
1、违规事实
2015年12月31日14:50,为执行本部门“卖出做市股票、减少做市业务当年浮盈”的交易策略,国泰君安做市业务部对圆融科技、凌志软件、福昕软件、中兴通科、卡联科技、搜才人力、智通建设、许继智能、梓橦宫、粤林股份、青雨传媒、首都在线、伊赛牛肉、中喜生态、ST复娱、蓝天环保等16只股票以明显低于最近成交价的价格进行了主动卖出申报,造成上述股票尾盘价格大幅波动。其中,圆融科技、凌志软件等13只股票当日收盘价跌幅超过10%,跌幅最大的达19.93%。
2、监管措施
(1)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上述行为严重影响了多只股票的正常转让价格,扰乱了正常市场秩序,市场影响恶劣。全国股转公司对国泰君安证券及其场外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兼做市业务部负责人王仕宏公开谴责,同时给予其场外市场部总经理陈扬、做市业务部做市交易总监李仲凯通报批评。
(2)2016年1月29日,全国股转公司发布公告,自2月29日至5月29日期间,暂停受理以国泰君安证券作为做市商的拟挂牌股票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申请、变更股票转让方式为做市转让方式申请、后续加入做市申请;同时,已受理的上述业务中止审查。
3、小结
对于国泰君安异常报价事件,全国股转公司的措辞可以称的上是“极为严厉”,不仅对三位当事人点名批评,还直接敦促国泰君安证券加强内部合规检查。同时又发布评论称,执纪问责没有“化外之地”。该事具体的反映了三个问题,一是做市商对个股的定价权监管问题,对13家个股随意砸盘这一行为明显不是“无知犯错”。二是券商自营部门与做市部门之间监督问题,处罚的三个人属于新三板业务的不同部门,这明显与公司内部合规有关。三是多家券商联合做市会导致做市商对于挂牌公司股票的定价具有十分强的决定权。
对于操纵股价和做市商不作为等现象,监管者多次告诫市场。为了留住优质企业,打造独立的全国性证券市场,新三板必须为优秀的企业提供更好的交易制度环境,而这一切的前提是新三板能够掌控风险和落实监管。
四、新三板做市监管及做市商内部控制有待加强
新三板于2014年8月引入做市商,是国内股票市场对做市制度的首次尝试。新三板定位于为创新创业型中小微企业服务,这类企业业绩不确定性较大,普通投资者对其缺乏专业判断,导致市场交易不活跃。希望通过做市商双向报价能增强市场流动性和发现价格。做市商一方面能够为交易不活跃的股票提供一定流动性,另一方面能够为风险性较高的初创型中小企业提供市场估值的专业化引导。自正式推出做市转让以来,市场整体交投活跃度明显提升,做市转让也成为新三板的主流交易方式。虽然做市转让已经成为新三板的主流交易方式,但是也面临诸多问题,包括做市力量投入不足、做市商之间缺乏竞争性,特别是许多做市商以自营的方式运作,折价拿到库存股后高位抛出,并没有真正发挥组织交易的功能。这表明做市商执业水平仍亟待提升,做市商制度也有待完善。
2015年11月,股转公司机构业务部总监吴疆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做市商管理制度在证监会对券商管理体系中是全新的概念,正在探索的过程中。解决当前问题的核心是把做市商业务纳入整个证监会对券商的管理之内。股转公司正在推进一系列研究工作,包括对做市商的评价指标体系。因此,新三板需要不断完善做市商制度,用制度的力量让做市商规范履职、勤勉尽责。
作为一项制度创新,做市商制度在交易定价和流动性提供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成效来之不易,更需倍加珍惜。当前挂牌企业对做市的需求也日益提升,这既为做市商的发展打开了广阔空间,也对做市商提出了新要求。做市商自身也应该加强内控建设,完善自身的制度流程。在人员配备、系统研发以及硬件设施上加强投入,不断提高专业能力和资质水平,实现做市业务的高效、有序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