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农机产品 销售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_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21:24:0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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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速递

我省出台农机试验鉴定和质量监督新办法

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农机产品 销售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月21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和省农机局在南京联合召开的发布会上获悉,我省将于6月1日起实施《江苏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和质量监督办法》,至此,我省基本形成“两步法规(农机管理条例、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决定)、三部规章(农机安全监理规定、农机推广办法、农机试验鉴定和质量监督办法)”为框架,相关的配套政策、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为补充的地方性农机管理政策法规体系。

《江苏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和质量监督办法》主要内容包括27条,分别为建立农业机械安全鉴定制度;创建农业机械放心消费环境;详细规定了农机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和作业服务者的质量责任;细化了对缺陷农产品机械产品召回制度;明确了农机试验鉴定与质量投诉机构的职责和行政执法的要求;对旧农机交易行为作出规定。记者了解到,鉴于目前农业机械的安全性鉴定,仅限于列入国家补贴名录的产品,且由企业自愿提出申请。此次《办法》中,设定了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机安全鉴定制度,规定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柴油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机动植保机械、机动脱粒机、饲料粉碎机、铡草机、农用挂车等9种农机产品进行安全鉴定。另外,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缺陷农业机械产品,《办法》明确了生产者的召回责任和销售者协助召回的义务。

据介绍,有关明确地方政府及其农机管理部门的试验鉴定和质量监督职责、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机实施安全鉴定、确立创建农机放心消费环境的目标、农机销售者与县级农机管理部门签订承诺书等制度在全国地方立法中尚属首次。

“销售者也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应该是此次《办法》的一个亮点。”省农机站试验鉴定站季红波副站长告诉记者。此次《办法》详细规定了农机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和作业服务者的质量责任。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农业机械产品对用户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农业继续管理部门与农业机械产品销售者之间签订承诺书制度。

(本报记者张馨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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