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曹继升驾车致李欢死亡案_开车过失致人死亡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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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曹继升驾车致李欢死亡案

之民事赔偿协议书

一. 协议签署时间:2011年8月21日(公历)

二. 协议商议地点:什字镇广场旅社二楼

三. 参加人员:

1.遇难方:李跟保(系死者之祖父),姚银锁(系死者之

外祖父),李建平(系死者之生父),姚春红(系死者之

生母)。

2.事故责任方(即肇事方):巩小春(系曹继升之妻),巩

旭东(系曹继升之小舅),巩继堂(系曹继升之姨父),曹林祥(系曹继升之生父),王学臣(系曹继升之姨父),马福银(系曹继升之姨父)。

3.主持人兼执笔人:陶哲(什字镇饮马咀村民)。

四. 《协议》产生过程:曹继升亲属在接到县局《道路交通

事故认定书 第2011080801号》公文后,其妻子巩小春

在手无分文,孤立无助的情况下,主动与遇难方联系,并表明愿意承担事故责任,即便是砸锅卖铁,也要作出

赔偿的承诺。表现了勇于担当、通情达理的大无畏精神。遇难方也认识到,这是一次沉痛的事故,教训对双方都

是深刻的。事故造成的伤害不只是一方,对曹继升也带

来更大的灾难,并且说他们在以后的日常生活中,更要

谨言慎行,处处遵纪守法,去搞好自己的事情。双方在支持人的协调下,通过咨询了解,本着互谅互让、心平

气和的达成了调解协议。

五.双方最终达成的协议如下:

1. 曹继升方一次性付给遇难方李欢死亡赔偿金柒万壹仟元整。

2. 事故双方以后不再纠缠,和平相处。

3. 遇难方恳切请求,在处罚曹继升时候,能怜念巩小春孤儿寡女生活之艰难,万望能予以宽恕。

签字:________________(此协议为草签协议,待曹继升认可后,方行正式签订此协议书)

执笔人:陶哲

2011.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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