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指导意见1_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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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教事业单位

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指导意见

为指导全市科教事业单位开展岗位设臵管理工作,实现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结合我市科教事业单位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本市科教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五至十三级岗位。

二、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师德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热爱教育事业,遵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品德言行堪为师生表率,近三年师德考核和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2、具备相应资格

教师系列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证书、年审合格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合格证书(其他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或证书);须按时参加培训学习,继续教育各科考试和考核合格,取得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其中普通话水平等级证标准按《贵州省教育厅 贵州省语言文字 工作委员会关于对全省教师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要求的通知》(黔教语发[2007]243号)文件执行。

在办事处所辖学校和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一级以上教师专业技术人员聘用须参加由人事部门组织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且合格。

3、完成工作任务

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业务水平及教学能力,有一定教研能力,工作量满,服从学校分配,圆满完成备、讲、批、辅、考、访和控辍保学等工作任务。其中在学校工作的一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聘

用时还须达到以下条件:

(1)聘用一级教师职务,近三年所任统考学科成绩有两年以上超同类学校市平均分或超市平均分,或提升幅度十分明显(非统考学科量化评估为“优秀”等次)。

(2)聘用正高级、高级教师职务,近五年所任统考学科成绩有三年以上超同类学校市平均分或超市平均分,或提升幅度十分明显(非统考学科量化评估为“优秀”等次)。

学校在报送聘用资料时,统考学科(含本人所任的所有统考学科)须有学校加盖公章的相关教学成绩原始报表复印件和教研室成绩审核认定证明。非统考学科须有教学质量量化考核结果资料。

4、遵守考勤制度

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能坚持正常工作,工作态度端正,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凡聘用年度内(聘用当月起倒推12个月)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或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或病事假累计超过5个月;或旷工累计超过10天者,不予聘用。

5、支援农村学校

在办事处所辖学校和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教师,男45岁(含45岁)以下、女40岁(含40岁)以下,聘用到小学或幼儿园系列一级教师以上职务,或聘用到中学系列高级教师以上职务,必须具有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经历。

三、任职条件

(一)三级教师(对应十三级岗位)

具备三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在中小学(幼儿园)任教满1年及以上,考核合格,可聘用为三级教师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

(二)二级教师(对应十二、十一级岗位)

1、十二级岗位

具备二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在中小学(幼儿园)任教满1年及以上,考核合格,可聘用为二级教师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

2、十一级岗位

(1)在二级教师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上任职三年及以上,符合任职基本条件,在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可竞聘二级教师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

(2)获得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因岗位职数不够未被聘任到一级教师专业技术十级岗位的,符合任职基本条件,在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可按照空岗补缺的原则直接聘入二级教师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

(三)一级教师(对应十、九、八级岗位)

1、十级岗位

(1)具备一级以上教师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已聘用为一级教师专业技术十级岗位,在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符合任职基本条件,且近三年聘用期内具备以下条件中一条以上,经考核合格的予以续聘。不符合条件落聘人员所空缺岗位由符合条件者竞聘,落聘人员待遇按人社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①上1-2节校级以上示范课(公开课), 效果较好(主办单位出具证明);

②作一次校级以上学术讲座, 效果较好(主办单位出具证明); ③参加市(县)级以上优质课获三等奖以上;

④指导培养1—2名中青年教师(有指导培训计划、记录、总结等); ⑤指导学生参加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项竞赛中获得市(县)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⑥承担(参与)校级以上有立项批准的教育科研课题研究; ⑦开展教研教改实验,写出1—2篇教育教学经验总结(科研论文),在校级以上交流,或在市(县)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或地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论文获三等奖以上;

⑧连续担任班主任工作三年以上,或评为市(县)级以上优秀班主任,或所带班级被评为校级以上文明班级。

⑨年度考核获优秀等次一次以上。

⑩所任班级学科教育质量获市(县)级奖励一次以上;或担任学校正副校长(园长)所管理的学校教育质量获市(县)级奖励一次以上。

⑪获市(县)级及以上优秀校长(园长)、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师德标兵、优秀团队干部等称号一次以上。

(2)具备一级以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未聘用为一级教师专业技术十级岗位,符合任职基本条件,在单位结构比例范围内,按空岗补缺的原则竞聘一级教师专业技术十级岗位。

2、九级岗位

(1)具备一级教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已聘任为一级教师专业技术九级岗位,在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符合任职基本条件,且近三年聘用期内具备以下条件中两条以上,经考核合格的予以续聘。不符合条件落聘人员所空缺岗位由符合条件者竞聘,落聘人员在一级教师专业技术十级岗位有空岗时参与竞聘,未竞聘或竞聘后再落聘的,其待遇按人社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①上1-2节校级及以上示范课(公开课), 效果较好(主办单位出具证明);

②作一次校级及以上学术讲座, 效果较好(主办单位出具证明); ③参加市(县)级以上优质课获三等奖以上;

④指导培养1—2名中青年教师(有指导培训计划、记录、总结等); ⑤指导学生参加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项竞赛中获得市(县)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⑥承担(参与)校级以上有立项批准的教育科研课题研究; ⑦开展教研教改实验,写出1—2篇教育教学经验总结(科研论文),在校级以上交流,或在市(县)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或地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论文获三等奖以上;

⑧连续担任班主任工作三年以上,或评为市(县)级以上优秀班

主任,或所带班级被评为校级以上文明班级。

⑨年度考核获优秀等次一次以上。

⑩所任班级学科教育质量获市(县)级奖励一次以上;或担任学校正副校长(园长)所管理的学校教育质量获市(县)级奖励一次以上。

⑪获市(县)级及以上优秀校长(园长)、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师德标兵、优秀团队干部等称号一次以上。

(2)在已聘用为一级教师专业技术九级岗位的人员续聘后,九级岗位仍有空岗的。在一级教师专业技术十级岗位任职三年以上的人员中,符合任职基本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在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竞聘一级教师专业技术九级岗位:

①任现职以来,获地、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含同等奖项); ②任现职以来,参与地、厅(局)级科研项目、课题、工程以及技术推广项目;或参与完成县(处)级科研项目、课题、工程以及技术推广项目。其中科研课题,须附相关文件、开题报告、研究成果、结题报告等资料,经市(县)教研室认定并出具证明。课题的主持人和参与者,必须在相关文件上有所体现,未结题,或无实质性成果的不得认定。

③任现职以来,获得市(县)级以上党委或政府表彰的,即具备以下各项条件之一者:

a、任现职以来,获得县(区、市)级及以上党委或政府表彰的。b、任现职以来,被教育部、省教育厅、市(州、地)教育局单独授予的模范教师、师德标兵、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优秀少先队辅导员、教育质量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的。

c、任现职以来,被县(区、市)及以上教育局(科教局)和人事局(人劳局、人社局)联合授予的,或者以上两家单位和其他单位联合授予的优秀校长(园长)、师德标兵、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优秀团队干部和其他荣誉称号的。

④任现职以来,连续担任班主任3年以上,成绩显著,所带班级被评为市(县)级以上的先进集体(需相关印证材料)。

⑤任现职以来,业绩突出,工作成效显著,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竞赛(与竞聘学科一致)获地级三等奖、市(县)级二等奖以上(由市、县教科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b、指导学生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类教育教学竞赛中(与竞聘学科一致),至少有2人(次)获地级三等奖、市(县)级二等奖以上(由市、县教科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3)符合任职基本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在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不受任职年限限制,按空岗补缺的原则由一级教师专业技术十级岗位可直接聘入一级教师专业技术九级岗位:

①任现职以来,被评为县(区、市)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

②任现职以来,被评为县(区、市)级优秀青年科技人才; ③任现职以来,被县(区、市)级及以上党委或人民政府授予的优秀校长(园长)、优秀教师或优秀教育工作者;

④任现职以来,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含同等奖项);或地、厅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含同等奖项);或地、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含同等奖项)排名前五名者;

⑤任现职以来,参与省级科研项目、课题、工程以及技术推广项目;或参与完成地、厅(局)级科研项目、课题、工程以及技术推广项目;或主持完成县(处)级科研项目、课题、工程以及技术推广项目;

(4)在一级教师专业技术十级岗位,连续三年(近三年)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等次的,符合基本任职条件,在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可按空岗补缺的原则直接聘入一级教师专业技术九级岗位。

(5)在一级教师专业技术十级岗位任职8年以上,兢兢业业从事

本职工作,年度考核累计三次被评为优秀等次的,符合基本任职条件,在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可按空岗补缺的原则直接聘入一级教师专业技术九级岗位。

3、八级岗位

(1)具备一级教师及以上职务资格已聘任为一级教师专业技术八级岗位,在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符合任职基本条件,且近三年聘用期内具备以下条件中三条以上,经考核合格的予以续聘。不符合条件落聘人员所空缺岗位由符合条件者竞聘,落聘人员可在一级教师专业技术九级或一级教师专业技术十级岗位有空岗时参与竞聘,未竞聘或竞聘后再落聘的,其待遇按人社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①上1-2节校级以上示范课(公开课), 效果较好(主办单位出具证明);

②作一次校级以上学术讲座, 效果较好(主办单位出具证明); ③参加市(县)级以上优质课获三等奖以上;

④指导培养1—2名中青年教师(有指导培训计划、记录、总结等); ⑤指导学生参加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项竞赛中获得市(县)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⑥承担(参与)校级以上有立项批准的教育科研课题研究; ⑦开展教研教改实验,写出1—2篇教育教学经验总结(科研论文),在校级以上交流,或在市(县)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或地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论文获三等奖以上;

⑧连续担任班主任工作三年以上,或评为市(县)级以上优秀班主任,或所带班级被评为校级以上文明班级。

⑨年度考核获优秀等次一次以上。

⑩所任班级学科教育质量获市(县)级奖励一次以上;或担任学校正副校长(园长)所管理的学校教育质量获市(县)级奖励一次以上。

⑪获市(县)级及以上优秀校长(园长)、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

教师、优秀班主任、师德标兵、优秀团队干部等称号一次以上。

(2)在一级教师专业技术八级岗位有空岗的前提下,在一级教师专业技术九级岗位任职三年以上,符合基本任职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在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竞聘一级教师专业技术八级岗位:

①任现职以来,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含同等奖项);或地、厅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含同等奖项);或地、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含同等奖项)前五名。

②任现职以来,参与省级科研项目、课题、工程以及技术推广项目;或参与完成地、厅(局)级科研项目、课题、工程以及技术推广项目;或主持完成县(处)级科研项目、课题、工程以及技术推广项目。

③任现职以来,业绩突出,起骨干带头作用,在本地本专业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同行公认的优秀人才和学术带头人,即具备以下条件之一:a、省级名校长、省管专家;b、市(州、地)管专家、市(州、地)级以上骨干教师;c、国务院、省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d、市(州、地)级及以上模范教师、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优秀少先队辅导员等;e、市(县)级以上教育名师、中青年科技骨干;f、市(县)级以上学术带头人。

④任现职以来,获得省(部)、市(州、地)级党委或政府表彰的,或获得市(县)级党委或政府表彰两次及以上的,即具备以下各项条件之一者:

a、任现职以来,获得省(部)、市(州、地)级党委或政府表彰的。

b、任现职以来,获得市(县)级党委或政府表彰两次及以上的。c、任现职以来,被教育部、省教育厅单独授予的模范教师、师德标兵、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优秀少先队辅导员教育质量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的。

d、任现职以来,市(州、地)教育局单独授予的模范教师、师德标兵、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优秀少先队辅导员、教育质量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两次以上的。

e、任现职以来,被市(州、地)及以上教育局(科教局)和人事局(人劳局、人社局)联合授予的,或者以上两家单位和其他单位联合授予的模范教师、师德标兵、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优秀少先队辅导员和其他荣誉称号的。

f、任现职以来,被县(区、市)教育局(科教局)和人事局(人劳局、人社局)联合授予的,或者以上两家单位和其他单位联合授予的优秀校长(园长)、模范教师、师德标兵、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优秀少先队辅导员和其他荣誉称号两次以上的。

注:以上条件中市(县)级党委或政府表彰须两次,但本人在某两项中各具备一次的,可将这两项中的一次合并,也认可为具备市(县)级党委或政府表彰两次及以上。

⑤连续担任班主任3年以上,成绩显著,并获得市(州、地)级以上优秀班主任。

⑥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竞赛(与竞聘学科一致)获省级三等奖、地级二等奖以上(由省、市(州、地)教科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b、指导学生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类教育教学竞赛中(与竞聘学科一致),至少有3人(次)获省级三等奖、地级二等奖以上(由市(州、地)教科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3)符合任职基本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在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不受任职年限限制,按空岗补缺的原则由专业技术十级或九级岗位可直接聘入专业技术八级岗位:

①任现职以来,被评为市(州、地)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

②任现职以来,被评为市(州、地)级优秀青年科技人才; ③任现职以来,被市(州、地)级党委或人民政府授予的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

④获得副高任职资格,因缺岗未被聘任到副高专业技术岗位的;(4)在一级教师专业技术九级岗位,连续三年(近三年)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等次的,符合任职基本条件,在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按空岗补缺的原则可直接聘入一级教师专业技术八级岗位。

(5)在一级教师专业技术十级岗位任职12年以上,兢兢业业从事本职工作,年度考核累计三次被评为优秀等次的,符合任职基本条件,在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按空岗补缺的原则可直接聘入一级教师专业技术八级岗位。

(四)高级教师(对应七、六、五级岗位)

1、七级岗位

(1)具备高级教师及以上职务任职资格已聘任为高级教师专业技术七级岗位,在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符合任职基本条件,且近三年聘用期内具备以下条件中三条以上,经考核合格的予以续聘,原已聘人员落聘所空缺岗位由符合条件者竞聘。落聘人员待遇按人社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①上1-2节校级以上示范课,效果较好(主办单位出具证明); ②作一次校级以上的学术讲座,效果较好(主办单位出具证明); ③参加市(县)级以上优质课获二等奖以上;

④指导培养1—2名中青年教师(有指导培训计划、记录、总结等),且被指导的教师所任学科学生平均分达到或超过本校或同类学校同科平均分以上;

⑤指导学生参加地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项竞赛中获得地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⑥承担校级科研课题或参与市(县)级以上有立项批准的教育科研课题研究;

⑦开展教研教改实验,写出1—2篇教育教学经验总结(科研论文),在校级以上交流,或在地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或地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论文获二等奖以上;

⑧连续担任班主任工作三年以上,被评为市(县)级以上优秀班主任,或所带班级被评为校级以上文明班级。

⑨年度考核获优秀等次一次以上。

⑩所任班级学科教育质量获市(县)级奖励一次以上;或担任学校正副校长(园长)所管理的学校教育质量获市(县)级奖励一次以上。

⑪获市(县)级及以上优秀校长(园长)、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师德标兵、优秀团队干部等称号一次以上。

(2)具备高级教师及以上职务任职资格,符合任职基本条件,未聘为高级教师专业技术七级岗位的,可在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按空岗补缺的原则竞聘高级教师专业技术七级岗位。

2、六级岗位

(1)具备高级教师及以上职务任职资格已聘任为高级教师专业技术六级岗位,在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符合任职基本条件,且近三年聘用期内具备以下条件中三条以上,经考核合格的予以续聘,原已聘人员落聘所空缺岗位由符合条件者按空岗补缺的原则竞聘。落聘人员在高级教师专业技术七级岗位有空岗时参与竞聘,未竞聘或竞聘后再落聘的,其待遇按人社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①上1-2节校级以上示范课,效果较好(主办单位出具证明); ②作一次校级以上的学术讲座,效果较好(主办单位出具证明); ③参加市(县)级以上优质课获二等奖以上;

④指导培养1—2名中青年教师(有指导培训计划、记录、总结等),且被指导的教师所任学科学生平均分达到或超过本校或同类学校同科平均分以上;

⑤指导学生参加地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项竞赛中获得地级二

等奖以上奖励;

⑥承担校级科研课题或参与市(县)级以上有立项批准的教育科研课题研究;

⑦开展教研教改实验,写出1—2篇教育教学经验总结(科研论文),在校级以上交流,或在地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或地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论文获二等奖以上;

⑧连续担任班主任工作三年以上,被评为市(县)级以上优秀班主任,或所带班级被评为校级以上文明班级。

⑨年度考核获优秀等次一次以上。

⑩所任班级学科教育质量获市(县)级奖励一次以上;或担任学校正副校长(园长)所管理的学校教育质量获市(县)级奖励一次以上。

⑪获市(县)级及以上优秀校长(园长)、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师德标兵、优秀团队干部等称号一次以上。

(2)在高级教师专业技术七级岗位任职五年以上,符合任职基本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符合基本任职条件,可在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竞聘高级教师专业技术六级岗位:

①任现职以来,获得地、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或同等奖项)第1、2名。同等奖项指:

a、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竞赛(与竞聘学科一致)获国家级三等奖、省级二等奖1次(由省、市(州、地)教科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或教育科研、教改实验优秀成果(不含论文、教学设计)获国家级三等奖2次(由国家教育部颁发奖状,省、市(州、地)教科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贵州省教育厅组织评选的贵州省基础教育教育科学研究与教育教学改革实验优秀成果(不含论文、教学设计等)省级二等奖2次(由贵州省教育厅颁发奖状,省、市教科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b、指导学生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类教育教学竞赛中(与竞聘学科一致),至少有4人(次)获全国三等奖、省级二等奖、地级一等奖以上(由市(州、地)教科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②任现职以来,业绩突出,在本专业领域学术水平造诣较高,即具备以下条件之一:a、特级教师;b、市(州、地)级及以上教育名师;c、省级名校长;d、国家级骨干教师;e国务院、省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f、省管专家或市(州、地)管专家;g、省级及以上模范教师、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优秀少先队辅导员等;h、获得遵义市政府表彰的普通高中教育教学质量奖先进个人2次;i、任期内的遵义市“15851人才工程”第三层次人员;j、参加编写正式出版的教材或教参,本人撰写累计8万字以上。

③任现职以来业绩突出,参与完成省级重点科研项目、课题以及重大工程项目。

(3)具备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已聘任高级教师专业技术七级岗位,符合基本任职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在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不受任职年限限制,按空岗补缺的原则由高级教师专业技术七级岗位可直接聘入高级教师专业技术六级岗位:

①任现职以来,获得地、厅级科技进步一等奖(或同等奖项)第1、2名;

②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a、特级教师;b、市(州、地)级及以上教育名师;c、国家级骨干教师;d国务院、省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e、任期内的遵义市“15851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员;f省管专家或市(州、地)管专家。

③任现职以来,主持完成省级重点科研项目、课题以及重大工程项目。

3、五级岗位

(1)具备高级教师及以上职务任职资格已聘任为高级教师专业技术五级岗位,在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符合任职基本条件,且近三年

聘用期内具备以下条件中三条以上,经考核合格的予以续聘,原已聘人员落聘所空缺岗位由符合条件者竞聘。落聘人员可在高级教师专业技术六级或高级教师专业技术七级岗位有空岗时参与竞聘,未竞聘或竞聘后再落聘的,其待遇按人社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①上1-2节校级以上示范课,效果较好(主办单位出具证明); ②作一次校级以上的学术讲座,效果较好(主办单位出具证明); ③参加市(县)级以上优质课获二等奖以上;

④指导培养1—2名中青年教师(有指导培训计划、记录、总结等),且被指导的教师所任学科学生平均分达到或超过本校或同类学校同科平均分以上;

⑤指导学生参加地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项竞赛中获得地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⑥承担校级科研课题或参与市(县)级以上有立项批准的教育科研课题研究;

⑦开展教研教改实验,写出1—2篇教育教学经验总结(科研论文),在校级以上交流,或在地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或地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论文获二等奖以上;

⑧连续担任班主任工作三年以上,被评为市(县)级以上优秀班主任,或所带班级被评为校级以上文明班级。

⑨年度考核获优秀等次一次以上。

⑩所任班级学科教育质量获市(县)级奖励一次以上;或担任学校正副校长(园长)所管理的学校教育质量获市(县)级奖励一次以上。

⑪获市(县)级及以上优秀校长(园长)、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师德标兵、优秀团队干部等称号一次以上。

(2)在高级教师专业技术六级岗位任职五年以上,符合基本任职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在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按空岗补缺的原则竞聘高级教师专业技术五级岗位:

①任现职以来,获得地、厅级科技进步一等奖(或同等奖项)第1、2名。同等奖项指:

a、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竞赛(与竞聘学科一致)获国家级二等奖、省级一等奖1次(由省、市(州、地)教科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或教育科研、教改实验优秀成果(不含论文、教学设计)获国家级二等奖2次(由国家教育部颁发奖状,省、市教科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或贵州省教育厅组织评选的贵州省基础教育教育科学研究与教育教学改革实验优秀成果(不含论文、教学设计等)省级一等奖2次(由贵州省教育厅颁发奖状,省、市(州、地)教科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b、指导学生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类教育教学竞赛中(与竞聘学科一致),至少有4人(次)获国家级二等奖、省级一等奖(由市(州、地)教科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②任现职以来,业绩突出,在本专业领域学术水平造诣较高,即具备以下条件之一:a、特级教师;b、市(州、地)级及以上教育名师;c、省级名校长;d、国家级骨干教师;e、国务院、省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f、省管专家或市(州、地)管专家;g、省级及以上模范教师、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优秀少先队辅导员等;h、获得遵义市政府表彰的普通高中教育教学质量奖先进个人3次;i、遵义市“15851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员;j、参加编写正式出版的教材或教参,本人撰写累计10万字以上。

③任现职以来,主持完成省级重点科研项目、课题以及重大工程项目。

(3)具备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已聘任为高级教师专业技术七级岗位,符合基本任职条件,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在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不受任职年限限制,按空岗补缺的原则由高级教师专业技术七级岗位可直接聘入高级教师专业技术五级岗位:

①国务院、省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

②贵州省优秀青年科技人才;

③任现职以来,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

④任现职以来,主持完成国家重点科研项目、课题以及重大工程项目。

(4)在高级教师专业技术七级岗位任职十五年以上,兢兢业业从事本职工作的,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知名度,同行公认。符合基本任职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在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按空岗补缺的原则可直接聘入高级教师专业技术五级岗位:

①任现职以来,获得地、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或同等奖项)第1、2名。同等奖项指: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竞赛(与竞聘学科一致)获国家级三等奖、省级二等奖1次(由省、市(州、地)教科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或教育科研、教改实验优秀成果(不含论文、教学设计)获国家级三等奖1次(由国家教育部颁发奖状,省、市(州、地)教科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贵州省教育厅组织评选的贵州省基础教育教育科学研究与教育教学改革实验优秀成果(不含论文、教学设计等)省级二等奖1次(由贵州省教育厅颁发奖状,省、市(州、地)教科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指导学生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类教育教学竞赛中(与竞聘学科一致),至少有4人(次)获全国三等奖、省级二等奖、地级一等奖以上(由市(州、地)教科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②任现职以来,业绩突出,在本专业领域学术水平造诣较高,即具备以下条件之一:a、特级教师;b、市(州、地)级及以上教育名师;c、省级名校长;d、国家级骨干教师;e、国务院、省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f、省管专家或市(州、地)管专家;g、省级及以上模范教师、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等;h、获得遵义市政府表彰的普通高中教育教学质量奖先进个人2次;i、遵义市“15851人才工程”第三层次人员;j、参加编写正式出版的教材或教参,本人撰写累计8万字以上。

③任现职以来,业绩突出,主持完成省级重点科研项目、课题以及重大工程项目的。

四、其它说明

(一)各科教事业单位要根据本《指导意见(修订稿)》和学校实际,进一步修改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的实施细则,并经讨论和公示后予以施行。

(二)在聘期内已聘任相应职务的人员调入新单位后,要重新聘任。如新调入单位相关岗位有空岗,但该岗位有保留聘期人员的,要同保留聘期人员竞聘;无空岗或竞聘后落聘的,其待遇按人社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三)在单位出现空岗后,应先由上一聘期内保留聘期人员和已聘任相应职务后新调入人员在符合任职条件的基础上优先竞聘。以上人员竞聘完毕后还余有岗位的,再由其他取得资格未聘任人员进行竞聘。

(四)关于指导学生参加竞赛认定问题

1、有效性的认定

指导学生参加教育行政部门(有教育行政部门公章)组织的,或委托其他部门(加盖有教育行政部门公章或有教育行政部门委托函等文件,并经市科教局教研室认定)组织的各类教育教学竞赛中,凡奖励名额直接按比例分配到学校,由学校组织本校教师担任评委阅卷后直接确定奖励等次,评奖资料未经全市(县)及以上复核或决赛的,在岗位设臵中,该类奖项不列入晋级条件。

2、辅导教师的认定

指导学生参加教育行政部门(有教育行政部门公章)组织的,或委托其他部门(加盖有教育行政部门公章或有教育行政部门委托函等文件,并经市科教局教研室认定)组织的各类教育教学竞赛,组织机构颁发了辅导奖的,该教师对应认定为该生的辅导教师。

(五)关于各级科研课题的认定

1、文件中规定的科研课题,一律经市科教局教研室认定,认定时学校应提供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认定后以科教局教研室出具的认定证明为准。

2、各类课题,必须结题,并具实质性成果,未结题或未形成实质性成果的不得认定。

3、课题的主持人和参与者,必须在相关文件上有所体现,并经教研室认定后予以确认。

4、课题认定后,相关附件资料(文件、开题报告、研究成果、结题报告等)需复印后签字并盖学校公章上交一份审核。

(六)其他事项

1、教师聘期一律以聘任或保留聘期起计算,聘任年限以“年对年,月对月”相减的方法计算,如2008年3月聘任的小高,至2013年2月,聘任年限为五年。聘任期间因故中断聘任,后又续聘,在计算任职年限时要减去中断年限后,再将聘任期限累计。

2、原聘任小学系列职务,现转聘中学系列职务,两项职务系同级别,则原聘小学职务任职年限与现聘中学职务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3、关于文件中“可直接聘任”,学校岗位空岗数大于可直接聘任人数时,直接聘任;学校岗位空岗数小于可直接聘任人数时,应先竞聘。

4、现有“保留聘期”人员,在符合更高岗位等级竞聘条件时,可竞聘保留聘期岗位更高等级的岗位。

5、正式聘用人员和保留聘期人员总数小于岗位总数时,可空岗补缺,但应先由保留聘期人员在符合竞聘条件的前提下优先竞聘;正式聘用人员和保留聘期人员总数等于或大于岗位总数时,不得补入其他人员。

二0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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