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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银行卡支付平台定价现状研究
摘要: 银行卡支付平台定价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中国作为新兴的银行卡市场,支付平台定价正经历着逐渐发展完善的过程。本文重点分析我国银行卡支付平台定价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剖析我国银行卡支付平台定价的机制,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银行卡支付平台,定价
一、我国银行卡支付平台定价的发展历程及现状
(一)我国银行卡支付平台收益分配的主要发展阶段。
2002年中国银联成立之前,银行卡业务是由各商业银行独立开展的。自中国银联在“金卡工程”基础上成立之后,我国的银行卡产业形成了新的资源整合机制,发卡、网络服务、收单业务之间的分工更趋向专业化与合理化。
(二)我国银行卡支付平台的价格分类。
依照银行卡支付平台价格调整的关系不同,我国银行卡支付平台价格可以分为以下两类:
1、银行卡支付平台内结算价格。这部分价格又可分为银行卡组织向网络成员机构收取的费用和银行卡支付系统内发卡机构、收单机构之间的发生的费用,前者包括转接费、入网费、联网测试费、品牌服务费等;后者以交换费为主,其最终来源是向商户收取的刷卡手续费。
2、发卡机构、收单机构向持卡人和商户收取的费用。这些费用主要包括:持卡人年费、透支利息、商户刷卡手续费即商户扣率等。
(三)我国银行卡支付平台的价格水平。
目前我国银行卡手续费总体上采取了统一定价形式,有关银行卡的业务管理办法是由人民银行制定和 发布的。至今人民银行已发布了6份有关银行卡结算费率规定的文件,其中1992年、1996年和1999年颁布的文件主要规定了费率水平,2000年、2001年和2003年的文件则主要规定了分配比例。
1992年颁布的《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是我国第一份明确规定银行卡 结算费率标准的文件。该文件采用了按行业划分费率标准的方法。
1996年颁布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对费率标准采取了“一刀切”的做法,即各行业都执行2%的费率标准。
1999年发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恢复了按行业划分费率标准的做法,其费率标准分别为2%和1%。
2000年人民银行发布《关于〈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跨行交易收费补充规定的通知》对跨行交易中发卡行、收单行及信息交换中心的分配比例做了补充规定。
2001年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银行卡跨行交易收费及分配办法的通知》对结算手续费采用了固定收益比例的方式,规定了发卡行的收益比例和网络服务费的比例。
2003年人民银行批复同意了《中国银联入网机构银行卡跨行交易收益分配办法》。该分配办法将宾馆、餐饮、娱乐、珠宝金饰、工艺美术品类商户的发卡行收益比例由原来的1.6%调整为1.4%,将一般类型商户的发卡行收益比例由0.8%调整为0.7%。
(四)我国银行卡支付平台的价格结构:作为利益平衡机制的分润机制。
目前我国对银行卡POS 交易手续费采取的是“一次分配”的办法,即在交易清算时直接依交易模式的不同将商户手续费分解为几个部分,然后分别划转到发卡机构、收单机构和作为转接机构的卡组织的账户上,由分配比例可以具体分析我国银行卡支付平台定价的价格结构。
1、8:1:1的分润模式。即把从特约商户处收取的手续费按发卡银行、收单银行和信息交换中心8:1:1的标准分配。这一方案给予了发卡银行较大的利益分成,而收单机构的利益分成则较低,这在照顾了POS机被撤银行的利益和心理平衡之外,却忽视了通常作为POS机投资主体的收单机构利益。对收单机构来说,与前期设备购置、商户拓展、安装等大量投入相比,10%的利益分成相对较低,难以弥补收单机构的成本支出。同时8:1:1的分润机制也缺乏对收单机构拓展市场的有效激励,其拓展市场的增量收益将与发卡行、银联和收单机构之间分配,且其只占较小的利益分成比例。
2、7:1:X的分润模式。《中国银联入网机构银行卡跨行交易收益分配办法》规定POS跨行交易的商户结算手续费收益分配采用固定发卡行收益和银联网络服务费方式,发卡机构、转接机构(即中国银联)和收单机构的分配比例为7:1:X,即发卡行和银联从交易额中提取的交换费与转接费之比为7:1,收单机构的收益由其和商家以谈判的方式来确定。在这种分润方式下,银行卡的收单机构在开发商户的过程中可根据自身成本、市场需求状况与特约商户协商确定扣率水平。这种制度安排不仅给收单机构以足够的激励去拓展受理市场,而且有利于收单机构弥补各项收单成本,加大对受理市场的建设和投入,实现收单市场服务的专业化和规模化,建立可持续发展的收单盈利模式。
二、我国银行卡支付平台定价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我国目前的银行卡分润方式下,银行卡的收单机构在开发商户的过程中可根据自身成本、市场需求状况与特约商户协商确定扣率水平,因此被看作是我国银行卡定价机制走向市场化的重要标志。但在这种分润机制推行以后,依然在我国较多大城市发生了商户拒绝消费者刷卡的“银商**”,说明我国银行卡支付平台目前这种缺乏有效激励机制且不考虑成本的简单定价模式依然存在内在缺陷。
(一)我国银行卡支付平台定价的基本矛盾是如何兼顾集合定价和反垄断。
由于巨大的多边谈判交易成本,交换费不可能由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之间(或银行与商家之间)一对一协商确定,因此由银行卡组织通过市场手段或政府监管机构通过行政手段对交换费进行集合定价是必要的,可以有效避免分散定价的外部性问题,也有助于保证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间合作关系的建立。但这种集合定价需要接受反垄断机制的有效监督,我国银行卡市场在这一点上是欠缺的。
(二)我国银行卡支付平台最优交换费确定存在困难。
在国外存在银行卡组织制定的交换费与政府监管机构确定的交换费的区别。这两者往往是在何种条件下确定最优交换费的争论焦点,前者意味着实现平台利润最大化,而后者则意味着社会福利最大化,对两种定价制度的不同选择也通常伴随着反垄断实践的发展。但与国外银行卡组织完全市场化的角色不同,中国银联是政府成立的承担全国银行卡联网通用任务的机构,这样的银行卡组织承担着国家银行卡建设与发展的社会责任。在交换费的定价方面,中国银联与人民银行的立场和态度基本是一致的,利润最大化或者社会福利最大化的条件设定是模糊的,交换费应该如何确定以及确定什么样的交换费能满足社会最优很难通过实践进行比较和发现。
(三)当前我国银行卡支付平台定价矛盾的焦点是商户扣率。
在国外围绕交换费问题产生了许多争议,使银行卡产业不但成为反垄断机构关注的一个焦点,也成为网络经济学的一个重要研究领域。但一个有趣的现象是,在我国关于交换费的矛盾并不突出,目前我国以行政手段规定7:1:X的分润机制,直接明确了占商户扣率7成的交换费率,市场已经习惯接受这种行政定价,并没有意识交换费率是决定商户扣率高低的关键,反而把定价的焦点集中在如何确定“X”的问题上,从而将整个定价矛盾前置到收单机构和商户的博弈之中。
三、关于我国银行卡支付平台定价的政策建议
(一)银行卡组织定价改善策略。
中国银联是我国银行卡支付平台中唯一的银行卡组织,具有垄断地位。但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逐步开放,中国银联的垄断局面可能很快被打破,银联必须突破原有的职能错位,认清市场化道路,真正以平等的心态从市场参与者、合作者的角度参与竞争,加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塑造民族品牌形象。未来中国银联还应积极推进交换费机制改革,逐步实施交换费的差别定价。
(二)发卡机构定价改善策略。
目前我国发卡行的定价策略相对来说比较单一,不能结合发卡机构的市场定位、产品特征、产品生命周期及组合来进行定价。在我国银行卡市场投入较大、消费者对卡费问题比较敏感的情况下,发卡行必须从卡费结构入手进行调整,外包部分业务,集中精力于发卡、营销等核心业务。通过培育信用卡专业服务机构等众多独立核算的市场参与主体,相互竞争和分工协作,逐步建立以“银联”为跨行主渠道、其他专业服务商为分支渠道的专业化服务体系。
(三)收单机构定价改善策略。
作为受理市场建设的主要力量,各收单机构应与银行卡组织积极合作,努力扩展银行卡的受理领域,最终逐步形成一个数量多、质量高、行业齐全、布局合理的特约商户网络,充分发挥网络规模效应,增加收单机构以及整个行业的收益。同时,收单机构必须加大对商户类型、产品种类、盈利能力等方面的研究,提高自己的定价能力,建立可持续发展的收单盈利模式。
(四)产业环境发展策略。
根据国际经验,政府借助行政手段和经济杠杆能极大地推动银行卡产业的发展。建议政府及相关的产业主管部门把银行卡产业作为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产业来对待,将其纳入到自己的整体经济计划中,同时要积极完善银行卡产业法制建设与风险防范体系,确保银行卡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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