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工时申报指南_特殊工时审批办事指南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21:19:18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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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

不定时工作制申报指南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

行政许可项目依据:

1、《劳动法》

2、《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3、《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第146号)

4、《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的通知》(京劳社资法[2003]157号)

5、《关于印发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5〕94号)

行政许可条件:

企业确因生产经营特点和工作的特殊性不能实行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的,经申报、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

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分别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即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小时。

(一)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于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人员:

1、因工作性质需连续作业的2、生产经营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

3、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

4、因职工家庭距工作地点较远,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

5、实行轮班作业的;

6、可以定期集中安排休息、休假的。

(二)不定时工作制适用于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人员:

1、高级管理人员;

2、外勤、推销人员 ;

3、长途运输人员;

4、长驻外埠的人员;

5、非生产性值班人员;

6、可以自主决定工作、休息时间的特殊工作岗位的其他人员。

许可收费依据:本项目不收费

许可审查总时限:1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申请要求:

1、申请条件

朝阳区所属企业及外地在京企业的分支机构,具备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条件。

2、申请条件的依据

(1)《劳动法》

(2)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3)《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

3、申请方式

由企业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直接送达至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大厅劳动关系科受理台。

4、申请材料清单

(1)《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申报表》3份(正反面打印);(2)申请报告1份;

(3)企业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意见和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涉及职工的意见表;

(4)《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申报情况表》2份;(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外地在京分支机构应提交法人授权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6)委托书1份;

(7)经办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一份。

(8)到期后继续申请特殊工时需提供到期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及审批表复印件

(9)其他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

5、申请材料报送要求

(1)纸张均须使用A4纸。每张纸上都要加盖公章,且达到净、平、整的要求;

(2)字迹工整且清晰,便于识别,不得涂改;

(3)填写或签字时,须使用黑色或蓝黑色的钢笔、签字笔;(4)页面左侧预留出装订线的位置;

(5)申请报告、职工意见表、职工大会意见等相关申请材料1页以上的,应骑缝加盖公司公章。

(6)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6、联系电话

许可事项政策咨询电话: 12333 特殊工时办理电话:646302317、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介大厅二层的12号服务台(朝阳区大柳树100号,邮政编码:100023)

网址: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http://cyld.bjchy.gov.cn/)-----公告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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