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泰州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3]9
2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六月九日
泰州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控制白蚁危害,确保房屋安全,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和《江苏省实施〈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细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是指对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房屋的白蚁预防和对原有房屋的白蚁检查与灭治的管理。
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必须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设计、建设、工程承包、质检、工程监理、物业管理、白蚁防治等单位以及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等,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白蚁防治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白蚁防治的研究,积极推广先进的白蚁防治技术,宣传和普及白蚁防治的科学知识。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白蚁防治工作由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白蚁防治管理机构统一组织有资质的白蚁防治单位实施。
第六条设立白蚁防治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及场所;
(三)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四)有白蚁防治、生物、药物检测和建筑工程等相关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
(五)有与承揽业务相适应的药物检测设备等。
第七条从事白蚁防治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必须按照资质等级确定的业务范围从事白蚁防治工作。
从事白蚁防治的工作人员必须持有白蚁防治《岗位证书》。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将白蚁预防费用列入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算。
设计单位应将房屋白蚁预防纳入设计文件。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到当地白蚁防治管理机构办理白蚁防治登记手续,签订白蚁防治合同。并同时提供建设项目说明书、总平面图、装饰图等资料。
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应与具有相应资质的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
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白蚁预防包治期限不得低于15年,包治期限自白蚁预防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装饰装修工程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由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
白蚁预防合同应当载明防治范围、防治费用、质量标准、验收方法、包治期限、定期回访、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条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执行国家和省、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按照合同约定和操作规程进行防治。
白蚁防治单位应按工程项目建立白蚁防治工程档案,在工程竣工后,定期组织回访、复查、记录,按有关规定的要求建档。
第十一条工程监理单位应按照施工进度及时督促施工单位,配合白蚁防治单位做好房屋白蚁预防工作。
建设单位在房屋、住宅小区及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查验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等资料,房屋、住宅小区交接时,白蚁预防相关资料应当同时移交给业主。
第十二条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加强药剂的管理,使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药剂,建立药剂领料制度,药剂必须专仓储存、专人管理。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和进行商品房的销(预)售时,必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购房人员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必须载明白蚁预防质量保证期。
建设单位在办理产权证时,必须出具白蚁预防验收证明。
第十四条房屋施工过程中,白蚁防治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和建设部《房屋建筑预防工程施工技术规定》实施白蚁预防处理,并向建设单位或个人出具预防处理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及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将白蚁预防处理纳入工程监理和质量监督的范围。
第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对房屋进行竣工验收时,应当查验其《白蚁预防工程竣工报告》;没有实施白蚁预防处理或白蚁预防处理不合格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六条园林、古建筑、通信设施、水利设施、货物运输、仓储场所等设施的所有人或管理部门应加强白蚁蚁情检查,一旦发现蚁害,应当立即向白蚁防治管理机构报告。
没有进行白蚁预防和超过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必须委托具有白蚁防治资质的单位及时进行灭治,灭治包治期限,依合同约定。
白蚁防治单位在查勘中如认为蚁害可能导致房屋危险时,应及时通知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采取措施,确保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七条房屋买卖、租赁及产权登记过程中发现未进行白蚁预防或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当事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白蚁防治单位对房屋蚁害状况进行检查、鉴定,发现白蚁危害应及时灭治。
第十八条白蚁防治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白蚁防治单位专业人员在检查蚁情或者进行白蚁灭治工作时,应当持有白蚁防治《岗位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白蚁防治费主要包括人工、药物、设备以及材料消耗、管理和预防质量包治期内的复查复治等费用。白蚁防治费应专款专用,不得随意减免或冲抵。
房屋白蚁防治费应留取20%用于白蚁预防包治期内的复查和复治。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国家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实施处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