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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现行婚姻中的夫妻人身关系的理解及认识
——夫妻“忠诚协议” 关键词:忠诚协议忠实义务道德义务法律义务人身自由权道德
摘要:订立忠诚协议的动机就是为了巩固、稳定夫妻法律关系,保障夫妻相互的精神给付。忠诚协议的成立,对促使当事人慎重对待婚姻是有一定强制作用的。关于忠实义务的规范,既是法律规范,又是道德规范。处理忠诚协议,关键在把握好道德和法律的界限。
正文:所谓忠诚协议,是指夫妻之间违反忠实义务的一方给付对方若干财产的协议。忠诚协议有时也以“忠诚承诺书”等形式出现。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应当作狭义解释,是指夫妻一方与第三方发生性关系。“给付对方若干财产”的约定五花八门,如有的当事人约定,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应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全部或者部分给予对方,还有的当事人,约定了违约方给付守约方一定数量的金钱。
2002年,全国第一份支持忠诚协议的判决就在上海这个目前中国离婚率最高的城市诞生。在那个著名案件中,当事人贾某和曾某签订协议约定,如果一方出现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行为,必须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30万元。协议签订后不久,贾某就发现丈夫与其他异性有染。之后的离婚诉讼中,贾某以曾某违反夫妻忠诚协议为由,要求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判令曾某支付违约金30万元,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法院的判决旋即引起法律界的广泛讨论。一派认为,忠诚协议是当事人自愿订立,符合婚姻法关于“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原则精神,应该支持;另一派的看法是,“夫妻应当相互忠实”是道德义务,不是法律义务,忠诚协议限制了一方的人身自由权,有违法律规定。
两年后,上海市高院发布内部司法解答意见,规定类似诉讼法院不予受理,表明了和闵行区法院不同的态度。
同年,重庆九龙坡区法院审理了一桩引发更大争议的“空床费”案,给法学界带来更新鲜的素材。该案中,夫妻双方约定,如果丈夫在午夜零时至清晨七时不归宿,按每小时100元的标准支付空床费给妻子。在后来的诉讼中,法院支持了妻子这一请求。
直至今日,各地法院对待忠诚协议的态度不尽相同。北京、安徽、广东等地出现过支持的判决,上海、浙江等地法院则倾向于不予受理。
对忠诚协议效力的争议,源自对忠诚协议性质的理解不同。主要有“无效说”和“附延缓条件说”两种观点。“无效说”认为,“夫妻忠诚协议是一种身份协议,不应以合同法的观念来理解。这种协议具有非道德性,不仅可能导致婚姻关系的异化,也会形成对人身自由的约束,最终使婚姻自由名存实亡,因此不应承认其法律效力。”“附延缓条件说”认为,从“忠诚协议”违约责任的约定看,其实际上是一种附延缓条件的对夫妻财产关系的约定,当所附条件成就时,协议才能生效。忠诚协议并未对道德构成破坏。附条件可以使动机提升为法律行为的组成部分。订立忠诚协议的动机就是为了巩固、稳定夫妻法律关系,保障夫妻相互的精
神给付。也就是说忠诚协议是以保护婚姻关系为取向的。忠诚协议的成立,对促使当事人慎重对待婚姻是有一定强制作用的。关于忠实义务的规范,既是法律规范,又是道德规范。“无效说”和“延缓条件说”都没有特别注意到忠诚协议之第一个法律关系的标的(精神给付)的道德性。这种道德性,是忠实协议的正面意义。忠诚协议“道德性”的一个表现,就是对弱者的保护。
如果夫妻约定了“空床费”,作为一种“交换”,那就违反了善良风俗,法律就不能予以支持。有学者一针见血地指出:“如果夫妻在保留婚姻外壳的情况下,一方不断违反婚内情感协议而另一方则不断索取经济赔偿,法院持续为其强制执行情感协议,结果可能沦为夫妻之间情感游戏的裁判或者私房钱的索取工具。”本人认为,任何不违反相关法律的夫妻“忠诚协议”,法院都应给予支持。因为该夫妻“忠诚协议”必定是由夫妻双方慎重考量后才共同签订的,其动机就是为了巩固、稳定夫妻法律关系,保障夫妻相互的精神给付,以保护婚姻关系为取向的。法院对此给予支持是一种法律意义上促进夫妻关系的稳定的手段,对弱者起到了一定的保护作用。这是对大多数夫妻的约束与保护。若出现部分夫妻“忠诚协议”沦为夫妻之间情感游戏的裁判或者私房钱的索取工具,则只好视为对那些无法慎重对待婚姻的人群的惩罚了。因此,法律在夫妻“忠诚协议”的规定上需要保持节制和谨慎。法院处理忠诚协议,关键在把握好道德和法律的界限。
参考文献:
赵敏:《“忠诚协议”效力问题的法律分析》,张弛:《夫妻间“忠诚协议”问题探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合同法》
《婚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