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学习笔记(附件3)_普法学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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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2011-2015年度普法学习笔记资料

一、2011年度

2011年度普法学习笔记

(一)时 间:2011年9月16日 地 点:会议室

学习主题:《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

学习内容:

2011年7月27日中央宣传部、司法部颁布了此《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具体如下:

一、工作原则

1.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2.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 3.坚持分类指导,注重实效; 4.坚持学用结合,普治并举; 5.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

二、主要任务

(一)突出学习宣传宪法;

(二)深入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国家基本法律;

(三)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四)深入学习宣传促进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

(五)深入学习宣传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法规;

(六)深入学习宣传社会管理的法律法规;

(七)加强反腐倡廉法制宣传教育;

(八)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

(九)继续深化“法治进机关、进单位、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主题活动,深入开展“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集中开展以学习宣传宪法为核心的法制宣传教育。利用法律宣传月、宣传周、宣传日等,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十)深入推进依法治理。

三、对象和要求

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事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的法制宣传教育,把领导干部和青少年作为重中之重。

(一)切实加强领导干部学法守法用法;

(二)大力推进公务员学法守法用法;

(三)深入开展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

(四)积极开展企事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制宣传教育;

(五)扎实开展农民法制宣传教育。

四、工作步骤和安排

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从2011年开始实施,到2015年结束,主要分为3个阶段。

一是宣传发动阶段:2011年上半年,各部门各行业根据本《规划》,研究制定本部门、本行业五年普法规划,做好宣传、发动和组织工作;

二是组织实施阶段:2011年下半年至2015年,全面贯彻落实,2013年开展中期检查督导和表彰;

三是检查验收阶段:2015年下半年,进行总结验收,并对先 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五、组织领导和保障

(一)切实加强领导;

(二)健全考核评价体系;

(三)落实法制宣传教育经费保障;

(四)抓好队伍建设;

(五)推进阵地建设。2011年度普法学习笔记

(二)时 间:2011年11月18日 地 点:会议室

学习主题:学习省州县“六五”普法工作相关文件精神 学习内容:

2011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实施“六五”普法规划的启动年。切实做好2011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对促进经济跨越式发展和社会长治久安,促进全区普法工作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2011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总要求是:

一、立足于服务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

(一)继续加强宪法学习宣传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引导公民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二)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针对群众关注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法制宣传教育,维护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矛盾的化解。

(三)结合“法治六进”活动,抓好法制宣传教育。继续加强领导干部法制宣传教育,建立完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促进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规范化发展。

(四)积极开展“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促进社会矛盾化解”主题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宪法》、《刑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加强本单位人员法制培训工作

(一)领导干部法制培训。进一步强化领导干部法治意识,提高用法律手段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管理事务的能力,是推进全区依法行政工作的关键环节和决定性因素。

(二)在单位开展“每月一法”、“一法一考”活动。通过培训,进一步增强工作人员的法治意识,熟练相关的法律知识,提高执法水平。

三、以“法治进机关”为龙头,进一步促进“法治六进”工作的落实

(一)党员领导干部要以克服特权思想,树立“为民、效民”意识为基础,以“无违法违纪案件、无群众投诉”为目标,用建设“法治机关”,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二)完善、落实相关制度,促进“法治进机关”建设稳步推进,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法治进机关”各项制度。要解决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好与干坏一个样的问题。各级行政部门,要抓好正反面典型,把“法治进机关”工作,纳入年终绩效考核、干部考核内容,使其成为硬指标,推动“法治进机关”工作深入、持久、有效地开展。

二、2012年度

2012年普法学习笔记

(一)时 间:2012年3月9日 地 点:会议室

学习主题:正确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学习内容: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概述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思想的统一体

1.依法治国的理念;2.执法为民的理念 3.公平正义的理念; 4.服务大局的理念; 5.党的领导的理念。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科学的、先进的法治理念

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为根本指导思想; 2.新中国民主法治的实践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提供了坚实基础;

3.我国古代法律文化和外国法治文明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意义

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立法思想前提;

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执法和司法的重要保障; 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守法的必要保证; 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律监督的科学指导。

三、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

(一)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1.执法为民是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执政理念的必然要求; 2.执法为民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 3.执法为民是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的思想保证。

(二)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利益是执法为民的核心 1.一切为了人民; 2.一切依靠人民; 3.尊重和保障人权。

(三)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 1.勤政守法; 2.甘当公仆;3.文明执法; 4.清正廉洁。

2012年普法学习笔记

(二)时 间:2012年7月6日 地 点:会议室

学习主题:如何理解公务员依法行政? 学习内容:

一、依法行政的概念

就是指行政机关的组织、权限、手段、方式和违法后果均由法律作出规定,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并积极保证法律的实施。

二、依法行政的内容 一是合法行政; 二是合理行政; 三是程序正当; 四是高效便民; 五是诚实守信; 六是权责统一。

三、依法行政的目标

建设法治政府,主要包括职能和体制方面、从法律实施方面、从行政决策机制方面、从行政工作人员的素质方面四个方面的建设内容。

四、建设法治政府的路径选择

第一,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第二,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第三,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第四,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加快行政程序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第五,积极探索高效、便捷和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

第六,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第七,不断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

五、依法行政的现实问题与对策

第一,组织法治化进程中的机构改革问题; 第二,行政执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问题; 第三,政府行政不作为问题;

第四,责任行政机制的缺失或不完善的问题。

六、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与要求

(一)基本原则 1.行政法定原则; 2.行政均衡原则; 3.行政正当原则

(二)依法行政的行为要求

第一,成立要件为权能存在、实际运用、效果存在、行为 存在;

第二,合法要件为主体合法、权限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 法、形式合法;

第三,生效时间为即时生效、告知生效、附条件生效。

(三)行政行为的内容和形式

行政行为的内容即设定权利和义务、变更权利和义务、消灭权利和义务;

行政行为的形式即明示形式(口头、书面)和默示形式(作为默示和不作为默示)。

三、2013年度2013年度普法学习笔记

(一)时 间:2013年3月15日 地 点:会议室

学习主题: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会议精神 学习内容:

中共中央政治局2013年2月23日下午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第四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强调,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对依法治国提出了更高要求。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

习近平强调,我国形成了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们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这是我们取得的重大成就。

习近平指出,要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形成人们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行政机关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要带头严格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执法者必须忠实于法律。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

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

习近平强调,我们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要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习近平指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行为准则,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引导全体人民遵守法律、有问题依靠法律来解决,形成守法光荣的良好氛围,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习近平强调,我们党是执政党,坚持依法执政,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大作用。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各级党组织必须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各级组织部门要把能不能依法办事、遵守法律作为考察识别干部的重要条件。

2013年度普法学习笔记

(二)时 间:2013年6月14日 地 点:会议室

学习主题: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学习内容: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这是自1996年刑事诉讼法首次修正后时隔16年的再次大修。新法将于2013年1月1日施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从原来的225条增加到290条。

第一,突出保障基本人权保护人权是宪法中非常重要的法律理念,新刑诉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第二条,突出保障基本人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重要性。

第二,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这是保障 9 人权的具体体现,是刑事诉讼立法上的重大进步,这一变化最大限度平衡了“通知家属”与“侦查需要”之间的矛盾。

第三,辩护律师可以提前介入修正后的刑诉法规定:犯罪嫌 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第四,现在新刑诉法将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的犯罪,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列入特定范围公诉案件的和解程序。

第五,反对强迫自证其罪修改后的刑诉法在原法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基础上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第六,以制度遏制刑讯逼供非法证据变“废纸” 从1979刑诉法实施以来,虽然都有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用威胁、利诱、欺骗等非法方法获取证据,但在刑诉法条文里,没有规定如何禁止。此次刑诉法修改,建立了非法证据的排除制度,特别增加了5个条款,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内容、程序,也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后果。从根本上切断了刑讯逼供、滥用职权的动力来源。

四、2014年度

2014年普法学习笔记

(一)时 间:2014年3月14日 地 点:会议室

学习主题:解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学习内容: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于2014年2月21日颁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共21条。这是我国第一部统筹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规。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等8项制度以及社会力量参与作为基本内容,分别设专章予以规范。

社会救助制度的核心在于能否真正守住底线公正,而在具体实践中,却存在损公肥私、“人情保”、“关系保”等各种“错助”、“骗助”行为,饱受群众诟病。

对此,办法专设“监督管理”一章,从申请人、救助机关、相关单位三个角度,规定了相关权利义务。

1.受助人有报告义务,应当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

2.民政部门有查核职责,可以根据请求、委托,通过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代为查询、核

对其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

3.相关单位有配合义务,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对有关查询、核对予以配合。

随着《办法》公布,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也首次以政府规章形式提出。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将社会救助中的具体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等。《办法》使社会工作在我国法律制度中有了一席之地。在实际工作中,社会组织的参与,可以发挥其提供多样专业化帮扶服务的优势,弥补政府物质救助的不足,真正做到“送温暖,送到家”。

2014年普法学习笔记

(二)时 间:2014年9月19日 地 点:会议室

学习主题:什么是渎职侵权犯罪 学习内容:

一、渎职侵权犯罪的概念

渎职侵权犯罪,其法律含义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活动秩序,致使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受到侵害、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国家机关信誉遭受严重损害的行为。

二、渎职侵权犯罪的特点

任何一种犯罪行为,都有各自的特点,都有不同的构成条件。渎职侵权犯罪做为一个类型犯罪,也具有它自己的特点,也就是构成要件:

1.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犯罪主体,渎职犯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在国家各级立法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各级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犯罪主观要件,主要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社会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过失心理态度。

4.几种主要渎职犯罪的构成(1)滥用职权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玩忽职守犯罪:玩忽职守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如何预防渎职犯罪

第一,克服一个认识。不贪污不受贿就不能犯罪的模糊认识。在工作中超越职权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自己的管理职责,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也能导致犯罪。

第二,做到一个具有。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避免在工作中由于不认真履行职责而犯罪。

第三,五个坚持。一要坚持职业道德教育;二要坚持法规学习;三要坚持制度监督;四要坚持执法公开。

五、2015年度

2015年度普法学法笔记

(一)时 间:2015年4月3日 地 点:会议室

学习主题:新《公司法》解析 学习内容:

自今年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2013年度的最新修订内容开始正式生效。此次《公司法》修订共涉及十二个条款内容的变化,并集中体现于公司资本最低限额制度、公司资本缴纳制度两大方面。

一、取消公司设立最低资本限额

根据修订后的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并无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此外,从公司法修订后其他条文中仍规定有股东认缴出资的制度内容来看,公司法似乎又并未允许所谓零注册资本的公司存在,否则并不存在继续规定股东认缴出资的必要性。

二、取消股东实缴出资的比例与时间限制

根据修订后的公司法,股东于公司设立时只需认缴出资。至于股东认缴出资后,具体应于何时实际缴纳其认缴的出资数额,以及实际缴纳出资的最低比例要求,公司法针对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通过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三者均不再作规

定,均由公司股东或发起人自行确定。除此之外,只有对于通过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对外公开募集股份之前,发起人应实际缴足其认缴的股份。

三、小心一些潜在的法律风险 1.出资警惕踏入“出资陷阱”;

2.股东出资过低可能无法享受“有限责任”; 3.股东择期出资切勿跨越公司清算“警戒线”。

四、创建公司要注意几个问题 1.谨慎选择合作伙伴;

2.创业者在公司资本申报时做到“量体裁衣”、“量入为出”,为公司经营目标合理确定注册资本申报数额;

3.创业者在申报公司注册资本后,应适时完成对其出资的实际缴纳,勿存有“无本逐利”的侥幸心理,无论公司是否经营顺利,在公司退出市场前应当将出资缴纳完毕,避免公司经营风险殃及股东个人的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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