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直单位特殊病、慢性病门诊使用规定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门诊慢性病管理办法”。
亳医保〔2010〕2号
关于市直单位特殊病、慢性病门诊
医疗补助使用的通知
市直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房:
为保证特殊病、慢性病患者基本医疗需求,规范特殊病、慢性病门诊医疗就诊购药流程,加强医疗费用支付管理,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根据亳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试行)等办法的通知》(亳政办〔2001〕30号)精神,现对市直单位特殊病、慢性病门诊医疗补助使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特殊病、慢性病门诊医疗补助范围和标准
(一)补助病种范围
特殊病3种:恶性肿瘤(化疗期)、组织器官移植(抗排异
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并开具特殊病、慢性病专用复式处方,注明具体病种。确因病情需要需病种外用药或参保人员要求使用的非医保药品,应告知参保人员。不属于鉴定病种用药,应另行开具处方,并与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医疗费用分开收费。
(二)经鉴定符合特殊病、慢性病补助标准的参保人员,一个年度内可选取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和一家定点零售药房接受服务,在其它单位就诊购药的不享受补助。如需变更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房的,可在每年1月16前申请变更,过期不再办理变更手续(今年因鉴定时间较晚,故定点零售药房的选定暂延缓至1月31日)。以后定点零售药房不作更改的,次年1月15日后继续在原定点机构就诊购药。每年1月1日到15日为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数据结转期,结转期内暂停特殊病、慢性病就诊服务,个人如需用药可先到所选定点零售药房记帐购药。
(三)特殊病、慢性病补助用药及检查范围要符合鉴定病种临床用药需求,并且符合《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四)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的规定开具处方,药品名称不得书写商品名称,字迹清楚,不得涂改。特殊病、慢性病患者购药一次处方控制在7-15日剂量或以最小包装为售药单位,费用原则内不得超过150元,特殊情况需超过规定标准的,必须经市医保中心审批,否则视为违规费用予以扣除;联系电话0558-5132291。
(五)特殊病、慢性病患者门诊购药补助其定点医院和零
超过一年以上的(不含各类性质出国、出境人员),需填写《亳州市医疗保险异地居住人员登记表》(附后)到市医保中心审核备案。
(二)就医管理
异地居住人员可视自已的情况,按照方便就医的原则,选择当地两家二级以上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零售药房作为本人就诊购药地点。
(三)费用报销
异地居住人员发生的特殊病、慢性病补助费用,先由本人垫付,然后持门诊病历、发票、处方、检查(报告)单复印件、费用明细清单、本人特殊病、慢性病审批单及《亳州市医疗保险异地居住人员登记表》(复印件)于每年1月31日前到报市医保中心核报。
附件:1.亳州市慢性病病种门诊补助限额表
2.亳州市特殊病、慢性病药房购药记帐卡 3.亳州市特殊病、慢性病报帐明细表 4.亳州市医疗保险异地居住人员登记表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