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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春季 期末作业考核
《国际经济法》
满分100分
一、简答题(每题10分,共40分)
1、国际经济法的法律特征?
答:国际经济法的特征:
(1)主体的多元性
(2)调整对象的特定性
(3)法律规范构成的多样性
2、限制性商业行为的主要表现?
答:(1)限制性商业行为是技术出让方对技术受让方的单向权利限制。在国际技术贸易中,技术出让方施加于受让方的限制,广义上有三种类型:出让方对受让方限制、受让方对出让方限制、国家依主权管理出让方和受让方。国际技术转让中的限制性商业行为所指的是出让方对受让方施加的限制。在一般的贸易往来中,交易的双方平等协商,就协商一致的结果达成协议,但是在国际技术贸易中,技术出让方往往利用自身技术上的优势地位,通过制定限制性条款限制处于劣势的技术受让方。技术出让方以合同这种表面平等的形式,掩盖事实上的不平等,从削弱竞争,以满足自己对利益最大化的追求。
(2)限制性商业行为是在技术转让过程中,技术出让方对受让方实施的既不公平又不合理的行为。在技术转让的过程中,技术出让方如果是出于保护自己的专利技术而对受让方在某些方面所做的限制,则属于合理合法的行为,但是技术出让方若是滥用其优势地位,为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不顾侵犯技术受让方的权益所实施的限制性商业行为,则是不公平也不合理的行为。
(3).限制性商业行为是技术出让方为获取最大利润,凭借其专有技术的合法独占权,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和贸易自由。在国际技术转让中的专有技术所有人在法定的保护期限与地域范围内享有合法独占权,但是如果技术出让方要求受让方向自己购买并无专利权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等为转让技术的条件,并将该条件规定在合同中,要求受让方接受这些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技术出让方的这种限制性商业行为,不仅扩大了自己的合法的独占权的范围,而且构成了对其优势地位的滥用。既限制了竞争,侵犯了技术受让方权利,也给国际技术贸易和经济的发展造成不利的影响。
3、简述海外投资的管理措施。
答:
一、境外投资与境外并购;
二、我国企业境外投资法律政策支持体系现状
(一)产业和贸易政策
(二)政府服务政策
(三)金融支持
4、国际避税的方式有哪些? 答:国际避税的基本方式就是跨国纳税人通过借用或滥用有关国家税法、国际税收协定,利用它们的差别、漏洞、特例和缺陷,规避纳税主体和纳税客体的纳税义务,不纳税或少纳税。基本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类:
(1).转让定价避税。
(2).利用国际避税地避税。
(3).滥用国际税收协定避税。
(4).利用电子商务避税。
(5).改变居民身份。
二、论述题(共10分)
试述双边投资协定的主要内容。答:当代各国所缔结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一般包含投资定义、批准、待遇、代位权、征收条件和补偿以及争端解决程序等条款,其内容往往是资本输出国和资本输入国利益平衡和互相妥协的结果。
通过对中法投资保护协定及美国提交对方缔约国供谈判用的“双边投资保护条约”样本的比较,并结合其他投资保护协定的相关条款,此类协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投资。美式协定将“投资”定义为:“在缔约国一方所属所控制领土,由缔约国另一方的国民或公司直接地或间接地投入的各种形式的资本,诸如股票、债权、各种劳务合同与投资合同。它包括:
1、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包含各种权利、如抵押权、留置权以及质权等);
2、公司、公司的股票或其他权益、公司资产的各种利益;
3、金钱请求权,或具有经济价值并与投资有关的行为请求权;
4、各种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包括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商号名称、工业设计、商业秘密与专有技术,以及商业信誉等项权利;
5、由法律或合同所赋予的各种权利以及依法授予的各种特许证和许可证。
中法协定对“投资”的定义与美式协定使用的措词有所不同,但内容基本一致。除“投资”外,美式协定还将保护范围扩大至“各种有关活动”,中法协定并无此种条款,但从协定精神以及中国同其他国家缔结的投资协定的规定来看,与投资有关的活动也在保护范围之内。
(二)外资准入及待遇。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一般规定,缔约一方根据其法律(或法规、政策、行政惯例及审批部门审批部门享有的法定权限),准许缔约对方投资,从而显示对东道国在外资准入方面自主权的尊重。
在外资待遇方面,中法协定要求相互给予对方者以“公平和公正的待遇”以及“不低于第三国投资者的待遇”。在准入环节上,美式协定则要求缔约方按国民待遇或最惠国待遇标准允许对方投资者入境投资,但在一些部门或行业或可以作为例外而不给予外商国民待遇。美式协定并要求取消外资准入的业绩要求,如出口比例当地成份等要求。可见,美式协定在投资准入方面倾向于对外资的无条件开放。
在外资待遇方面,美式协定的特点是:除了要求缔约各方给予对方者“公平合理的待遇”之外,还特别规定“所获得的待遇,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低于国际法的要求”。这种措词往往给国际上的强权政治者留下“法律根据”,便于他们任意“解释”和随便对弱者“问罪”。近代国际法发展史上的此类事例屡见不鲜的。
(三)利润汇出。中法协定允许投资者在“合理期间内”自由转移利润、资本清算所得及征收补偿等收入。美式协定则规定此类款项应可“自由地和及时地”转移。
(四)代位。中法协定规定缔约一方可为其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境内的已得到批准的投资提供担保;缔约另一方应承认缔约一方之代位权。中国所缔结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大都有此种代位权条款。而美国由于已推行并签订了一进多项专门特设的双边“投资保证协定”,其中已经含有代位索赔条款,因此美式的“投资保护协定”中并无代位条款。
(五)征收补偿。中法协定和美止都规定了东道国对外资征收或国有化的前提条件,即:①为了公共目的②采取非歧视性方式③按照法律程序进行④给予补偿。
但在补偿数额及支付方式方面,两种协定有着重大区别。中法协定正文仅规定应给予适当的补偿,这反映发中国的一贯立场。中法协定附件对补偿数额的规定体现了一定的灵活性,附件说明补款额“应相当于有关投资的实际价值”。而根据美式协定,给予“及时、充分、有效”的补偿是对外资实行征收或国有化的条件;补偿金额“应相当于被征用的投资在(东道国)采取或宣布征用行动前夕的公平合理的市场价格;其中包括自征用之日起按商业上合理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在补偿的支付方面,中法协定的规定是“给付不应无故迟延”,因此,合理的迟延是可以允许的。而美式协定则要求“补偿金应当毫不迟延地支付”。
(六)争端解决。争端有两种,第一种是缔约国双方在协定的解释或适用问题上的争端。中法协定和美式协定有关此种争端解决方式的规定并无实质区别。二者均规定争端首先可以通过协商等外交途径解决,其次便是通过国际仲裁(临时仲裁)。第二种争端是投资争端,即缔约一方与另一方投资者之间发生的争端。按中法协定,投资争端应尽可能通过和解解决;如果六个月内未能达成和解,则可向东道国行政当局申请或向东道国法院提起司法诉讼。两者均属采用“当地救济”方式。如果此争端提出后一年内尚未得到双方满意的解决,则可提交国际仲裁(临时仲裁)。
另外,根据中法协定所附换文,两国同意在双方均成为《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的参加国时,应当举行谈判,就将投资争端提交“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的有关事项,达成一项补充协议。现在我国已签署并批准了上述公约,这就为中法两国争端当事人将有关的投资争端提交“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提供了可能。
美式协定了规定了投资争端应先通过协商和谈判解决。若协商不成,则可按照争议双方事先商定的适当程序解决。在争议发生六个月以后,作为争议一方的国民或公司可用书面表示愿将争提交“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调解或仲裁。在这里,只要作为争议一方的国民或公司出具了书面同意文件,争议的任何一方即可向“中心”或其附属机构提出申诉。这就排除了东道国对提交“中心”的争议进行逐个甄别审批的权力。
(七)其他条款。双边投资保护协定通常还包含对因战乱而遭受损失的外国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战乱损失赔偿条款,以及缔约一方应遵守其对缔约另一方投资者所作特定承诺的“保护伞条款”。由上述比较中可以看出,中法协定无论在投资审批、投资待遇、利润转移、征收和补偿以及投资争端解决方面,都有着实质不同。
三、联系实际论述(共50分)
A国达雅氏公司从B国亚马逊有限责任公司引进一条自动生产线,其中涉及一项专利技术。达雅氏公司董事会就此事请该公司法律顾问玛丽兰德作说明,并讨论了专利的使用问题。公司法律顾问玛丽兰德根据标的不同,介绍了许可协议的种类,根据许可协议使用范围的不同,其使用的权限也不同。最后提出一份许可协议应包括的主要条款。B国亚马逊有限责任公司则提出,在许可协议中一定要写明:
1、引进方不能对该技术进行进一步的研究;
2、引进方必须雇用B国亚马逊有限责任公司的专业技术人员;
3、在生产过程中,为了保护该技术的完整性,不能对现有技术做任何改动,即使有不适应当地情况的现象。
4、在生产过程中,要从B国TWT公司购买原料。A国达雅氏公司的技术人员认为,从B国TWT公司购买原料不是必需的。
问:1.如果你是该公司法律顾问玛丽兰德,你如何根据标的不同介绍许可协议的种类?
答:如协议:指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受让方对受让的技术拥有独占的使用权,许可方不能将该技术使用权另行转让给第三方,同时许可方也不能在该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自行使用该项出让的技术。排他许可协议:指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受让方对受让的技术拥有使用权,许可方不能将该项技术使用权另行转让给第三方,但许可方自己仍保留在该时间和地域范围内的使用权。普通许可协议:指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受让方不仅可以使用某项技术,许可方也可使用或许可第三方使用某项技术。交叉许可协议:指技术许可方和受让方在协议规定,将其各自的技术使用权相互交换,供对方使
用。此种许可可以独占,也可以排他,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分许可协议:指协议中的受让方可以将其受让的技术使用权再行转让给第三方。
2、如果你是该公司法律顾问玛丽兰德,你如何介绍许可协议的使用范围?
答:排他许可协议:指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受让方对受让的技术拥有使用权,许可方不能将该项技术使用权另行转让给第三方,但许可方自己仍保留在该时间和地域范围内的使用权。普通许可协议:指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受让方不仅可以使用某项技术,许可方也可使用或许可第三方使用某项技术。交叉许可协议:指技术许可方和受让方在协议规定,将其各自的技术使用权相互交换,供对方使用。此种许可可以独占,也可以排他,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分许可协议:指协议中的受让方可以将其受让的技术使用权再行转让给第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