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和查处村级组织换届拉票贿选行为暂行办法(衢州)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衢州社会组织公益创投”。
浙江省防止和查处村级组织换届
拉票贿选行为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有效防止和查处村级组织换届中的拉票贿选行为,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的换届选举环境,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中央、省委关于严肃换届纪律的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换届选举期间,候选人(自荐人)及其亲友直接或指使他人用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收买本村党员、选民、选举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候选人(自荐人),影响和左右党员或选民意愿的,都是拉票贿选。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本人或指使他人向党员或选民赠送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和实物等进行拉票的;
(二)本人或指使他人为党员或选民提供吃请、旅游、娱乐等消费活动进行拉票的;
(三)以慰问、帮扶名义变相赠送财物,影响或左右党员或选民意愿的;
(四)以交保证金形式,承诺当选后分发党员或选民进行拉票的;
(五)以承诺当选后捐助公益事业、赞助村级组织或群众团体活动经费、免除村民债务、给予党员群众其他利益或好处 1
等进行拉票的;
(六)突击性分发村集体资产、为党员群众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水电费、电视视听维护费等进行拉票的;
(七)向其他候选人(自荐人)送钱送物或给予某种利益,让其退出选举的;
(八)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诱使或收买选举工作人员在选举中进行舞弊活动的;
(九)利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进行拉票贿选的。
第三条 拉票贿选行为的认定,主要把握以下四个方面:
(一)拉票贿选行为的实施主体可以是候选人(自荐人)本人,也可以是帮助其拉票贿选的其他相关人员。
(二)拉票贿选行为的实施对象为党员或选民、选举工作人员或其他候选人(自荐人),只要查实一人即可认定为拉票贿选行为。
(三)拉票贿选行为的实施时间为换届选举期间。候选人(自荐人)本人及其亲友在换届选举期间作出贿选承诺的,视作选举期间实施。
(四)候选人(自荐人)本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客观上实施了本办法第二条列举的行为,不论候选人(自荐人)最终是否当选,均可认定为拉票贿选行为。
第四条 加强对党员群众严肃换届纪律教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手机短信等宣传媒体,广泛深入宣传 2
农村基层民主选举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让换届纪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大力宣传拉票贿选的危害及后果,引导党员群众珍惜自身权利,自觉抵制拉票贿选。
第五条 乡镇(街道)应当与候选人(自荐人)进行集体谈话,告知选举纪律,明确违纪责任,规范参选行为。充分运用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和引导竞选人采取合法、正当方式有序参与竞职。
第六条 全面推行竞职承诺制度,候选人(自荐人)应当就遵守换届选举纪律、依法公平参选、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等方面向党员群众作出承诺,签订承诺书,并采取张贴、印发到户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党员群众监督。
第七条 搭建候选人(自荐人)公开亮相、公平竞争的有效平台,村选举委员会应统一组织候选人(自荐人)在党员、村民代表会议上进行竞职演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扩大到全体党员和群众。竞职演说应以创业承诺为主要内容。严格禁止候选人(自荐人)或其指使的其他人的私下拉票行为。
第八条 全面实行秘密写票制度,设立秘密写票处,保障党员或选民在无干扰的情况下,自主表达选举意愿。严格规范委托投票,严格控制流动票箱的使用,禁止任何人向党员或选民展示钱物等影响党员或选民投票意向的行为。改进选票设计和唱票方式,统一写票用笔,禁止对选票做记号或私自拍照,避免贿选人员通过各种手段掌握党员或选民的划票情况。
第九条 加强对换届选举全过程、全方位监督,对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候选人(自荐人)产生、公开竞职、投票选举等重点环节,实行全程跟踪监督。采取设立选举监督委员会,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等担任选举监督员等措施加强选举的公开监督。
第十条 省、市、县、乡都应设立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方便群众举报反映拉票贿选等违反换届纪律问题。
第十一条 建立拉票贿选来信来访查核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和办结时间,保证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查核处理。
第十二条 对经查核属实的拉票贿选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治安处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由纪检部门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在投票选举前查实拉票贿选的,一律取消候选人(自荐人)资格;已经当选的宣布当选无效。拉票贿选人员被取消候选人(自荐人)资格或宣布当选无效后,拉拢受贿人将选票改投其近亲属、近姻亲属的,其近亲属、近姻亲属当选无效。
第十三条 参与、帮助他人拉票贿选的,比照为自己拉票贿选的行为给予相应处理。对接受拉票贿选的,视情节轻重给 4
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处理;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由纪检部门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第十四条 认真落实严肃村级组织换届纪律工作责任。县、乡党委书记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职责,纪检、组织、宣传、政法、信访、公安、监察、民政、农业和司法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履行好具体工作职责。对本地区拉票贿选等村级组织换届不正之风严重,党员和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换届纪律行为查处不力的,要追究党委主要领导或者职能部门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视情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农业厅负责解释。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风俗人情等情况,进一步明确拉票贿选行为的界定标准,认定、查处的具体程序和责任分工等内容。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