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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管理性违章 指挥性违章表现
一、典型管理性违章 1.1 安全目标和例行工作
1.1.1 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不明确;没有按三级控制的原则,制订确保年度安全目标实现的措施,没有围绕安全生产目标,制订考核办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1.1.2 行政正职没有亲自签批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文件、通报及领导讲话,组织落实不彻底。
1.1.3 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和保证体系组织机构不健全,职责分工不明确。
1.1.4 每月10日前没有按时召开安全分析会,行政正职没有参加安全分析会,记录不齐全。
1.1.5 每月10日前没有按时召开安全网例会,安全网成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安全网例会。
1.1.6 没有按时组织班组每周的安全活动,安全活动内容针对性差,记录、人员不齐全。
1.1.7 没有按要求组织召开班前、班后会。
1.1.8 工作前没有进行危险点分析、制定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安全、技术交底不清楚。
1.1.9 局内安全通报、快报等每月10日前未编发,上级安全生产方面的文件3日内未转发到二级单位、班组。
1.1.10 未按规定上报违章检查统计报表。1.2 基础管理工作
1.2.1 没有规程、制度配备清单,规程、制度配备不齐全。1.2.2 设备、系统改造后,对相关基础资料没有及时修订,没有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人员。
1.2.3 生产管理部门每年未对现场规程进行复查、修订,没有以书面形式公布现行有效的规程、制度、标准清单,未履行会签手续。
1.2.4 没有年度“两措”计划或年度“两措”计划不能满足“项目、时间、费用、人员”四落实的基本要求,没有实现闭环管理。
1.2.5 没有按设备缺陷管理制度对消缺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未实现闭环管理。
1.2.6 不及时审阅分管专业班组记录,没有提出整改意见和指导意见。
1.2.7 技术档案不建全(包括重大缺陷处理情况档案、事故分析测试档案、检测仪器定检档案、安全工器具管理等)。
1.2.8 生产性作业交接过程中,没有按要求组织验收。1.2.9 污秽区划分不明确,没有分布图,防污闪计划措施落实不到位。
1.2.10 没有设计变更而自行更改施工标准;更改设计、施工后未更改竣工图纸。
1.2.11 对上级机关的检查未能在一周内制定整改计划,并及时向有关人员反馈,未能形成闭环管理。
1.4.7 承包单位未按规定设专(兼)职安全员和现场监护人。
1.4.8 外包工程未按规定交纳安全保证金。1.5 事故(障碍)与预案管理
1.5.1 事故(故障)后对故障点查找安排不认真,未按规定汇报。
1.5.2 对事故调查与处理规定执行不认真,不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事故报告等相关资料。
1.5.3 没有按总预案要求对应急预案进行训练和演习。1.6 培训
1.6.1 未编制年度培训计划。培训计划中未包含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如:年度安规学习考试、反事故演习,事故预想、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紧急救护培训、消防教育、技术安全问答等),执行不认真,资料不齐全。
1.6.2 新入企业人员上岗前不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未经考试合格,就进入生产现场。
1.6.3 新上岗人员和调换岗位的生产人员不经新岗位培训就上岗工作。
1.6.4 重大设备及接线过引改造后,运行、检修人员未经专门的岗位专业技术、规程制度等方面的培训,未经考试合格就上岗工作。
1.6.5 66kV及以上变电站的新上岗运行人员未按局统一安排进行仿真系统培训,就上岗工作。
1.10.1 现场安全措施未按标准化作业要求进行设置。1.10.2 各级领导及管理人员无正当理由未按到岗到位标准深入现场检查、指导。
1.10.3 开工前,工作负责人不列队宣读工作票,不明确工作范围和带电部位,安全措施不交代或交代不清,盲目开工,工作班成员未在工作票上签字。
1.10.4 开工前,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不按规定办理工作许可手续;工作结束时,工作负责人和值班人员不到现场共同验收设备、查看现场状况就办理工作终结手续或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就恢复设备运行。
1.10.5 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工器具、起重工器具不合格或不进行定期试验。
1.10.6 因设计、订货、施工、调试、验收工作未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造成工程有装置性违章移交生产。
1.10.7 不按规定管理和配备安全工器具。1.10.8 备品备件管理不当或丢失、损坏。1.10.9 同一性质的作业性违章重复发生。1.10.10 现场作业没有编制标准化作业指导书。
1.10.11 未组织职工学习批准化作业指导书或未认真执行。
1.10.12 不按规定审阅已执行的“两票”,或审阅不认真。1.10.13 大型作业操作前,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没有组织学习安全措施危险点及控制措施,操作人、监护人没有按规定执
非监护人直接指挥操作人员进行操作。
2.7 未履行变更手续,随意更换工作负责人。
2.8 工作终结前或工作票虽已与检修人员办理终结手续,但安全措施尚未全部拆除,擅自下令进行试运行操作或送电操作。
2.9 生产设备、系统异常运行,达到规定的紧急停运条件时,擅自发出不允许停运的指令。
2.10 新建、改建、扩建、技改和大修后的设备、系统的主要保护、控制和防误闭锁装置以及主要仪表或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不符合投运条件时,以及各项准备工作不具备时,擅自批准主设备投入运行。
2.11一、二次设备及防误装置因特殊情况需短时间退出运行时,不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2.12 安排未经培训或考试不合格人员参加电力生产工作。2.13 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决策,推托责任。
2.14 未履行工作程序擅自决定设备带病、超出力运行或让职工冒险作业。
2.15 工作负责人在工作票上所列安全措施未全部实施前允许工作人员作业。
2.16 各单位自行认定的指挥性违章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