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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推荐
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各党总支(直属支部)、各学院、处(部、办)、图书馆、法研所、信息中心、校医院、后勤集团公司、工会、团委: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推荐评选表彰办法》经2011年5月26日第100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推荐评选表彰办法
中共西南政法大学委员会
西南政法大学 二○一一年七月七日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推荐评选表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
第二条 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在学习成绩、科学研究、社会工作、社会实践、精神文明建设、文体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者,依据本办法给予表彰。
第三条 学校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公信原则开展研究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工作。
第四条 学校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表彰方式。
第二章 评选种类和方式
第五条 学校设立的研究生先进集体奖为先进班集体奖、先进团支部奖。
第六条 学校设立的研究生先进个人奖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学习优秀先进个人、科技创新先进个人、文艺活动先进个人、体育活动先进个人、精神文明先进个人、志愿者先进个人、自立自强先进个人、社会活动先进个人、优秀毕业研究生。
第七条 研究生先进班集体和先进个人奖分为国家级、省部级、校级、院级四种。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参加评选先进班集体奖: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政治工作好,党(团)支部、班委会组织健全,干部以身作则,团结协作,带头作用好,积极宣传、落实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配合学校做好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无不安全稳定事件发生或无引发不安全稳定事件的情形,无人受任何处分;
(二)研究生辅导员爱岗敬业、责任心强、工作认真负责,及时了解和处理研究生的实际问题;
(三)积极参加各种政治学习和思想教育活动,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维护社会秩序,爱护公物,对破坏校内正常秩序的言行能及时反映和制止;
(四)积极开展有利于身心健康的各项活动,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各种活动与比赛,每次集体活动出勤率在百分之九十以上;
(五)学习勤奋,治学严谨,学风好,课堂学习无迟到、早退和旷课现象;
(六)硕士研究生的全班必修课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必修课无不及格现象,选修课不及格人次不超过全班总数的10%;博士研究生的全班必修课平均成绩在90分以上;
(七)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一年级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的人次占全班人数的20%以上,二年级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的人次占全班人数的40%以上;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一年级公开发表专业文章的人次占全班人数的20%,二年级公开发表专业文章的人次占全班人数的40%以上;博士研究生当年全班平均每人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
(八)积极开展文明礼貌活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遵守社会公德,保持良好的宿舍和个人卫生;
(九)集体观念强,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关系融洽,服从学校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参加评选先进团支部奖:
(一)组织健全,作风过硬,工作规范,凝聚力强;
(二)团员队伍建设好,团员遵纪守法、品德优良,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定期开展支部活动,组织生活具体明确,团员评议详细;
(四)及时传达上级团组织的指示精神,主动配合上级团组织工作,出色完成各项任务;
(五)能够大胆创新,开展特色活动,主题团日活动覆盖面广、质量高、收益大;
(六)支部成员学位课考试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必修课无不及格现象,选修课不及格人次不超过全班总数的10%;
(七)无人受任何处分。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参加评选三好学生奖: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社会主义国家,积极要求进步,有坚定的政治方向;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关心集体,热心公益活动,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勇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集体荣誉感强,品行端正,群众基础好;
(二)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举止文明,品行端正;
(三)学习勤奋、刻苦钻研、治学严谨、成绩优秀,有较强的研究能力;硕士研究生学年内专业必修课平均成绩在 80 分以上,通过学位外语考试,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或研究报告1篇以上,学年综合测评排本年级本专业前15% ;博士研究生所有专业课程的成绩在90分以上,在中文核心期刊或CSSCI期刊上独立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
(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有良好的生活习惯,身心健康。
第十一条
(一)学校、学院研究生会主席、副主席、部长,学校研究生职前培训中心主任、副主任,《法论》副主编、编委,研究生党团支部委员,总班长,班委会成员;
(二)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积极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协助、配合学校做好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对所承担的社会工作认真负责,在各方面能起模范带头作用,工作勤恳有效且取得突出成绩;
(三)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优良。硕士研究生学年综合测评排本年级本专业前25%,专业必修课平均成绩在 75 分以上,通过学位外语考试;博士研究生专业必修课平均成绩在90分以上,通过学位外语考试;二年级在核心期刊上独立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参加评选优秀团员奖:
(一)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思想进步,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和政治素质,积极向党组织靠拢;
(二)热爱团组织,有明确的团员权利和义务观念,按时交纳团费,积极参加团组织生活,并自觉执行团的各项决议;
(三)关心团的事业,主动为团的工作献计献策,积极参加班、团、院、校组织的各种文体活动、义务劳动和其他集体活动,在各项活动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四)学习态度端正,治学严谨,勤奋刻苦,成绩优良,具有较强的研究能力。学年内必修课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通过学位外语考试,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或研究报告1篇以上,综合测评排本年级本专业前15%。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参加评选优秀团干部奖:
(一)有坚定的政治方向,思想进步,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政治素质;
(二)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热爱团的工作,熟悉团的业务,积极完成团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对所承担的社会工作认真负责,在政治思想上和日常学习生活中表现突出,在各方面能起带头作用,有务实创新的工作作风,工作勤恳有效并取得突出的成绩;
(三)努力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良,学年内专业必修课平均成绩在75分以上,通过学位外语考试,综合测评排本年级本专业前25%。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参加评选学习优秀先进个人奖:
(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团结友爱,思想品德优良,积极参加学校、学院和班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
(二)硕士研究生学年内必修课总平均成绩排本年级本专业前6%,通过学位外语考试;博士研究生的必修课总平均成绩在90分以上,科研成果突出。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参加评选科技创新先进个人奖:
(一)符合第十四条第(一)项要求;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
1.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出版学术专著1部以上;
2.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或CSSCI期刊或境外著名刊物上发表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论文1篇以上;
3.在科技、学术竞赛中获得校级一等奖、省部级二等奖或国家(全国)级三等奖以上奖项;
4.在科技发明中获得专利;
5.在科技、学术领域取得足以获得创新奖荣誉称号的其它成就。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参加评选文艺活动先进个人奖:
(一)符合(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校级比赛中,获得个人第一名,或获得团体第一名中的2.在省部级比赛中,获得个人前三名,或获得团体前三名中的主要成员;
3.在全国性比赛中,获得个人前八名,或获得团体前八名中的主要成员;
4.在院级以上的文艺活动中做出重大贡献,或组织、策划文艺活动取得突出成绩。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参加评选体育活动先进个人奖:
(一)符合(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校级比赛(不含邀请赛)中,获得个人第一名,或获得团体第一名中的主要成员;
2.在省级比赛(不含邀请赛)中,获得个人前三名,或获得团体前三名中的主要成员;
3.在全国性比赛(不含邀请赛)中,获得个人前八名,或获得团体前八名中的主要成员。在大型全国综合性运动会中,获得个人名次,或获得团体个人名次中的主要成员;
4.在院级以上的体育活动中做出较大贡献,或组织、策划体育活动取得突出成绩的。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参加评选精神文明先进个人奖:
(一)(二)在校园文化建设、班风学风建设、道德诚信建设、助学助残等活动中,在预防和抗击自然灾害或在其他救援活动中,在维护社会秩序中,表现突出的。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参加评选志愿者先进个人奖:
(一)(二)在班级以上组织或学生自治组织倡导的志愿者服务活动中,特别是在国际交流、政府组织的大型活动、社区建设、城市环境卫生建设、抗击自然灾害等方面的志愿者服务活动中,表现突出的。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参加评选自立自强先进个人奖:
(一)符合(二)家庭经济困难、残疾、遇到重大伤害或困难的研究生,顽强拼搏,自强不息,刻苦学习,学习成绩优良,有较强研究能力,全面发展,表现突出的。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参加评选社会活动先进个人奖:
(一)符合第十四条第(一)项要求,并能处理好学习与参加社会活动的关系的;
(二)积极组织、参加各项社会活动,办事公道,在自己负责的工作范围内做出突出成绩的;
(三)担任社会工作或组织、策划社会活动,为学校、学院做出重大贡献,或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参加评选优秀毕业研究生奖:
(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关心集体,热心公益活动,作风正派,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品行优良,在校期间在各方面起到带头作用;
(二)学业优秀,有较强的研究能力。硕士研究生的必修课总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通过学位外语考试,发表学术论文或研究报告3篇以上(其中在核心期刊上独立发表1篇以上),综合测评排本年级本专业前20%;博士研究生的必修课总平均成绩在90分以上,选修课成绩良好以上,通过学位外语考试,在中文核心期刊或CSSCI期刊上独立发表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三)在读期间获第六条规定的院级以上个人奖1次以上。
第四章 取消参评资格
第二十三条 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先进集体的评选:
(一)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者;
(二)受到行政处分以上者;
(三)考试作弊者;
(四)发生或引发不安全稳定事件者;
(五)本学年内受到学院以上通报批评者。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先进个人的评选:
(一)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者;
(二)受到任何处分者;
(三)不如实反映违纪情况或有意包庇者;
(四)考试违规者;
(五)考核不及格者;
(六)引发不安全稳定事件者。
第五章 评审机构和评选办法
第二十五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审小组(以下简称校评审小组),由研工部负责人为组长,研究生管理工作人员为成员,负责校级以上研究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具体评审、推荐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审小组(以下简称院评审小组),由分管研究生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院其他领导任副组长,研究生辅导员、学院团委书记、导师代表任成员。
第二十七条 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选推荐工作在研究生综合测评工作结束后进行,评选的基础性工作由院评审小组负责。
第二十八条 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选推荐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研究生辅导员组织研究生主要班级干部进行民主评议,在符合条件的集体或个人中提出院级候选名单和校级候选推荐名单,并予公示3日,无异议后填写有关审批表并附证明材料。
(二)院评审小组审核院级先进名单,报学院审批;初选校级先进的推荐名单,经学院审核后报研工部。
(三)校评审小组审核校级先进的推荐名单,报学校审批;初审省部级或国家(全国)级先进的候选推荐名单,报学校审批;
(四)学校审批校级先进名单,确定省部级先进的推荐名单和国家(全国)级先进的推荐候选名单。
第二十九条 院级、校级先进团支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优秀毕业研究生的评选工作在每年的3-4月进行,其他院级、校级先进的评选工作在每年的9-10月进行。
第三十条 校、院级先进的评选名额如下:
校级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选名额由研工部、校团委根据当年实际情况确定;学院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选名额按照校级名额的两倍确定。
第三十一条 评选工作应严肃认真,实事求是,采取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候选名单的办法,在学院或全校范围公示,接受师生的监督。
第六章 表彰办法
第三十二条 学校、学院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通报表扬;
(三)颁发证书。
第三十三条 授予院级、校级先进班集体获得者相应的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并在学院或全校范围内通报表扬。
第三十四条 授予先进个人获得者相应的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在全校或学院范围通报表扬。获奖事迹材料记入获奖者档案。
第三十五条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学习优秀先进个人、科技创新先进个人、文艺活动先进个人、体育活动先进个人、精神文明先进个人、志愿者先进个人、自立自强先进个人、社会活动先进个人奖不可兼获。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中,“研究生”是指我校按国家计划招收的正式注册的全日制(脱产学习)博士、硕士研究生,“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七条 学院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报研工部备案。第三十八条 学校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研工部负责解释。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