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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南铁一小教师考勤管理暂行规定
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创设良好的校风,树立纪律严明的教风,带动规范的学风,树立良好的教育形象,根据《凉州区中小学教师管理暂行办法》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望全体教师严格遵照执行。
一、考勤管理规定
教师考勤纳入教师量化管理成绩,以奖扣分为主。
(一)会议、集体学习、活动考勤:
凡是学校统一组织的会议、学习、活动,实行按时点名,到点开始。有事要提前请假,迟到、早退者每次扣个人量化成绩0.2分(实分,下同),旷会者每次扣0.5分、罚款30元,并按要求补会。此项考勤由会议组织者实施。
(二)正常工作时间考勤:
1.实行校长负责制。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有事请假,事后销假,杜绝旷工、空堂现象。无论何种情况的请假一律使用学校校统一印制的请假条。
2.实行签到制。由教师本人按学校统一规定的作息时间,在每天上午、下午两次预备铃前在年级组办公室自觉签到,严禁代签。发现填写不真实或代签者每次扣1分、罚款30元,按旷工1天计算。
3.实行学校抽查制。学校对各年级组考勤情况不定期抽查,发现考勤记录不实,每次扣年级组长0.3分;不按学校统一作息时间的每次扣年级组长0.5分;属个别行为的,同时扣当事人0.5分。
4.实行社会监督制。对干部、群众、家长、学生反映的教师缺勤、空堂的,一经查实,将加倍扣分,每次按旷工1天计算,当事人及当年度不得参加评优树先。
5.缺勤量化
(1)迟到、早退:上课预备铃响前未到校的视为迟到,下课铃响前离校的视为早退);每次分别扣0.2分;累计满1分计事假1天。
(2)旷工:正常工作时间内无故不到校或私自离校的视为旷工;2小时内扣0.5分,半天扣0.8分,全天扣2分、罚款30元;中途私自离校按旷工处理。累计满1分计旷工1天.(3)空堂:每次扣0.5分。累计满1分计旷工1天。
(4)请假:事假两小时之内扣0.1分,半天扣0.2分,全天扣0.3分,累计满0.3分计事假1天。病假一天扣20元,事假一天扣40元。
(5)工作时间带孩子、会客等按事假处理;打牌、下棋、手工针织、上网聊天或登录与教育教学无关网站的按旷工处理,每发现一次扣0.5分。累计满1分,计旷工1天。
二、请假有关规定
(一)请假一律使用请假条,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不予审批;凡不使用请假条或不履行请假手续的一律按旷工处理。假期期满,要及时返校工作并销假,如有特殊情况须办理续假手续。对无正当理由未办理续假手续的,学校应督促本人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如本人坚持不回工作岗位的,从超假之日起按旷工处理。捎假视为无效,因特殊原因,个人无法到学校请假,需电话先告知,然后回校后办理请假手续并作好记录,否则一律按旷工处理。
(二)请假的类别及期限
1.事假:原则上不同意教师请事假,教职工有私事应尽量安排在公休日,若确有急事请假应事先提出。考虑到教师工作的特殊性,一个月内教师的事假应控制在2天以内。超出时间将根据事假量化办法计入教师量化。
2.病假:教职工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可以请病假。教师确因身体原因需住院的,必须具备入院证、病情证明等复印件,学校按相关政策办理;非住院病假应具备复式处方或医药发票等手续,否则按事假处理。
3.公假:教职工经中心校同意指派外出参加有关会议、培训、学习等公务活动,可凭文件或通知请公假;教职工参加学历教育需集中面授、论文答辩考试或各类教育考试等可凭文件或通知请公假,但报考时必须经学校同意,否则按事假处理。公假期间按出勤对待。
4.产假:女教职工分娩,可请产假。女教职工产假3个月,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产假可增加15天,多胞胎每多一婴增假15天。晚婚晚育(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可延长到6个月(含节假日)。独生子女证需在孩子出生三个月内办妥,并复印交学校存档备查,否则不得享受延长产假。产假正值寒暑假,可顺延其休假时间。夫妻双职工的,分娩时可给男方7天照顾假。
5.婚假:教职工结婚凭结婚证提出请婚假,达到法定婚龄结婚,婚假3天;夫妻双方晚婚者(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婚假可延长到17日(含法定节假日),路程假除外。
6.探亲假:教职工需要探亲者,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进行。若非寒暑假探亲,一律按事假处理。
7.丧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可以请3天丧假。若在外地需路程假者,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假期。
(三)原则上有课不准请假,确需请假事先要自行安排好课程。如因病请假两天以上,出示相关证明后,由学校统一安排代课,不准出现空堂现象,否则将追究相关责任。
教师请假先由所在学校校长审批,请假半天以内,由所在学校校长批准,学校作好考勤记录;请假半天以上、一天以内的先由所在学校校长同意签字后,再经中心校分管校长签字同意,作好记录后方为有效;请假一天以上的及中层干部请假的,须经中心校校长批准后方为有效;请假一年累计两周以上的,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报区教育局批准。
三、附加条款
1.教职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包括请假未被批准的),自离岗之日起停发工资;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5天的(含5天)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经教育无效的应予以辞退。
2.教职工弄虚作假,伪造证明、证件请假的,或以请假名义搞第二职业的,一经发现均按旷工处理,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消极怠工的按旷工处理。
3.各校校长对教职工的请假考勤工作应严格把关,若有弄虚作假或隐瞒不报的,将追究校长责任.4.除国家规定的假期外,一个聘任周期(3年)内因病假累计超过三个月(按照国家规定应享受产假的妇女和因工伤住院、治疗的人员除外)、因事假累计超过两个月的,暂缓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请事假一年累计超过3个月,请病假一年累计6个月以上的,自行解聘专业技术职务,不得晋升高一级教师职务,不计算量化成绩;请事假一年累计超过30天(含30天),请病假一年累计超过60天(含60天)的,两年内不准推荐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请事、病假一年累计超过15天以上(含15天)的,本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累计超过半年的不进行年度考核。
2008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