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班学习作业以案说纪_学习以案说纪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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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班学习作业-以案说纪

基本案情:

李某(中共党员)是安琥国有林场场长,吴某是该场股长(中共党员),彭某是私营木材厂老板。

1999年因当时木材生意较萧条,安琥林场在与彭某交易时提出,要彭某预付木材款给林场,彭某表示同意,但提出如要预付款则林场应给予其优惠让利。最后经李某、吴某、彭某三人共同商量以每立方米低于市场价40元的价格销售,其中20元归彭某,另外20元归李某、吴某。在场务会上,吴某向其他场领导通报了有关情况,林场与彭某签订了木材购买合同。之后的三年间,彭某陆续在林场购买木材5600余立方米,彭某先后十余次将回扣11.2万元交给李某、吴某二人,其中李某实得5.6万元。

请解答:李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并说明理由。

答: 李某的行为应被定性为受贿行为。李某为中共党员,适用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该条例第八十六条说:“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受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李某行为与其内容相对应。

首先,李某是国有林场场主,国有林场属于事业单位,则李某为国家工作人员,符合了第八十五条条例的违纪主体条件。其次,安琥林场与彭某的木材厂签订了木材购买合同、存在经济往来关系,而且李某先后十余次违规从彭某处获取回扣款、归己所有,这都符合了该条例的违纪客观条件。再者,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中规定的“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李某是林场场主,拥有决策权,在此事件中起主要作用、负主要责任,且案件涉及数额较大、损害了国家利益,还应对其罚予全额回扣款。

吴嘉兴

2012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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