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_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21:02:50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www.daodoc.com - 其他范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号公告

2010-07-09

现就有关“公司+农户”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通知如下:

目前,一些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鉴于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虽不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但系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诸如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为此,对此类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本公告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七月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关于“公司+农户”模式的内涵,目前有两种见解。一种见解认为,它不仅指企业与农户以签约形式建立互惠互利的供销关系,还包括合资、入股的紧密型联合,也包括不受合同约束的松散型联合。另一种见解也是指以具有实力的加工、销售型企业为龙头,与农户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础上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通过契约机制结成利益共同体,企业向农户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按合同规定收购农户生产的产品,建立稳定供销关系的合作模式。

下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word格式文档
下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doc
将本文档下载到自己电脑,方便修改和收藏。
点此处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热门文章
      整站推荐
        点击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