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浬水电厂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电业工作安全规程”。
机 械 部 分
第一章
总
则
第1节
通
则
第1条
按照“在实现增产节约的同时,必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业”的原则,结合电力生产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程。
第2条
坚决贯彻电力生产“安全第一”的方针。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各级领导必须以身作则;要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要发挥安全监察机构和群众性的安全组织的作用,严格监督本规程的贯彻执行。
第3条
担任发、供电(包括农电)工作的各级领导人员、生产工人、技术人员以及电力工业的设计、安装、试验、修造等部门的有关人员,均应熟悉本规程的有关部分,并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电力工业的工程设计应符合本规程的要求。
第4条 上述人员应按其职务和工作性质,学习本规程的全部或有关部分,并定期进行考试。凡独立担任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考试合格。新参加工作的人员或调动到新的工作岗位的人员在开始前必须学习规程的有关部份,并经过考试合格。对外厂来支援的工人、临时工、参加劳动的干部,在开始工作前必须向其介绍现场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
第5条
各单位可根据现场情况制定补充条文,经厂(局)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但补充条文不准与本规程条文相抵触。
第6条
各单位领导人员应组织、教育职工学习和遵守本规程,督促检查规程中规定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用具的完整齐全。分场、工区、变电所的领导和班、组长应负责和监督本规程的贯彻执行。
第7条
各级领导人员都不准发出违反本规程的命令。工作人员接到违反本规程的命令,应拒绝执行。任何工作人员除自己严格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督促周围的人员遵守本规程。如发现有违反本规程,并足以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者,应立即制止。
第8条
对认真遵守本规程者,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本规程者,应认真分析,加强教育,分别情况,严肃处理。对造成严重事故者,应按情节轻重,予以行政或刑事处分。
第2节
生产厂房和工作场所
第9条
生产厂房内外必须保持清洁完整。
第10条
在楼板和结构上打孔或规定地点以外安装起重滑车或堆放重物等,必须事先经过本单位有关技术部门的审核许可。规定放置重物及安装滑车的地点应标以明显的标记(标出界限和荷重限度)。
第11条
禁止利用任何管道悬吊重物和起重滑车。
第12条
生产厂房内外工作场所的井、坑、孔、洞或沟道,必须覆以与地面齐平的坚固的盖板。在检修工作中如需必须恢复原状。
﹡第13条
所有升降口、大小空洞、楼梯和平台,必须装设不低于1050毫米高栏杆和不低于100毫米高的护板。如在检修期间需将栏杆拆除时,必须装设临时遮栏,并在检修结束时将栏杆立即装回。原有高度1000毫米的栏杆可不作改动。
第14条
所有楼梯、平台、通道、栏杆都应保持完整,铁板必须铺设牢固。铁板表面应有纹路以防滑跌。
第15条
门口、通道、楼梯和平台等处,不准放置杂物,以免阻碍通行。电缆及管道不应敷设在经常有人通行的地板上,以免妨碍通行。地板上临时放有容易使人绊跌的物件(如钢丝绳等)时,必须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地面有灰浆泥污,应及时清除,以防滑跌。
第16条
生产厂房内外工作场所的常用照明,应该保证足够的亮度。在装有水位计、压力表、真空表、温度表、各种记录仪表等的仪表盘、楼梯、通道以及所有靠近机器转动部分和高温表面等的狭窄地方的照明,尤须光亮充足。
在操作盘、重要表计(如水位计等)、主要楼梯、通道等地点,还必须设有事故照明。
此外,还应在工作地点备有相当数量的完整手电筒,以便必要时使用。
第17条
生产厂房及仓库应备有必要的消防设备,例如:消防栓、水龙带、灭火器、砂箱、石棉布和其他消防工具等。消防设备应定期检查和试验,保证随时可用。不准将消防工具移作他用。
第18条
禁止在工作场所存储易燃物品,例如:汽油、煤油、酒精等。运行中所需小量的润滑油和日常需用的油壶、油枪,必须存放在指定地点的储藏室内。
第19条
生产厂房应备有带盖的铁箱,以便放置擦拭材料(抹布和棉纱头等),用过的擦拭材料应另放在废棉纱箱内,定期清除。
第20条
所有高温的管道、容器等设备上都应有保温,保温层应保证完整。当室内温度在25°C时,保温层表面的温度一般不超过50°C。
第21条
在油管的法兰盘和阀门的周围,如敷设有热管道或其他热体,为了防漏油而引起火灾,必须在这些热体保温层外面再包上铁皮。不论在检修或运行中,如有油漏到保温层上,应将保温层更换。
油管应尽量少用法兰盘连接。在热体附近的法兰盘,必须装金属罩壳。禁止使用塑料垫或胶皮垫。
油管的法兰和阀门以及轴承、调速系统等应保持严密不漏油。如有漏油现象,应及时修好;漏油应及时拭净,不许任其留在地面上。
第22条
生产厂房内外的电缆,在进入控制室、电缆夹层、控制柜、开关柜等处的电缆孔洞,必须用防火材料严密封闭。
第23条
生产厂房的取暖用热源,应有专人管理。使用压力应符合取暖设备的要求。如用较高压力的热源时,必须装有减压装置,并装安全阀。
﹡第24条
寒冷地区的厂房、烟囱、水塔等处的冰溜子,若有掉落伤人的危险时,应及时清除。如不能清除,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厂房屋面板上不许堆放物件,对积灰、积雪、积冰应及时清除。厂房建筑物顶的排气门、水门、管道应无因漏气、漏水而形成冰叠山的可能,以防压垮房顶。
第25条
厂房必须定期检查,厂房的结构应无倾斜、裂纹、风化、下塌的现象,门窗应完整。
第26条
生产厂房内应备有急救药箱,存放消过毒的包扎材料和必需的药品。
﹡第27条
生产厂房装设的电梯,在使用前应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取得合格证并制订安全使用规定和定期检验维护制度。电梯应有专责人负责维护管理。电梯的安全闭锁装置、自动装置、机械部分、信号照明等有缺陷时必须停止使用,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高空摔跌等伤亡事故。
第3节
工作人员的条件和服装
第28条
新录用的工作人员,须经过体格检查合格。工作人员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凡患有不适于担任热力和机械生产工作病症的人员,经医生鉴定和有关部门批准,应调换作其他工作。
﹡第29条
所有工作人员都应学会触电、窒息急救法、心肺复苏法[详见《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附录七],并熟悉有关烧伤、烫伤、外伤、气体中毒等急救常识。
第30条
使用可燃物品(如乙炔、氢气、油类、瓦斯等)的人员,必须熟悉这些材料的特性及防火防爆规则。
﹡第31条
工作人员的工作服不应有可能被转动的机器绞住的部分;工作时必须穿着工作服,衣服和袖口必须扣好;禁止戴围巾和穿长衣服。工作服禁止使用尼龙、化纤或棉、化纤混纺的衣料制做,以防工作服遇火燃烧加重烧伤程度。工作人员进入生产现场禁止穿拖鞋、凉鞋,女工作人员禁止穿裙子、穿高跟鞋。辫子、长发必须盘在工作帽内。做接触高温物体的工作时,应戴手套和穿专用的防护工作服。
﹡第32条
任何人进人生产现场(办公室、控制室、值班室和检修班组室除外),必须戴安全帽。
第4节
设备的维护
第33条
机器的转动部分必须装有防护罩或其他防护设备(如栅栏),露出的轴端必须设有护盖,以防绞卷衣服。禁止在机器转动时,从靠背轮和齿轮上取下防护罩或其他防护设备。
第34条
对于正在转动中的机器,不准装卸和校正皮带,或直接用手往皮带上撤松香等物。
第35条
在机器完全停止以前,不准进行修理工作。修理中的机器应做好防止转动的安全措施,如:切断电源(电动机的开关、刀闸或熔丝应拉开,开关操作电源的熔丝也应取下);切断风源、水源、气源;所有有关闸板、阀门等应关闭;上述地点都挂上警告牌。必要时还应采取可靠的制动措施。检修工作负责人在工作前,必须对上述安全措施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开始工作。
第36条
禁止在运行中清扫、擦拭和润滑机器的旋转和移动的部分,以及把手伸入栅栏内。清拭运转中机器的固定部分时,不准把抹布缠在手上或手指上使用,只有在转动部分对工作人员没有危险时,方可允许用长嘴油壶或油枪往油盅和轴承里加油。
第37条
禁止在栏杆上、管道上、靠背轮上、安全罩上或运行中设备的轴承上行走和坐立,如必需在管道上坐立才能工作时,必须做好安全措施。
第38条
应尽可能避免靠近和长时间的停留在可能受到烫伤的地方,例如:汽、水、燃油管道的法兰盘、阀门,煤粉系统和锅炉烟道的人孔及检查孔和防爆门、安全门、除氧器、热交换器、汽鼓的水位计等处。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在这些处所长时间停留时,应做好安全措施。
设备异常运行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设备运行。在停止运行前除必须的运行维护人员外,其他清扫、油漆等作业人员以及参观人员不准接近该设备或在该设备附近逗留。
第39条
厂房外墙和烟囱等处固定的爬梯,必须牢固可靠,应设有护圈,高百米以上的爬梯,中间应设有休息的平台,并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上爬梯必须逐档检查爬梯是否牢固,上下爬梯必须抓牢,并不准两手同时抓一个梯阶。
第5节
一般电气安全注意事项
第40条
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均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使用中不准将接地装置拆除或对其进行任何工作。
第4l条
任何电气设备上的标示牌,除原来放置人员或负责的运行值班人员外,其他任何人员不准移动。
第42条
不准靠近或接触任何有电设备的带电部分,特殊许可的工作,应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中的有关规定。
第43 条
湿手不准去摸触电灯开关以及其他电气设备(安全电压的电气设备除外)。
第44条
电源开关外壳和电线绝缘有破损不完整或带电部分外露时,应立即找电工修好,否则不准使用。
第45条
发现有人触电,应立即切断电源,使触电人脱离电源,并进行急救。如在高空工作,抢救时必须注意防止高空坠落。
﹡第46条
遇有电气设备着火时,应立即将有关设备的电源切断,然后进行救火。对可能带电的电气设备以及发电机、电动机等,应使用干式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或1211灭火器灭火;对油开关、变压器(已隔绝电源)可使用干式灭火器、1211灭火器等灭火,不能扑灭时再用泡沫式灭火器灭火,不得巳时可用干砂灭火;地面上的绝缘油着火,应用干砂灭火。
扑救可能产生有毒气体的火灾(如电缆着火等)时,扑救人员应使用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
第6节
工具的使用 ﹙一﹚一
般
工
具
第47条
使用工具前应进行检查,不完整的工具不准使用。
第48条
大锤和手锤的锤头须完整,其表面光滑微凸,不得有歪斜、缺口、凹入及裂纹等情形。大锤及手锤的柄须用整根的硬木制成,不准用大木料劈开制作,应装得十分牢固,并将头部用楔栓固定。锤把上不可有油污。不准戴手套或用单手轮大锤,周围不准有人靠近。
第49条
用凿子凿坚硬或脆性物体时(如生铁、生铜、水泥等),须戴防护眼镜,必要时装设安全遮栏,以防碎片打伤旁人。凿子被锤击部分有伤痕不平整、沾有油污等,不准使用。
第50条
锉刀、手锯、木钻、螺丝刀等的手柄应安装牢固,没有手柄的不准使用。
第51条
砂轮必须进行定期检查。砂轮应无裂纹及其他不良情况。砂轮必须装有用钢板制成的防护罩,其强度应保证当砂轮碎裂时挡住碎块。防护罩至少要把砂轮的上半部罩住。禁止使用没有防护罩的砂轮(特殊工作需要的手提式小型砂轮除外)。
使用砂轮研磨时,应戴防护眼镜或装设防护玻璃。用砂轮磨工具时应使火星向下。不准用砂轮的侧面研磨。
无齿锯应符合上述各项规定。使用时操作人员应站在锯片的侧面,锯片应缓慢地靠近被锯物,不准用力过猛。
第52条
使用钻床时,须把钻眼的物体安设牢固后,才可开始工作。清除钻孔内金属碎屑时,必须先停止钻头的转动。不准用手直接清除铁屑。使用钻床不准戴手套。
第53条
使用锯床时,工件必须夹牢,长的工件两头应垫牢,并防止工件锯断时伤人。
(二)电气工具和用具
﹡第54条
电气工具和用具应由专人保管,每六个月须由电气试验单位进行定期检查;使用前必须检查电线是否完好,有无接地线;坏的或绝缘不良的不准使用;使用时应按有关规定接好漏电保护器和接地线;使用中发生故障,须立即找电工修理。
第55条
不熟悉电气工具和用具使用方法的工作人员不准擅自使用。
第56条
使用电钻等电气工具时须戴绝缘手套。
﹡第57条
在金属容器(如汽鼓、凝汽器、槽箱等)内工作时,必须使用24伏以下的电气工具,否则需使用Ⅱ类(结构符号——回)工具,装设额定动作电流不大于15毫安、动作时间不大于0.1秒的漏电保护器,且应设专人在外不间断地监护。漏电保护器、电源联接器和控制箱等应放在容器外面。
第58条
使用电气工具时,不准提着电气工具的导线或转动部分。在梯子上使用电气工具,应做好防止感电坠落的安全措施。在使用电气工具工作中,因故离开工作场所或暂时停止工作以及遇到临时停电时,须立即切断电源。
第59条
用压杆压电钻时,压杆应与电钻垂直,如压杆的一端插在固定体中,压杆的固定点须十分牢固。
第60条
使用行灯必须注意下列事项: ⑴行灯电压不准超过36伏。在特別潮湿或周围均属金属导体的地方工作时,如在汽鼓、凝汽器、加热器、蒸发器、除氧器以及其他金属容器或水箱等内部,行灯的电压不准超过12伏;
(2)行灯电源应由携带式或固定式的降压变压器供给,变压器不准放在汽鼓、燃烧室及凝汽器等的内部;
(3)携带式行灯变压器的高压侧,应带插头,低压则带插座,并采用两种不能互相插入的插头;
(4)行灯变压器的外壳须有良好的接地线,高压侧最好使用三线插头。
第6l条
电气工具和用具的电线不准接触热体,不要放在湿地上,并避免载重车辆和重物压在电线上。
(三)风
动
工
具
第62条
不熟悉风动工具使用方法和修理方法的工作人员,不准擅自使用或修理风动工具。
第63条
风动工具的锤子、钻头等工作部件,应安装牢固,以防在工作时脱落。工作部件停止转动前不准拆换。
第64条
风动工具的软管必须和工具连接牢固。连接前应把软管吹净。只有在停止送风时才可拆装软管。
第65条
在移动的梯子上使用风动工具时,必须将梯子固定牢固。
(四)喷
灯
第66条
不熟悉喷灯使用方法的人员不准擅自使用喷灯。第67条
喷灯必须符合下列要求,才可以点火;(1)油筒不漏油,喷火嘴无堵塞,线扣不漏气;(2)油筒内的油量不超过油筒容积的3/4;(3)加油的螺丝塞拧紧。
第68条
用喷灯工作时,应遵守下列各项:(1)点火时不准把喷嘴正对着人或易燃物品;(2)油筒内压力不可过高;
(3)工作地点不准靠近易燃物品和带电体;
(4)尽可能在空气流通的地方工作,以免燃烧气体充满室内;
(5)不准把喷灯放在温度高的物体上;
(6)禁止在使用煤油或酒精的喷灯内注入汽油;
(7)喷灯用毕后,应放尽压力,待冷却后,方可放人工具箱内。
第69条
喷灯的加油、放油以及拆卸喷火嘴或其他零件等工作,必须待喷火嘴冷却泄压后再进行。
第二章
热力机械工作票制度
第70条
在生产现场进行检修或安装工作时,为了能保证有安全的工作条件和设备的安全运行,防止发生事故,发电厂各分场以及有关的施工基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工作票制度的内容和工作票的形式,可参考附录Ⅰ各项制订。
第71条
下列工作人员应负工作的安全责任:
(1)工作票签发人;
(2)工作负责人;
(3)工作许可人。
注:整台机组的检修工作,除各个班组应有工作负责人外,有关分场应另指定一个工作领导人领导全部检修工作,并对工作的安全负责。
第72条
工作票必须由分场主任或副主任签发,或由分场主任提出经企业领导批准的人员签发,其他人员签发的工作票无效。
第73条
运行班长必须在得到值长许可并做好安全措施之后,才可允许检修人员进行工作。
第74条
工作票签发人应对下列事项负责:(1)工作是否必要和可能;
(2)工作票上所填写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和完善;(3)经常到现场检查工作是否安全地进行。第75条
工作负责人应对下列事项负责:(1)正确地和安全地组织工作;(2)对工作人员给予必要指导;
(3)随时检查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是否遵守安全工作规程和安全措施。
第76条
工作许可人(值长、运行班长或指定的值班人员)应对下列事项负责:
(1)检修设备与运行设备确已隔断;
(2)安全措施确已完善和正确地执行;
(3)对工作负责人正确说明哪些设备有压力、高温和有爆炸危险等。
第77条
检修工作开始以前,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应共同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确已正确地执行,然后在工作票上签字,才允许开始工作。
第78条
需要按照工作票施工的具体工作项目,由发电厂自行规定。各发电厂可根据具体条件制订出需要执行工作票制度的工作项目一览表,并应经企业总工程师批准。下列工作项目一般应执行工作票制度:
(1)锅炉本体、过热器、省煤器和空气预热器的清扫和检修;
(2)烟道的清扫和检修;(3)炉墙和燃烧室的检修;
(4)送风机、吸风机和排粉机的检修;
(5)主要汽、水、油(包括燃油)、瓦斯管道和阀门的检修;
(6)磨煤机、煤粉管道、粗粉分离器、旋风分离器、给粉机的检修;
(7)除灰装置和除尘器的检修;
(8)螺旋运煤机、运煤皮带、斗链运煤机、轮斗机、翻车机、桥型运煤机和升降机等运煤机械的检修;
(9)在煤斗、煤粉仓、各种水箱、井沟道内的检修工作;
(10)汽轮机、水轮机、凝结水泵、循环水泵、给水泵、热交换器的检修,凝汽器的清洗和检修;
(11)在容器内、槽箱内和在瓦斯管道上的焊接工作。
一台机组或一个管路系统的检修工作,也可以签发一张总的工作票,在全部工作期间有效。
第79条
工作结束前如遇下列情况,应重新签发工作票,并重新进行许可工作的审查程序:
(1)部分检修的设备将加入运行时;
(2)值班人员发现检修人员严重违反安全工作规程或工作票内所填写的安全措施,制止检修人员工作并将工作票收回时;
(3)必须改变检修与运行设备的隔断方式或改变工作条件时。
第80条
工作票应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一式两份,经工作票签发人审核签字后,由工作负责人一并交给工作许可人办理许可手续。
第81条
工作票不准任意涂改。涂改后上面应由签发人(或工作许可人)签名或盖章,否则此工作票应无效。
第82条
许可进行工作前,应将一张工作票发给工作负责人,另一张保存在工作许可人处。
第83条
许可进行工作的事项(包括工作票号码、工作任务、许可工作时间及完工时间)必须记在运行班长(或值长)的操作记录簿内。
第84条
全部工作结束后,工作人员退出工作地点,工作负责人和运行班长(或值长)应在工作票上签字注销。注销的工作票应送交所属单位的领导。
工作票注销后应保存三个月。
第85条
工作如不能按计划期限完成,必须由工作负责人办理工作延期手续。
第86条
在发生故障的情况下,以及夜间必须临时检修工作时,经值长许可后,可以没有工作票即进行抢修,但须由运行班长(或值长)将采取的安全措施和没有工作票而必须进行工作的原因记在运行日志内。
第87条
运行班长(或值长)在工作负责人将工作票注销退回之前,不准将检修设备加入运行。
第三章
燃油设备的运行和检修
第1节
一般注意事项
第88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油区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国家颁发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有关规定。
油罐区内油罐壁间的防火间距和易燃油、可燃油的储罐与周围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规定标准(见附录Ⅱ)。
﹡第89条
发电厂内应划定油区。油区照明应采用防爆型,油区周围必须设置围墙,其高度不低于2米,并挂有“严禁烟火”等明显的警告标示牌,动火要办动火工作票。
第90条
油区必须制订油区出入制度。进入油区应进行登记,交出火种,不准穿钉有铁掌的鞋子。
第91条
油区的一切电气设施(如开关、刀闸、照明灯、电动机、电铃、自起动仪表接点等)均应为防爆型。电力线路必须是暗线或电缆。不准有架空线。
第92条
油区内应保持清洁,无杂草,无油污,不准储存其他易燃物品和堆放杂物,不准塔建临时建筑。
第93条
油区内应有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必须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并经常处在完好的备用状态。
第94条
油区周围必须有消防车行驶的通道,并经常保持畅通。
第95条
卸油区及油罐区必须有避雷装置和接地装置。油罐接地线和电气设备接地线应分别装设。输油管应有明显的接地点。油管道法兰应用金属导体跨接牢固。每年雷雨季节前须认真检查,并测量接地电阻。
第96条
油区一切电气没备的维修,都必须停电进行。
第97条
参加油区工作的人员,应了解燃油的性质和有关防火防爆规定。对不熟悉的人员应先进行有关燃油的安全教育,然后方可参加燃油设备的运行和维修工作。
第2节
燃油的储存管理
第98条
地面和半地下油罐周围应建有符合要求的防火堤(墙)。金属油罐应有淋水装置。
第99条
油罐的顶部应装有呼吸阀或透气孔。储存轻柴油、汽油、煤油、原油的油罐应装呼吸阀;储存重柴油、燃料油、润滑油的油罐应装透气孔和阻火器。运行人员应定期检查;
(1)呼吸阀应保持灵活好用;
(2)阻火器的铜丝网应保持清洁畅通。
﹡第100条
油罐测油孔应用有色金属制成。油位计的浮标同绳子接触的部位应用铜料制成。运行人员应使用铜制工具或专用防爆工具操作。
第101条
用电器仪表测量油罐油温时,严禁将电气接点暴露于燃油及燃油气体内,以免产生火花。
第102条
油泵房应保持良好的通风,及时排除可燃气体。第103条
燃油温度必须严加监视,防止超温。
第3节
燃油设备的检修
第104条 燃油设备检修开工前,检修工作负责人和当值运行人员必须共同将被检修设备与运行系统可靠地隔离,在与系统、油罐、卸油沟连接处加装堵板,并对被检修设备进行有效地冲洗和换气,测定设备冲洗换气后的气体浓度(气体浓度限额可根据现场条件制订)。严禁对燃油设备及油管道采用明火办法测验其可燃性。
第105条 油区检修应尽量使用有色金属制成的工具,如使用铁制工具时,都应采取防止产生火的措施,例如涂油、加铜垫等。
第106条 油区检修用的临时动力和照明的线路,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电源应设置在油区外面;
(2)横过通道的电线,应有防止被轧断的措施;
(3)全部动力线或照明线均应有可靠的绝缘及防爆性能;
(4)禁止把临时电线跨越或架设在有油或热体管道设备上;
(5)禁止把临时电线引入未经可靠地冲洗、隔绝和通风的容器内部;
(6)用手电筒照明时应使用塑料电筒;
(7)所有临时电线在检修工作结束后,应立即拆除。
第107条
燃油设备检修需要动火时,应办理动火工作票。动火工作票的内容应包括动火地点、时间、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审核人、批准人、安全措施等项。动火工作的批准权限应明确规定。在油区内的燃油设备上动火,须经厂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
第108条动火工作必须有监护人。监护人应熟知设备系统、防火要求及消防方法。他的职责是:
(1)检查防火措施的可靠性,并监督执行;(2)在出现不安全情况时,有权制止动火;
(3)动火工作结束后检查现场,做到不遗留任何火源。动火工作进行时,消防人员必须始终在场。
第109条 在油区进行电、火焊作业时,电、火焊设备均应停放在指定地点。不准使用漏电、漏气的设备。火线和接地线均应完整、牢固,禁止用铁棒等物代替接地线和固定接地点。电焊机的接地线应接在被焊接的设备上,接地点应靠近焊接处,不准采用远距离接地回路。
第110条在燃油管道上和通向油罐(油池、油沟)的其他管道上(包括空管道)进行电、火焊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绝措施,靠油罐(油池、油沟)一侧的管路法兰应拆开通大气,并用绝缘物分隔,冲净管内积油,放尽余气。
第111条
在油罐内进行检修工作,必须按照第7章第3节的有关规定执行。在油罐内进行明火作业时,应将通向油罐的所有管路系统隔绝,拆开管路法兰通大气。油罐内部应冲洗干净,并进行良好的通风。
第四章
锅炉设备的检修
第1节
转动机械的检修
第112条
所有转动机械(如风机、泵、磨煤机、给粉机、给煤机、碎渣机等),在开始检修工作前,检修工作负责人应按第35条的要求,检查防止转动的措施。
第113条 有关值班人员应将停止转动机械的原因和切断情况记人运行日志中。检修工作结束后,工作负责人应正式通知值班人员。值班人员只有在接到检修工作负责人的正式通知,并至现场检查工作人员确已离开有关设备后,才可以取下警告牌,恢复设备的使用,并记入运行日志内。
第114条
所有转动机械检修后的试运行操作,均由运行值班人员根据检修工作负责人的要求进行,检修工作人员不准自己进行试运行的操作。
第115条
转动机械检修完毕后,工作负责人应清点人员和工具,检查确实无人或工具留在机械内部后,方可关孔、门。
第116条
转动机械检修完毕后,转动部分的防护装置应牢固地装复,否则不准起动。
第117条
吸风机、送风机、回转式空气预热器等检修后,在试运行前,检修工作负责人和运行值班人员必须检查燃烧室、烟道、空气预热器等处确已无人工作,始可试运行。
第118条
在转动机械试运行起动时,除运行操作人员外,其他人员应先远离,站在转动机械的轴向位置,以防止转动部分飞出伤人。
第五章
水轮机的运行与检修
第1节
在井下和沟内的工作
第119条
没有得到运行班长许可时,禁止进入电缆沟、疏水沟、下水道和井下等处工作。在开始工作以前,工作负责人必须检查这些地点是否安全,通风是否良好,并检查有无瓦斯存在(应用小动物、仪器或矿灯检查,不准用明火检查)。
第120条
进入下水道、疏水沟和井下进行检修工作前,必须采取措施,防止蒸汽或水在检修期间流人工作地点。有关的汽水门应关严、上锁并挂警告牌。
第121条
沟道或井下的温度超过50℃时,不准进行工作,温度在40~50℃时,应根据身体条件轮流工作和休息。若有必要在50℃以上进行短时间的工作时,应订出具体的安全措施并经厂(局)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
第122条
在沟道或井下进行工作时,地面上须有一人担任监护。进入沟道或井下的工作人员须戴安全帽,使用安全带,安全带的绳子应绑在地面牢固物体上,由监护人经常监视。
第123条
工作完毕后工作负责人应清点人员和工具,查明确实无人或工具留在井下或沟内后,将盖板或其他防护装置装复,并通知运行人员工作已经完毕。
第二节 水轮机的检修
第124条
进入水轮机内工作时,应采取下例措施:(1)机组处于停机状态,严密关闭进水、尾水闸门;(2)开启发电机流道和水轮机流道排水阀,启动检修水泵排干流道内积水;
(3)机组流道水位应保证在工作点以下;(4)做好防止导叶转动的措施;(5)关闭主轴密封润滑水;
(6)开启验水阀确定机组流道没有水后,再开启水轮机流道进人孔,进行检修工作。
第125条
在蜗壳或尾水管内搭设脚手架或平台时不准将绳索绑扎在导水叶与水轮之间。
第126条
机组在检修期间,如需进行盘车或操作导水叶时,检修工作负责人应先检查蜗壳、导水叶、水轮和水车室内的工作人员已全部撤离,并无妨碍转动的物件遗留在内,同时要做好在转动期间防止有人进入的措施和标志。
第127条
在导水叶区域内或调速环拐臂处工作时,必须切断油压,并在调速器的操作把手上悬挂“有人工作,禁止操作”的标示牌。
第128条
在水涡轮内进行电焊、气割或铲磨时,应做好通风和防火措施,并备有必要的消防器材。
第129条
进入进水口钢管渐变段工作时,应使用安全带,并有足够照明。
第130条
在封闭压力钢管、蜗壳、尾水管入孔前,检修工作负责人应先检查里面确无人员和物件遗留在内。在封闭蜗壳入孔时还需再进行一次检查后,立即封闭。
第六章
管道、容器的检修
第1节
汽、水管道和瓦斯、油管道的检修
第131条
在许可开始检修前,运行值班人员必须作好一切必要的切换工作,保证检修的一段管道可靠地与其他部分隔离,放去内部的汽、水、油或瓦斯。各有关阀门应上锁,并挂警告牌,对电动阀门还应切断电源,并将这些操作以及发出许可工作的通知,详细地记录在值班日志中。
第132条
检修人员只有在接到运行值班人员关于许可工作的通知以后,始可进行工作。开始工作前,检修工作负责人必须会同值班人员共同检查,需检修的一段管道确已可靠地与运行中的管道隔断,没有汽、水、油或瓦斯流入的可能。
第133条
在汽、水管道上进行长时间的检修工作时,检修管段应用带尾巴的堵板和运行中的管段隔断,或将它们之间的两个串联严密不漏的阀门关严,两个串联阀门之间的疏水门或放水门应予打开。关闭的阀门和打开的疏水门或放水门应上锁并挂警告牌。
第134条
管道检修工作前,检修管段的疏水门必须打开,以防止阀门不严密时漏泄的水或蒸汽积聚在检修的管道内。拧松管道或阀门的法兰盘螺丝时,须先把法兰盘上离身体远的一半螺丝松开,再略松近身体一半的螺丝,使存留的汽、水从对面缝隙排出,以防尚未放尽的汽、水烫伤工作人员。附近如有电器设备,应加以遮挡以防汽、水喷到上面。如果管道上没有疏水门,则须在检修工作负责人的监护下由熟练技工进行松螺丝工作。
如果检修的管段上没有法兰盘而需要用气割或电焊等方法进行检修时,应开启该管段上的疏水门,必要时尚应小心地慢慢松开疏水门上的格兰,证实内部确无压力或存水后,方可进行气割或焊接工作。
第135条
检修工作完毕后,检修工作负责人应会同运行值班人员检查工作确已完结,加装的堵板已经拆除,管道已恢复常态,工作场所已经清理完毕,所有检修人员已经离开,然后才可取下警告牌和锁链。拆除堵板时,必须先把堵板的另一侧积存的汽、水放尽。
第136条
不准在有压力的管道上进行任何检修工作。
对于运行中的管道,可允许带压力紧阀门盘根和在管道上打卡子以消除轻微的漏泄,但必须经分场领导批准并取得值长同意,并由分场领导人指定熟练的人员,在工作负责人的指导和监护下进行。在工作中还要特别注意操作方法的正确性(如螺丝不要紧得过度,紧度要均匀,注意操作位置,防止汽、水烫伤等)。
第137条
安装管道法兰和阀门的螺丝时,应用撬棒校正螺丝孔,不准用手指伸人螺丝孔内触摸,以防轧伤手指。
第138条
在可能有瓦斯的地方进行检修工作时,应遵守下列各项:
(1)必须戴防毒面具,并尽可能在上风位置上工作;
(2)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其中一人担任监护工作;
(3)在管道内部或不易救护的地方工作,应使用安全带,安全带绳子的一端紧握在临护人的手中,监护人随时与管道内部工作人员保持联系;
(4)应使用铜制的工具,以避免引起火花(必须使用钢制的工具时,应涂上黄油)。禁止穿有铁钉的鞋。
(5)工作人员感到不适时,应即离开工作地点,到空气流通的地方休息;
(6)应准备氧气、氨水、脱脂棉等急救药品。
第139条
禁止用捻缝和打卡子的方法消除瓦斯管道的不严密处。
第140条
检修油管道时,除应遵守本章的有关规定外,必须特别作好防火措施。
第141条
禁止在油管道上进行焊接工作。在拆下的油管上进行焊接时,必须事先将管子冲洗干净。
第2节
容器内的工作
﹡第142条
工作人员进入容器、槽箱内部进行检查、清洗和检修工作,必须经过分场领导人的批准和得到运行班长的许可。作业时应加强通风,但严禁向内部输送氧气。
采用气体充压对箱、罐等容器、设备找漏时,应使用压缩空气。压缩空气经可靠的减压控制阀门控制在措施规定的压力下方可进行充压。对装用过易燃介质的在用容器,充压前必须进行彻底清洗和置换。禁止使用各类气体的气瓶进行充压找漏。
第143条
在盛过易燃物品的容器内部或外部进行焊接工作,应按照第153条的规定进行。
第144条
若容器或槽箱内存在着有害气体或存在有可能发生有害气体的残留物质,须先进行通风,把有害气体或可能发生有害气体的物质清除后,工作人员始可进内工作。工作人员应轮换工作和休息。
第145条
凡在容器、槽箱内进行工作的人员,应根据具体工作性质,事先学习必须注意的事项(如使用电气工具应注意事项,气体中毒、窒息急救法等),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其中一人在外面监护。在可能发生有害气体的情况下,则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三人,其中二人在外面监护。监护人应站在能看到或听到容器内工作人员的地方,以便随时进行监护。监护人不准同时担任其他工作。
第146条
在容器、槽箱内工作,如需站在梯子上工作时,工作人员应使用安全带,绳子的一端拴在外面牢固的地方。
第147条
在容器内衬胶、涂漆、刷环氧玻璃钢时,应打开人孔门及管道阀门,并进行强力通风。工作场所应备有泡沫灭火器和干砂等消防工具,严禁明火。对这项工作有过敏性的人员不准参加。
第148条
在关闭容器、槽箱的人孔门以前,工作负责人必须清点人员和工具,检查确实没有人员或工具、材料等遗留在内,才可关闭。
第七章
电
焊
和
气
焊
第1节
一般安全工作要求
第149条
未受过专门训练的人员不准进行焊接工作。焊接锅炉承压部件、管道及承压容器等设备的焊工,必须按照锅炉监察规程(焊工考试部分)的要求,经过基本考试和补充考试合格,并持有合格证,始可允许工作。
第150条
焊工应穿帆布工作服,戴工作帽,上衣不准扎在裤子里。口袋须有遮盖,脚面应有鞋罩,以免焊接时被烧伤。
第151条
禁止使用有缺陷的焊接工具和设备。
第152条
不准在带有压力(液体压力或气体压力)的设备上或带电的设备上进行焊接。在特殊情况下需在带压和带电的没备上进行焊接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经厂(局)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对承重构架进行焊接,必须经过有关技术部门的许可。
第153条
禁止在装有易燃物品的容器上或在油漆未干的结构或其他物体上进行焊接。
第154条
禁止在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内进行焊接。在易燃易爆材料附近进行焊接时,其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小于5米,并根据现场情况,采取安全可靠措施(用围屏或石棉布遮盖)。
第155条
对于存有残余油脂或可燃液体的容器,必须打开盖子,清理干净;对存有残余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应先用水蒸汽吹洗,或用热碱水冲洗干净,并将其盖口打开,方才准许焊接。
第156条
在风力超过5级时禁止露天进行焊接或气割。但风力在5级以下3级以上进行露天焊接或气割时,必须搭没挡风屏以防火星飞溅引起火灾。
第157条
下雨雪时,不可露天进行焊接或切割工作。如必须进行焊接时,应采取防雨雪的措施。
第158条
在可能引起火灾的场所附近进行焊接工作时,必须备有必要的消防器材。
第159条
进行焊接工作时,必须设有防止金属熔渣飞溅、掉落引起火灾的措施以及防止烫伤、触电、爆炸等措施。焊接人员离开现场前,必须进行检查,现场应无火种留下。
第160条
在高空进行焊接工作,必须遵照本规程第八章高处作业部分的有关规定。
第161条
在梯子上只能进行短时不繁重的焊接工作,禁止登在梯子的最高梯阶上进行焊接工作。
第162条
在锅炉汽鼓、凝汽器、油箱、油槽以及其他金属容器内进行焊接工作,应有下列防止触电的措施:
(1)电焊时焊工应避免与铁件接触,要站立在橡胶绝缘垫上或穿橡胶绝缘鞋,并穿干燥的工作服;
(2)容器外面应设有可看见和听见焊工工作的监护人,并应设有开关,以便根据焊工的信号切断电源;
(3)容器内使用的行灯,电压不准超过12伏。行灯变压器的外壳应可靠地接地,不准使用自耦变压器;
(4)行灯用的变压器及电焊变压器均不得携人锅炉及金属容器内。
第163条
在密闭容器内,不准同时进行电焊及气焊工作。
第164条
在坑井或深沟内进行焊接,应遵守本规程第五章第1节的有关规定。
第2节
电
焊
第165条
在室内或露天进行电焊工作;必要时应在周围设挡光屏,防止弧光伤害周围人员的眼睛。
第166条
在潮湿地方进行电焊工作,焊工必须站在干燥的木板上,或穿橡胶绝缘鞋。
第167条
固定或移动的电焊机(电动发电机或电焊变压器)的外壳以及工作台,必须有良好的接地。
第168条
电焊工作所用的导线,必须使用绝缘良好的皮线。如有接头时,则应连接牢固,并包有可靠的绝缘。连接到电焊钳上的一端,至少有5米为绝缘软导线。
第169条
电焊设备(变压器、电动发电机)应使用带有保险的电源刀闸,并应装在密闭箱匣内。
第170条
电焊设备的装设、检查和修理工作,必须在切断电源后进行。
第171条
电焊钳必须符合下列几项基本要求:
(1)须能牢固地夹住焊条;
(2)保证焊条和电焊钳的接触良好;
(3)更换焊条必须便利;
(4)握柄必须用绝缘耐热材料制成。
第172条
电焊机的裸露导电部分和转动部分以及冷却用的风扇,均应装有保护罩。
第173条
电焊工应备有下列防护用具:
(1)镶有滤光镜的手把面罩或套头面罩;
(2)电焊手套;
(3)橡胶绝缘鞋;
(4)清除焊渣用的白光眼镜(防护镜)。
第174条
电焊工所坐的椅子,须用木材或其他绝缘材料制成。
第175条
电焊工在合上电焊机刀闸开关前,应先检查电焊设备,如电动机外壳的接地线是否良好,电焊机的引出线是否有绝缘损伤、短路或接触不良等现象。
第176条
电焊工在合上或拉开电源刀闸时,应戴干燥的手套,另一只手不得按在电焊机的外壳上。
第177条
电焊工更换焊条时,必须戴电焊手套,以防触电。
第178条
清理焊渣时必须戴上白光眼镜,并避免对着人的方向敲打焊渣。
第179条
在起吊部件过程中,严禁边吊边焊的工作方法。只有在摘除钢丝绳后,方可进行焊接。
第180条
不准将带电的绝缘电线搭在身上或踏在脚下。电焊导线经过通道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外力损坏。
第181条
当电焊设备正在通电时,不准触摸导电部分。
第182条
电焊工离开工作场所时,必须把电源切断。
第3节
气
焊
第183条
储存气瓶的仓库应具有耐火性能;门窗应向外开,装配的玻璃应用毛玻璃或涂以白色油漆;地面应该平坦不滑,砸击时不会发生火花。
第184条
容积较小的仓库(储存量在50个气瓶以下)与其他建筑物的距离应不少于25米;较大的仓库与施工及生产地点的距离应不少于50米;与住宅和办公楼的距离应不少于100米。
第185条
储存气瓶仓库周围10米距离以内,不准堆置可燃物品,不准进行锻造、焊接等明火工作,也不准吸烟。
第186条
仓库内应设架子,使气瓶垂直立放,空的气瓶可以平放堆叠,但每一层都应垫有木制或金属制的型板,堆叠高度不准超过1.5米。
第187条
装有氧气的气瓶不准与乙炔气瓶或其他可燃气体的气瓶储存于同一仓库。
第189条
储存气瓶的仓库内不准有取暖设备。
第190条
储存气瓶的仓库内,必须备有消防用具,并应采用防爆的照明,室内通风应良好。
第191条
气瓶的搬运应遵守下列各项规定:
(1)气瓶搬运应使用专门的抬架或手推车;
(2)运输气瓶时应安放在特制半圆形的承窝木架内;如没有承窝木架时,可以在每一气瓶上套以厚度不少于25毫米的绳圈或橡皮圈两个,以免互相撞击;
(3)全部气瓶的气门都应朝向一面;
(4)用汽车运输气瓶时,气瓶不准顺车厢纵向放置,应横向放置。气瓶押运人员应坐在司机驾驶室内,不准坐在车箱内;
(5)为防止气瓶在运输途中滚动,应将其可靠地固定住;
(6)用汽车、马车或铁道敞车运输气瓶时,应用帆布遮盖,以防烈日曝晒;
(7)不论是已充气或空的气瓶,应将瓶颈上的保险帽和气门侧面连接头的螺帽盖盖好后才许运输;
(8)运送氧气瓶时,必须保证气瓶不致沾染油脂、沥青等;
(9)严禁把氧气瓶及乙炔瓶放在一起运送,也不准与易燃物品或装有可燃气体的容器一起运送。
﹙一﹚氧气瓶和乙炔气瓶的使用
第192条
在连接减压器前,应将氧气瓶的输气阀门开启四之—转,吹洗1~2秒钟,然后用专用的扳手安上减压器。工作人员应站在阀门连接头的侧方。
第193条
气瓶上的阀门或减压器气门,若发现有毛病时,应立即停止工作,进行修理。
第194条
氧气瓶应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进行水压试验。过期未经水压试验或试验不合格者不准使用。在接收氧气瓶时,应检查印在瓶上的试验日期及试验机械的鉴定。
第195条
运到现场的氧气瓶,必须验收检查。如有油脂痕迹,应立即擦试干净;如缺少保险帽或气门上缺少封口螺丝或有其他缺陷,应在瓶上注明“注意!瓶内装满氧气”,退回制造厂。
﹡第196条
氧气瓶应涂天蓝色,用黑颜色标明“氧气”字样;乙炔气瓶应涂白色,并用红色标明“乙炔”字样;氮气瓶应涂黑色,并用黄色标明“氮气”字样;二氧化碳气瓶应涂白色,并用黑色标明“二氧化碳”字样。其它气体的气瓶也均应按规定涂色和标字。气瓶在保管、使用中,严禁改变气瓶的涂色和标志,以防止上层涂色脱落造成误充气。
第197条
氧气瓶内的压力降到0.196千帕,不准再使用。用过的瓶上应写明“空瓶”。
第198条
氧气阀门只准使用专门扳手开启,不准使用凿子、锤子开启。乙炔阀门须用特殊的键开启。
第199条
在工作地点,最多只许有两个氧气瓶:一个工作,一个备用。
﹡第200条
使用中的氧气瓶和乙炔气瓶应垂直放置并固定起来,氧气瓶和乙炔气瓶的距离不得小于8米。
第201条
严禁使用没有减压的氧气瓶。
第202条
禁止装有气体的气瓶与电线相接触。
第203条
在焊接中禁止将带有油迹的衣服、手套或其他沾有油脂的工具、物品与氧气瓶软管及接头相接触。
第204条
安设在露天的气瓶,应用帐棚或轻便的板棚遮护,以免受到阳光曝晒。
(二)减
压
器
第205条
减压器的低压室没有压力表或压力表失效,一概不准使用。
第206条
将减压器安装在气瓶阀门或输气管前,应注意下列各项:
(1)减压器(特别是连接头和外套螺帽)是否沾有油脂,如有油脂应擦洗干净;
(2)外套螺帽的螺纹是否完好,帽内应有纤维质垫圈(不准用皮垫或胶垫代替);
(3)预吹阀门上的灰尘时,工作人员应站在侧面,以免被气体冲伤,其他人员不准站在吹气方向附近。
第207条
应先把减压器和氧气瓶加接后,再开启氧气瓶的阀门,开启阀门不准猛开,应监视压力,以免气体冲破减压器。
第208条
减压器冻结时应用热水或蒸汽解冻,禁止用火烤。
第209条
减压器如发生自动燃烧,应迅速把氧气瓶的阀门关闭。
第210条
减压器需要长时间停用时,须将氧气瓶的阀门关闭。工作结束时,须将减压器自气瓶上取下,由焊工保管。
第211条
使用于氧气瓶的减压器应涂蓝色;使用于乙炔发生器的减压器应涂白色,以免混用。
(三)橡
胶
软
管
第212条
橡胶软管须具有足以承受气体压力的强度,氧气软管须用1.961兆帕的压力试验,乙炔软管须用0.490兆帕的压力试验。二种软管不准混用。
第213条
橡胶软管的长度一般为15米以上。两端的接头(一端接减压器,另一端接焊枪)必须用特质的卡子卡紧,或用软的和退火的金属绑线扎紧,以免漏气或松脱。
第214条
在连接橡胶软管前,应先将软管吹净,并确定管中无水后,才许使用。禁止用氧气吹乙炔气管。
第215条
使用的橡胶软管不准有鼓包、裂缝或漏气等现象。如发现有漏气现象,不准用贴补或包缠的方法修理,先将其损坏部分切掉,再用接头管把软管连接起来并用夹子或金属绑线扎紧。
第216条
可燃气体(乙炔)的橡胶软管如在使用中发生脱落、破裂或着火时,应首先将焊枪的火焰熄灭,然后停止供气。氧气软管着火时,应先拧松减压器上的调整螺杆或将氧气瓶的阀门关闭,停止供气。
第217条
乙炔和氧气软管在工作中应防止沾上油脂或触及金属溶液。禁止把乙炔及氧气软管放在高温管道和电线上,或把重的或热的物体压在导线敷设在一起。
(四)焊
炝
第218条
焊枪在点火前,应检查其连接处的严密性及其嘴子有无堵塞现象。
第219条
焊枪点火时,应先开乙炔气门,再开氧气门,立即点火,然后再调整火焰。熄火时与此操作相反,即先关氧气门,后关乙炔气门,以免回火。
第220条
由于焊嘴过热堵塞而发生回火或多次鸣爆时,应尽速先将乙炔气门关闭,再关闭氧气门,然后将嘴浸入冷水中。
第221条
焊工不准将正在燃烧中的焊枪放下;如有必要时,应先将火焰熄灭。
第八章
高
处
作
业
第1节
一般注意事项
﹡第222条
凡在离地面2米及以上的地点进行的工作,都应视作高处作业,应按照本规程的规定执行。凡能在地面上预先作好的工作,都必须在地面上作,尽量减少高处作业。在架空线路杆塔上工作时,除应遵守本章的有关规定外,应遵照《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的有关规定。
第223条
担任高处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患有精神病、癫病及经医师鉴定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不宜从事高处作业病症的人员,不准参加高处作业。凡发现工作人员有饮酒、精神不振时,禁止登高作业。
第224条
高处作业均须先搭建脚手架或采取防止坠落措施,方可进行。
第225条
在坝顶、陡坡、屋顶、悬崖、杆塔、吊桥以及其他危险的边沿进行工作,临空一面应装设安全网或防护栏杆,否则,工作人员须使用安全带。
第226条
峭壁、陡坡的场地或人行道上的冰雪、碎石、泥土须经常清理,靠外面一侧须设1米高的栏杆。在栏杆内侧设18厘米高的侧板或土埂,以防坠物伤人。
第227条
在没有脚手架或者在没有栏杆的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超过1.5米时,必须使用安全带,或采取其他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228条
安全带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并应定期(每隔6个月)进行静荷重试验;试验荷重为225公斤,试验时间为5分钟,试验后检查是否有变形、破裂等情况,并做好试验记录。不合格的安全带应及时处理。
第229条
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丝绳上。禁止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
第230条
高处作业应一律使用工具袋。较大的工具应用绳拴在牢固的构件上,不准随便乱放,以防止从高空坠落发生事故。
第231条
在进行高处工作时,除有关人员外,不准他人在工作地点的下面通行或逗留,工作地点下面应有围栏或装设其他保护装置,防止落物伤人。
如在格栅式的平台上工作,为了防止工具和器材掉落,应铺设木板。
第232条
不准将工具及材料上下投掷,要用绳系牢后往下或往上吊送,以免打伤下方工作人员或击毁脚手架。
第233条
上下层同时进行工作时,中间必须搭设严密牢固的防护隔板、罩棚或其他隔离设施。工作人员必须戴安全帽。
第234条
冬季在低于零下10℃进行露天高处工作,必要时应该在施工地区附近设有取暖的休息所;取暖设备应有专人管理,注意防火。
第235条
在6级及以上的大风以及暴雨、打雷、大雾等恶劣天气,应停止露天高处作业。电力线路作业应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的规定执行。
第236条
禁止登在不坚固的结构上(如石棉瓦屋顶)进行工作。为了防止误登,应在这种结构的必要地点挂上警告牌。
第2节
脚
手
架
第237条
高处工作用的脚手架或吊架须能足够承受站在上面的人员和材料等质量。
第238条
搭脚手架所用的杆柱可采用木杆、竹竿或金属管。木杆应采用剥皮杉木或其他各种坚韧的硬木。杨木、柳木、桦木、油松和其他腐朽、折裂、枯节等易折断的木杆,禁止使用。竹竿应采用坚固无伤的毛竹,但青嫩、枯黄、或有裂纹、虫蛀以及受机械损伤的都不准使用。脚手架踏板的厚度不应小于5厘米。
第239条
禁止将脚手架直接搭靠在楼板的木楞上及未经计算过补加荷重的结构部分上,或将脚手架和脚手板固定在建筑不十分牢固的结构上(如栏杆、管子等)。
第240条
脚手板和脚手架相互间应连接牢固。脚手板的两头均应放在横杆上,固定牢固。脚手板不准在跨度间有接头。
第241条
脚手架要同建筑物连接牢固,立杆或支杆的底端要埋入地下,深度应该视土壤性质决定;在埋人杆子的时候,要先将士夯实;如果是竹竿,必须在基坑内垫以砖石,以防下沉;遇松土或者无法挖坑的时候,必须绑设地杆子。
第242条
脚手板和斜道板要满铺于架子的横杆上。在斜道两边、斜道拐弯处和脚手架工作面的外侧,应设l米高的栏杆,并在其下部加设18厘米高的护板。
第243条
脚手架应装有牢固的梯子,以便工作人员上下和运送材料。用起重装置起吊重物时,不准把起重装置和脚手架的结构相连接。
第244条
禁止在脚手架和脚手板上起重聚集人员或放置超过计算荷重的材料。
第245条
搭设脚手架的工作领导人应对所搭的脚手架进行检验合格并出具书面证明后方准使用。检修工作负责人每日应检查所使用的脚手架和脚手板的状况,如有缺陷,须立即整修。
第246条
在冬季应清除脚手板上冰雪,并要撤上砂子、锯末或炉灰。
第247条
严禁随手用木桶、木箱、砖及其他建筑材料搭临时铺板来代替正规脚手架。
第248条
脚手架接近带电体时,应做好防止触电的措施。
第249条
脚手架上禁止乱拉电线。必须安装临时照明线路时,木竹脚手架应加绝缘子,金属管脚手架应另设木横担。
第250条
在工作过程中,不准随意改变脚手架的结构,有必要时,必须经过技术负责人员的同意。
第251条
安装金属管脚手架,禁止使用弯曲、压扁或者有裂缝的管子,各个管子的接连部分要完整无损,以防倾倒或移动。
第252条
金属管脚手架的立杆,必须垂直地稳放在垫板上,在安置垫板前要将地面夯实、整平。立杆应套上柱座,柱座系由支柱底板及焊接在底板上的管子制成。
第253条
金属管脚手架的接头,应用特制的铰链相互搭接,这种铰链适用于直角,也适用于锐角和钝角(用于斜撑等)。连接各个构件间的铰链螺栓,必须拧紧。
第254条
脚手板应当固定在金属管脚手架的横梁上。
第255条
移动式脚手架,一般可采用金属、木料装配成,架下装有滚轮。移动式脚手架必须经过设计和验收。
第256条
当移动脚手架时,脚手架上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下来,上面有人工作的脚手架禁止移动。
第257条
移动较大的移动式脚手架,可用绞盘、卷扬机等均衡缓慢地移动,但在移动时应有切实防止脚手架倾倒的措施。移动脚手架时,其道路的纵横面上皆须铺平。
第258条
移动式脚手架已位于工作地点后,应即将活动部分分可靠地绑牢固定,然后将脚手架本身与建筑物绑住。工人上下应使用固定的梯子。
第259条
悬吊式脚手架或吊篮应经过设计和验收。
第260条
悬吊式脚手架和吊篮所用的钢丝绳及大绳的直径,应根据计算决定。吊物的安全系数不小于6,吊人的全系数不小于14。
第261条
悬吊式脚手架和吊篮禁止使用麻绳,其所用的钢丝绳和其他绳索应作1.5倍静荷重试验;此外吊篮还需进行动荷重试验,其试验系使吊篮装载超过工作荷重10%的重量以等速升降法进行,并应作出试验记录。
第262条
悬吊式脚手架或吊篮每天使用前,应由工作负责人进行挂钩,并对一切绳索进行检查。
第263条
悬吊式脚手架与邻近的悬吊式脚手架,严禁在中间用跳板跨接使用。
第264条
用来吊拉吊篮所用的钢丝绳和大绳,应保护其不与吊篮的边缘、房檐等棱角相摩擦。
第265条
用来升降吊篮的人力卷扬机应备有安全制动装置,以防止当吊起吊篮时,工作人员在转动的卷扬机把柄上偶然松手,吊篮落下。升降吊篮应有专人指挥。用来升降吊篮的卷扬机应固定在牢固的地锚或建筑物上,固定处所的耐拉力必须大于吊篮设计荷重的5倍。
第266条
使用吊篮工作时,应使用安全带,安全带应拴在建筑物的可靠处所。
第267条
特殊形式的脚手架,例如装在水电站的进水口、调压井等处的,应有专门设计,并经本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
第3节
斜道与跳板
第268条
斜道坡度如大于1:3,板面应架成台阶,每阶的高度以l5厘米为宜。通行手推车的斜道坡度不应大于l:7。斜道的宽度,如系单方向通行,不应小于l米,如系双向通行,不应小于1.5米。
第269条
斜道板与跳板的厚度应为5厘米,如果其跨度超过一般脚手板的规定时,则其厚度应该根据计算决定。
第270条
跳板的坡度应保持在1:3以下,在跳板的全宽上应钉有防滑木条,各木条的距离应为30~40厘米。
第271条
在斜道或跳板上通行时,斜道板或跳板应不致被压弯或发生滑动,斜道板的两侧应装上1米高的栏杆,必要时应装护板。
第272条
跳板搭在圆顶型或拱型的建筑物上时,其底面应当备有合于下面建筑物圆弧型的底垫,以保证其稳固性。
第4节
梯
子
第273条
在短时间内可以完成工作,可使用梯子,但梯子必须坚固完整。各分场(工区、变电所)使用的梯子应指定专人管理。使用前应进行检查,且应及时修理,以保持完整。
第274条
梯子的支柱须能承受工作人员携带工具攀登时的总重量。梯子的横木须嵌在支柱上,不准使用钉子钉成的梯子。梯阶的距离不应大于40厘米。
第275条
在梯子上工作时,梯与地面的斜角度为60度左右。工作人员必须登在距梯顶不少于1米的梯蹬上工作。
第276条
如梯子长度不够而需将两个梯子连接使用时,须用金属卡子接紧,或用铁丝绑接牢固。
第277条
在工作前须把梯子安置稳固,不可使其动摇或倾斜过度。在水泥或光滑坚硬的地面上使用梯子时,须用绳索将梯子下端与固定物缚住(有条件时可在其下端安置橡胶套或橡胶布)。
第278条
在木板或泥地上使用梯子时,其下端须装有带尖头的金属物,或用绳索将梯子下端与固定物缚住。
第279条
靠在管子上使用的梯子,其上端须有挂钩或用绳索缚住。
第280条
若已采用上述方法仍不能使梯子稳固时,可派人扶着,以防梯子下端滑动,但必须做好防止落物打伤下面人员的安全措施。
第281条
人字梯须具有坚固的绞链和限制开度的拉链。
第282条
禁止把梯子架设在木箱等不稳固的支持物上或容易滑动的物体上使用。
第283条
在通道上使用梯子时,应设监护人或设置临时围栏。梯子不准放在门前使用,有必要时,应采取防止门突然开启的措施。
第284条
人在梯子上时,禁止移动梯子。
第285条
在转动部分附近使用梯子时,为了避免机械转动部分突然卷住工作人员的衣服,应在梯子与机械转动部分之间临时设置薄板或金属网防护。
第286条
在梯子上工作时应使用工具袋;物件应用绳子传递,不准从梯上或梯下互相抛递。
第287条
禁止在悬吊式的脚手架上搭放梯子进行工作。
第287条
软梯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0。软梯应挂在可靠的支持物上。
第288条
软梯必须每半年进行一次荷重试验,试验时以500公斤的重量挂在绳索上,经5分钟,若无变形或损伤即认为合格,然后才准继续使用;试验结果应作记录,由试验负责人签章。过期未作试验的软梯,不准继续使用。
第289条
使用软梯前,必须由工作负责人进行检查,并清除软梯上方山崖上的风化危石。
第290条
软梯的架设应指定专人负责或由使用者亲自架设。未经批准的人员不准攀登软梯,也不准作软梯的架设工作。
第291条
在软梯上只准一个人工作。在软梯上工作的人员,衣着必须灵便,并应使用安全带,戴安全帽,带工具袋。
第5节
脚手架的拆除
第292条
在拆除大型的脚手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在准备拆除脚手架的周围设围栏,并在通向拆除地区的路口悬挂警告牌;
(2)敷设在需要拆除的脚手架上的电线和水管应首先切断,电线必须由电工拆除;
(3)拆除高层脚手架时,应设专人监护。
第293条
拆除脚手架的各部分应按顺序进行,当拆某一部分时,应不使另一部分或其他的结构部分发生倾斜倒塌现象。
第294条
拆除脚手架,必须由上而下地分层进行,不准上下层同时作业,拆下的构件用绳索捆牢,并用起重设备、滑车或卷扬机吊下,不准向下抛掷。
拆除脚手架时不准采取将整个脚手架推倒,或先拆下层主柱的方法。
第295条
脚手架的栏杆与楼梯不应先行拆掉,而应与脚手架的拆除工作同时配合进行。
第296条
在脚手架拆除区域内,禁止与该项工作无关的人员逗留。
第297条
在电力线路附近拆除时,应停电进行。不能停电时,应采取防止触电和打坏线路的措施。
第九章
起重和搬运
第1节
一般安全工作要求
第298条
各企业在进行大修、改进工程与基本建设建筑安装工作前,对于起重工作所采用起重设备的规范与安全操作条例,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规定。
第299条
对于起重能力在50吨以上的起重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参加设备的定货、验收、试运转及鉴定起重设备的安全技术问题。
第300条
接交起重设备时,应由交付单位提出设备构造、装配、安全操作与维护的说明书;接受单位按说明书及清单上的规定进行验收。
第301条
对于须经过安装、试车、运行的起重设备以及它的电力、照明、取暖等接线,行驶轨道或路面、路基的状及号志的设置等一切有关部分,均应由有关的专门技术人员进行检查和试验,出具书面证明设备全面安全可靠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第302条
对起重设备的停置,燃料或附属材料的存放等一切有关环境及措施,应事先予以查验或提出规定要求,以确保安全。
﹡第303条
起重机械只限于熟悉使用方法并经考试合格,取的合格证的人员使用。取得一种或几种起重设备合格证的驾驶人员,去承担另一种新型起重设备的驾驶工作前,应经过该项新设备的单独测验,取得合格证后方可正式工作。
第304条
起重机械和起重工具的工作负荷,不准超过铭牌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如必须超铭牌使用时,应经过计算和试验,并经厂(局)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没有制造厂铭脾的各种起重机具,应经查算,并作荷重试验后,方准使用。
第305条
各式起重机、各种简单起重机械、钢丝绳、麻绳等的检查和试验等,可参考附录Ⅲ的有关资料。
﹡第306条
一切重大物件的起重、搬运工作须由有经验的专人负责领导进行,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熟悉起重搬运方案和安全措施。起重搬运时只能由一人指挥,指挥人员应由经专业技术培训取得合格证的人员担任。
第307条
遇有大雾、照明不足、指挥人员看不清各工作地点或起重驾驶人员看不见指挥人员时,不准进行起重工作。
第308条
遇有6级以上的大风时,禁止露天进行起重工作。
第309条
各种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以及检查、试验等,除应遵守本规程的规定外,并应执行劳动部门公布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程》。
第310条
各种起重机检修时,应将吊钩降放在地面。
第2节
各式起重机
第311条
没有得到司机的同意,任何人不准登上起重机或起重机的轨道。
第312条
各式起重机的齿轮、转轴、对轮等露出的转动部分,均应安设保护装置。
第313条
各式起重机应该根据需要安设过卷扬限制器、过负荷限制器、起重臂俯仰限制器、行程限制器、联锁开关等安全装置以及移动旋转及升降机构的煞车装置。悬臂起重机应设有起重指示器。铁路起重机必须安有夹轨钳。
第314条
架空电动行车的移动机构及电动行车小车的移动机构,当其行车速度超过0.5米/秒时,应设有切断电源的自动煞车装置。电动起重机卷筒的每一方面驱动都应有二个煞车装置,但起重能力在30吨以下而按设备的结构又不能再装第二套煞车装置时,则容许在仅有一套煞车装置的情况下投入运行。
第315条
大型机组用的室内桥式起重机,必须装有可靠的微量调节控制系统,以保证大件起吊时的可靠性。
第316条
各式起重机的技术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对新装、拆迁的起重机在运行前,应经过一次技术检查,并用一定的荷重进行静力试验和动力试验。对于起重机的技术检查,首先应检查其有无保险装置、联锁装置和防护装置,以及这些装置是否完好;再检查附件(绳索、链条、吊钩、齿轮和转动装置)的状况与磨损程度和固定物(螺帽开口销等)的状况;对电力传动的起重机,还应检查接地状况。
第317条
静力试验的目的是检查起重设备的总强度和制动器的动作。试验的方法是加上最大工作荷重量,提升离地约100毫米使其悬吊10分钟,然后将负荷增加10%,再吊10分钟,检查整个起重设备的状况和部件。新安装或大修后的起重机应将负荷增加25%,再吊10分钟,然后进行检查。桥式及龙门式起重机和高架起重机等在进行静力试验时,还应测量构架的挠曲弯度,其数值不准超过规定标准(见附录Ⅲ)。
第318条
动力试验是在起重设备经过静力试验证明机械结构良好后进行。试验方法是将超过最大工作荷重量的10%的负荷悬吊于钩上,然后往复升降数次,并以同样负荷试验其运动部分和行程自动限制器。如一切正常,即可投入运行。
第319条
电动起重机的金属结构以及所有电气设备的外壳,均应可靠地予以接地。移动式起重机的金属结构,通过行车轨道接地。电动行车小车,通过金属结构接地。
第320条
起重工作应有统一的信号,起重机操作人员应根据指挥人员的信号(红白旗、口哨、左右手)来进行操作;操作人员看不见信号时不准操作。
第321条
装有过卷扬限制器、过负荷限制器、行程限制器以及起重臂俯仰限制器等的各式起重机,在工作时,指挥人员必须在其限制范围以内进行工作,禁止利用这些安全装置来代替正规操作动作,但属于自动化操作范围以内的安全装置除外。
第322条
禁止工作人员利用吊钩来上升或下降。
第323条
起重物品必须绑牢,吊钩要挂在物品的重心上,吊钩钢丝绳应保持垂直。禁止使吊钩斜着拖吊重物。在吊钩已挂上而被吊物尚未提起时,禁止起重机移动或作旋转动作。
第324条
起重机的荷重在满负荷时,应尽量避免离地太高。起吊重物提升的速度要均匀平稳,不宜忽快忽慢、忽上忽下,以免重物在空中摇晃发生危险。放下时速度不宜太快防止吊物到地时碰坏。
第325条
吊运有爆炸危险的物品(如压缩气瓶、强酸强碱、易燃性油类等),应制订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经厂(局)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
第326条
起重机在起吊大的或不规则的构件时,应在构件上系以牢固的拉绳,使其不摇摆不旋转。
第327条
起吊的重物,必须先用绳子或链子很牢固和平稳地绑着,绳子或链子不应有打结和扭劲的情况。所吊的物件若有棱角或特别光滑的部分,在棱角或滑面与绳子相接触处应加以包垫,防止绳子受伤或打滑。
第328条
起吊重物前应由工作负责人检查悬吊情况及所吊物件的捆绑情况,认为可靠后方准试行起吊。起吊重物稍一离地(或支持物),就须再检查悬吊及捆绑情况,认为可靠后方准继续起吊。在起吊过程中如发现绳扣不良或重物有倾倒危险,应立即停止起吊。
第329条
起重机传动装置在运转中变换方向时,应经过停止稳定后再开始逆向运转,禁止直接变更运转方向。运转速度不宜变换过大,加速或减速应逐渐进行。
﹡第330条
与工作无关人员禁止在起重工作区域内行走或停留。起重机正在吊物时,任何人不准在吊杆和吊物下停留或行走。
第331条
起吊重物不准让其长期悬在空中。有重物暂时悬在空中时,严禁驾驶人员离开驾驶室或做其他工作。
第332条
重物放到地上应稳妥地放置,防止倾倒或滚动,必要时应用绳绑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