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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李某系被拆迁公房的承租人,王某为其母亲,长年卧病在床,因此一直居住在该处由李某照顾。除该二人户口在该房屋内,李某弟弟的户籍原也在该被拆迁房屋内,但因服兵役,户口被迁出了该房屋。本次动迁,李某签订了动迁补偿安置协议,获得拆迁补偿安置款一百五十多万元,其中包括房屋货币补偿款、自行购房补贴、搬家补助费、家用设施移装费、街道帮困、大病补助等。李某询问,对拆迁补偿安置款应当如何分配,他的弟弟有权参与分配吗?
分析:
首先,就本次动迁补偿安置权利人的认定,沪高法民一[2004]3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五条规定,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也视为同住人,有权对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主张权利。据此,李某的弟弟应被认定为该被拆迁房屋的同住人,有权参与动迁补偿款的分割。李某的母亲户口在该处,且实际长期居住在该房屋内,属于同住人无疑义。
就补偿款的分割,李某的弟弟目前未在系争房屋内实际居住,且不存在大病等困难情况,因此,无权参与搬家补助费、家用设施移装费、街道帮困费用和大病补助等费用的分配,其可参与的是其他拆迁补偿款的分配。在具体分割补偿款时,一般承租人与同住人之间应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进行,但考虑到应安置人员中有年老体弱,长年卧病在床的高龄老人;李某为公房承租权的取得做出了较大贡献,且一直对老人进行照顾,故在实际分割时,该两人可酌情适当多分。承租人李某需保障其弟弟居住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