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转让收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_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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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转让收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日期:2004年8月27日

镇头镇田坪村太平组村民李某夫妇于1994年11月23日经浏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分别取得位于镇头镇株镇南路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各一宗,出让年限为50年,面积共计587.76平方米(其中李建辉282.06平方米、施曼元286.7平方米),并签订了出让合同。由于李某一直未投资开发建设,致使两宗国有土地闲置超过两年。为此,市国土局报经市政府批准于1997年10月6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收回两宗国有土地。李某不但不履行处罚决定,反而于1998年1月擅自将两宗国有土地以5.5万的价格转让给了另二户村民张某和罗某,1999年3月,张、罗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破土动工建房,于当年建成占地面积分别为166平方米和168平方米的三层楼房各一栋。

李某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国有土地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的规定,属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市国土局于2000年6月13日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李某非法所得5.5万元,并处罚款2万元;

2、没收张某、罗某二户在非法占用的国有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和其它设施。(浏阳市国土局 陈洪斌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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