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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理工〔2005〕85号
关于授予“厦门理工学院优秀毕业生”称号的实施办法
为激励学生努力学习、追求新知、勇于创新,培养竞争意识,树立为祖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的志向,使德、智、体诸方面表现特别优秀的毕业生脱颖而出,决定对具备相应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厦门理工学院优秀毕业生”称号。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评选条件
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积极参加政治学习,自觉接受马克思主义教育;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
2、学习态度端正,学习一贯刻苦努力,具有钻研精神和创造能力,知识面较广,学习成绩优秀,在校期间平均学习成绩列班级前茅。
3、理论联系实际,积极参加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活动,表现突出,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成绩优良。
4、关心集体,热心于社会工作,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和劳动锻炼;团结同学,作风踏实;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5、在校学习期间,每学年均获得“三好生”、或“优秀学生干部”、或高等额“奖学金”。
二、评选办法
“厦门理工学院优秀毕业生”是学校授予毕业生的最高荣誉称号,应严格掌握评审条件。
1、各专业优秀毕业生的名额不超过本专业毕业生总数的5%。
2、优秀毕业生的候选人,应在充分征求学生和任课教师意见的基础上,由班主任、任课教师向系评优领导小组推荐。
3、候选人经各系评优领导小组初审、公示后,由厦门理工学院奖、助学金综合评定委员会根据评选条件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全面衡量,并召开专门会议进行评审后确定。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由厦门理工学院奖、助学金综合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主题词:学院优秀毕业生办法
抄送:各系团委有关部门
厦门理工学院2005年8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