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制冷设备维修安装企业资质等级认证暂行管理办法_中国电信岗位技能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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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制冷设备维修安装企业资质等级认证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制冷空调设备维修安装行业的治理,规范市场行为,保证市场健康发展,由中国设备治理协会、中国制冷空调产业协会共同制定本暂行治理办法。

第二条 制冷空调设备维修的内容,包含制冷空调设备单机和系统组件的维修、安装、保养、拆装、检测和改造。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制冷空调设备维修安装经营流动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应遵守本治理办法。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制冷空调设备维修安装的企业,均应按本治理办法的各项划定,向中国设备治理协会、中国制冷空调产业协会申请领取“制冷空调设备维修安装企业资质证书”。

第四条 中国设备治理协会委托中国制冷空调产业协会对行业资质等级认证的审定工作,并责成中国制冷空调产业协会制冷空调工程工作委员会进行“制冷空调设备维修安装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初审、发放、治理、监视、年审和统计工作。

第五条 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是企业信用证书,是衡量企业综合素质和项目实施能力的标志,也是企业在项目洽商和招投标流动中入围的必要前提之一。

第一章 资质等级划分

第六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制冷空调设备维修安装的企业,其开业资质等级,依据经营范围进行分类划级治理,并按所维修安装的设备种别分为A.B.C.D四类。

A类:集中式空调设备(按主机的设备型式可分为:活塞式制冷机组、螺杆式制冷机组、离心式制冷机组、吸收式制冷机组、燃气空调机组、水源(地源)热泵机组、冰蓄冷空调机组以及汽车空调机组等)。

B类:净化空调工程设备(按净化工程等级1~9级划分)

C类:冷库设备与冷藏车(按冷藏库吨位可分为30吨至3000吨或以上)。

D类:户式(商用)制冷空调设备(包括家用空调器、家用电冰箱、家用冷柜、商用空调机、户式中心空调、商用展示柜、厨房冰箱、冷柜等)

第七条 统一个企业可同时获得上述两类或多类资质。对上述各类设备维修安装企业,按其维修安装规模、技术状况等划分为Ⅰ、Ⅱ、Ⅲ三级。

A类维修安装企业

Ⅰ级企业:能独立承担上述5种以上(含5种)主机设备型式的单机和系统组件的维修安装。

Ⅱ级企业:能独立承担上述3种以上主机设备型式的单机和系统组件的维修安装。

Ⅲ级企业:能承担上述主机设备形式中某一种单机和系统组件的维修安装。

B类维修安装企业

Ⅰ级企业:能独立承担所有净化等级的净化系统的维修安装;

Ⅱ级企业:能独立承担净化等级为7以下(含7)的净化系统维修安装;

Ⅲ级企业:能承担8以下(含8)的净化系统维修安装。

C类维修安装企业

Ⅰ级企业:能独立承担3000吨以上冷库制冷系统的维修安装或承担所有冷藏车维修安装;

Ⅱ级企业:能独立承担300吨(含300吨)至3000吨以下的冷库制冷系统维修安装或能承担B照冷藏车的维修安装;

Ⅲ级企业:能承担30吨(含30吨)至300吨以下的冷库制冷系统维修安装或能承担C照冷藏车维修安装。

D类维修安装企业

Ⅰ级企业:能独立承担户式中心空调、商用空调机、商用厨房冰箱、冷柜等所有家用(商用)制冷空调设备的单机和系统组件的维修安装;

Ⅱ级企业:能独立承担家用空调器和家用电冰箱两种以上家用(商用)制冷空调设备的维修安装;

Ⅲ级企业:能承担家用空调器和家用电冰箱或户式中心空调、商用空调与商用厨房冰箱、冷柜其中二种制冷空调设备的维修安装。

第八条 维修安装企业应具备的基本前提:

(一)具有本专业经营业务范围和服务规模相应的注册资金;

(二)具有相应数目的专业技术职员和技术工人,特殊工种上岗持证率须达100%;

(三)拥有相应的符合国家环保要求的营业场地和举措措施;

(四)制冷空调设备维修安装资质等级评审基本前提详见附表。

第二章 资质等级审批程序 第九条 新建维修安装企业应向企业资质等级认证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由企业负责人签署的资质审验申报表;

(二)营业场所、举措措施等固定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证实文件及清单;

(三)企业章程;

(四)专业技术职员和特殊工种职员名单、技术职称证书及占从业职员比例;

(五)已完成相关设备维修安装实例及接受服务企业的业绩证实;

(六)其它有关文件。

第十条 申请领取维修安装企业资质证书的程序如下:

(一)填写《制冷空调设备维修安装企业资质审验申报表》并上报指定的有关资料。

(二)由企业资质等级认证办公室负责对维修安装企业初审、维修安装企业的资质种别和等级后上报中国制冷空调产业协会审定。

(三)经中国设备治理协会批准后颁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并向社会宣布。

(四)企业被吊销资质证书不满六个月的,不得重新申请资质。

第十一条 对已开业的维修安装企业,由企业资质等级认证办公室按本治理办法进行审查,经初审合格者报中国制冷空调产业协会审定后,报中国设备治理协会批准,批准后颁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对分歧格者,应限期整改。

第三章 资质证书治理

第十二条 “制冷空调设备维修安装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由中国制冷空调产业协会制冷空调工程工作委员会同一发放治理。

第十三条 凡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必需在维修安装合同和维修合格证书等文件上标明资质证书的等级和编号。

第十四条 申请资质证书的企业,应按划定向中国制冷空调设备维修安装企业资质等级认证办公室交纳资质认证评审费、年审费。评审费、年审费收费尺度按中国设备治理协会、中国制冷空调产业协会有关划定执行。

第四章 检查与监视

第十五条 资质证书实施年审制。年审合格的企业,由企业资质等级认证办公室在其资质证书上加盖年审章。

第十六条 企业资质等级认证办公室应加强对维修安装企业经营流动的治理和监视,在资质证书的有效期内进行复查或不按期抽查。

第十七条 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有下例情况之一的企业资质等级认证办公室将依据实际情况分别进行通报、资质降级,直至吊销其资质证书。(一)因维修安装质量差劲,引起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二)年审分歧格或未报经年审的;

(三)将资质证书转让、出借其它企业使用的;(四)犯有其它违背法规的经营流动。

第十八条 制冷空调设备维修安装企业对资质等级治理办法的执行如有异议,可向中国设备治理协会、中国制冷空调产业协会反映,并哀求复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治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中国设备治理协会、中国制冷空调产业协会。

第二十条 本治理办法的修改必需经中国制冷空调产业协会审定,中国设备治理协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

本治理办法自发布日起实施。

中设〔2013〕64号

关于印发《中国制冷空调设备维修安装企业资质等级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中国设备管理协会和中国制冷空调工业协会在广泛听取评审专家和制冷空调维修企业的意见与建议后,重新修订了《中国制冷空调设备维修安装企业资质等级认证管理办法》。同时,考虑企业实际情况,本办法采取分步实施。作为过渡期,2014年继续沿用2006年公布的《中国制冷空调设备维修安装企业资质等级认证暂行管理办法》,并且开始实施《中国制冷空调设备维修安装企业资质等级认证管理办法》中新增的A、B、C类IV级标准。《中国制冷空调设备维修安装企业资质等级认证管理办法》中的其余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现将本办法印发你们,请你们在开展全国制冷空调设备维修安装企业资质等级认证工作中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制冷空调设备维修安装企业资质等级认证管理办法

二○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中国制冷空调设备维修安装企业资质等级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制冷空调设备维修安装行业的自律管理,规范市场运作,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由中国设备管理协会、中国制冷空调工业协会共同制定《中国制冷空调设备维修安装企业资质等级认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质认证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制冷空调设备维修安装经营活动的企业可遵守本管理办法,向中国设备管理协会、中国制冷空调工业协会申请领取相应等级的“中国制冷空调设备维修安装企业资质证书”。

第三条

本《资质认证管理办法》涵盖的制冷空调设备维修安装项目,包含制冷空调设备和系统的维修、保养、清洗、改造安装和运行检测。

第四条

中国设备管理协会和中国制冷空调工业协会共同负责行业资质等级认证工作,并委托批准中国制冷空调工业协会制冷空调工程工作委员会成立唯一的认证工作办事机构——中国制冷空调设备维修安装企业资质等级认证办公室,具体负责制冷空调设备维修安装企业资质等级认证的咨询、材料收集汇总、审核、年审、复评换证、证书发放等统一管理工作。

第五条

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是企业技术能力、管理水平综合素质的标志。

第二章

资质等级划分

第六条

制冷空调设备维修安装企业的资质等级依据经营范围划分为A、B、C、D四类。

A类:集中式制冷空调设备(活塞式、涡旋式、螺杆式、离心式、吸收式制冷和热泵机组;蓄冷蓄热设备、蒸发冷却设备、空气处理设备及其他系统组件等)。

B类:净化空调设备(按净化等级划分)。

C类:冷冻冷藏设备(按冷冻冷藏库吨位划分)。

D类:家用(商用)制冷空调设备(多联机、家用空调器、商用空调机、冰箱、冷柜、制冰机和热泵热水器等)。

第七条

企业资质等级类别按其综合能力,A、B、C类划分为特、Ⅰ、Ⅱ、Ⅲ、IV五个级别;D类划分为Ⅰ、Ⅱ、Ⅲ三个级别。

(一)A类维修安装企业

特级:能独立承担5种(含)以上主机种类和系统的维修安装。

Ⅰ级:能独立承担4种(含)以上主机种类和系统的维修安装。

Ⅱ级:能独立承担3种(含)以上主机种类和系统的维修安装。

Ⅲ级:能独立承担2种(含)以上主机种类和系统的维修安装。

IV级:能独立承担1种主机种类和系统的维修安装。

(二)B类维修安装企业

特级:能独立承担净化等级为4级及优于4级的净化空调系统维修安装。

Ⅰ级:能独立承担净化等级为5级的净化空调系统维修安装。

Ⅱ级:能独立承担净化等级为6级的净化空调系统维修安装。

Ⅲ级:能独立承担净化等级为7级的净化空调系统维修安装。

IV级:能独立承担净化等级为9级的净化空调系统维修安装。

(三)C类维修安装企业

特级:能独立承担20000吨(含)以上冷冻冷藏库及系统的维修安装。

Ⅰ级:能独立承担5000吨(含)以上冷冻冷藏库及系统的维修安装。

Ⅱ级:能独立承担3000吨(含)以上冷冻冷藏库及系统的维修安装。

Ⅲ级:能独立承担500吨(含)以上冷冻冷藏库及系统的维修安装。

IV级:能独立承担30吨(含)以上冷冻冷藏库及系统的维修安装。

(四)D类维修安装企业

Ⅰ级:能独立承担4种(含)以上家用(商用)制冷空调设备的维修安装。

Ⅱ级:能独立承担3种(含)以上家用(商用)制冷空调设备的维修安装。

Ⅲ级:能独立承担2种(含)以上家用(商用)制冷空调设备的维修安装。

第八条

维修安装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与所申请资质类别与等级相应的注册资金和经营业务范围;

(二)具有必要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三)拥有符合要求的固定营业场所、维修设备和设施;

(四)新成立的维修安装企业经营满一年后,方可申报各类相应等级资质;申报资质升级的企业,必须已取得相应的等级资质满一年以上方可申请上一级资质。凡申报各类特级企业资质的,必须已获得相应的I级资质满三年以上。

(五)制冷空调设备维修安装资质等级基本条件,详见附表。

第三章

资质等级审批程序

第九条

申请资质证书的程序如下:

(一)填写《中国制冷空调设备维修安装企业资质审验申报表》、并根据《中国制冷空调设备维修安装企业资质等级认证申报须知》上报指定的有关资料。

(二)由资质等级认证办公室按本管理办法进行申报材料核实和组织考察等初审工作;

(三)由资质等级认证办公室组织专家组评审;评审结果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十五天。

(四)申请维修安装企业资质证书的程序为申报、评审、公示、审定、批准及发证,具体规定如下:

由资质等级认证办公室负责将评审合格企业报中国制冷空调工业协会和中国设备管理协会共同审定和批准;获得资质证书的企业名单通过认定的门户网站公布,并颁发“中国制冷空调设备维修安装企业资质证书”,同时向评审不合格企业提交书面整改意见。

第十条

申请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向资质等级认证办公室提交下列资料:

(一)由企业负责人签署的资质审验申报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和企业章程;

(三)营业场所、设施等固定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及清单;

(四)提供申报类级别的相应数额的制冷、暖通空调等机电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和特殊工种人员及对应的技术职称证书、技术工人等级工证书和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五)已完成的维修安装项目业绩及用户确认的业绩质量证明;

(六)其它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企业被取消资质证书不满一年的,被吊销资质证书不满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请资质。

第四章

资质证书管理

第十二条

“中国制冷空调设备维修安装企业资质证书”管理的日常事务由中国制冷空调设备维修安装企业资质等级认证办公室负责。

第十三条

凡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在维修安装合同和维修合格证书等文件上标明资质证书的等级和编号。

第十四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实行年审制。有效期满按规定办理复评换证手续。

第十五条

凡获得资质证书的企业,向中国制冷空调设备维修安装企业资质等级认证办公室履行年审和复评换证手续。

第十六条

资质等级认证办公室应对资质证书有效期内企业的维修安装质量等严格监督,进行复查或不定期抽查。

第十七条

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有发生下列情况的,资质等级认证办公室将依据实际情况酌情提出,行业内通报、资质降级、取消或吊销其资质证书处理意见,报中国制冷空调工业协会、中国设备管理协会批准,予以执行:

(一)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抽查不合格,且在限期内整改仍不合格;

(二)未按规定报年审材料或年审不合格;

(三)未按规定报复评换证材料或复评换证审核不合格;

(四)维修安装质量低劣,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五)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六)涂改、转让、出借资质证书;

(七)有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制冷空调设备维修安装企业如对资质等级认证的核查、评审持有异议的,可直接向企业资质等级认证办公室提出意见,并可向中国制冷空调工业协会、中国设备管理协会反映、投诉和请求复审。

第五章

第十九条

本《资质认证管理办法》的制定、解释和修订权属中国设备管理协会、中国制冷空调工业协会。

第二十条

二○○六年公布的《中国制冷空调设备维修安装企业资质等级认证暂行管理办法》于二○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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