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_物权法善意取得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21:00:0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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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毕业论文

论文题目:浅谈我国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

名:赵

罡 指导教师:陈高峰 专

业:法律 年

级:2000级 类

别:专升本

北京师范大学

浅谈我国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

提纲

一、论题观点来源

最近在律所实习期间,翻看案卷时,偶然间看到了一个案例,从而引发了我对善意取得的一些思考。

二、论文基本观点

善意取得制度是适应商品经济发展需要而产生的一项交易规则,其有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维护正常的商品交换,能有利的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但也应该看到善于取得制度的一些弊端和需要完善之处,它是以牺牲所有人的自由意志为代价,来换取交易安全的。

三、正文

第一章 概述

1、善意取得的起源

2、善意取得的含义

3、善意取得的特点

4、动产与不动产善意取得构成要件 第三章 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第四章 物权法中对善意取得制度所做的规定存在的缺陷与完善

四、参考文献

浅谈我国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

[摘 要] 善意取得制度是适应商品经济发展需要而产生的一项交易规则,其有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维护正常的商品交换,能有利的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但也应该看到善于取得制度的一些弊端和需要完善之处。本文通过对善意取得的起源、含义、特点和法律效果,浅析一下我国物权法中善意取得制度的利弊。

[关键词] 物权法 善意取得 主观善意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完善,社会经济活动范围的不断扩大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商品交易在更加广泛的领域和空间中频繁进行,财产的流转无时无刻不在进行。从事商品交易的当事人很难知道对方是否对其占有的物品拥有所有权,也很难进行查证。如果受让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权转让该财产,而在交易完成后因出让人的无权处分而使交易无效使其善意第三人退还所得的财产,这不仅要推翻已形成的财产关系还使当事人在交易中心存疑虑,从而造成当事人交易的不安全,法律为了避免这些不安全因素的干扰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

一、善意取得制度概述 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物的让与人,不法将该物让与买受人后,如果买受人取得该物时出于善意,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则取得该物的所有权,物的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

1、善意取得的起源

一般认为,善意取得制度源于日耳曼习惯法上的 “以手护手”或“一手还一手”原则。这一原则意指财产的权利人在财产被他人无权转让的情况下,只能向侵犯其权利的相对人要求返还或赔偿,而不能向第三人要求返还,不知情的第三人对于财产的受让占有,其有转移所有权的效力。当然,对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并非仅限于日耳曼习惯法中,在其他一些国家的早期立法中,也有类似记载。如14世纪前后的英国普通法规定,在公开市场善意地从无处分权人买受财产或委托行纪人所为的善意买受,可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所有人对善意买受人无直接请求权①。

总的来说,现在大多数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来源,是以日耳曼法的这一制度设计为基础,又吸纳了罗马法上取得时效制度中的善意要件,从而得以产生发展起来的。

2、善意取得的含义 善意取得制度,是近代以来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是均衡所有权人和善意受让人利益的一项制度。从保护所有权的角度而言,所有权不因他人的无权处分而消灭,所有人得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其物。如果绝对依据这一法则,则交易活动必然受到影响。在广泛的商品交易过程中,从事交换的当事人往往不知道对方是否有权处分财产,也很难对所购买的商品进行深入的调查。如果善意受让人取得财产后,因为无权处分而使转让无效,并让受让人返还财产,则要推翻业已形成的法律关系,而且损害交易的便捷。出于保护交易安全与交易便捷的需要,并保护登记和占有的公信力,善意取得制度便由此确立。

3、善意取得的特点

从我国《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物权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具有如下特点:

(1)统一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在传统的善意取得的理论中,善意取得的财产仅限于动产,而以登记作为公示的不动产的取得,则不适用此制度。将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不动产交易的领域,可最大限度的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从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序的发展。这是我国物权法制度的一个特色。

(2)统一规定了动产和不动产善意取得的要件。我国《物权法》第106条将动产的善意取得和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合并在一起作出规定,从而简化了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3)《物权法》从反面规定了不适用善意取得的情况。按照《物权法》第107条的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这也就是说,遗失物丢失之后,第三人不能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所有权。

(4)对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条件作出了比较严格的规定。例如,要求受让人必须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而不是仅仅要求交易具有有偿性。但总体上来说,我国《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对象是比较宽泛的,但是适用条件又是比较严格的。

4、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1)、处分财产的出让人须是无权处分人。这是善意取得的首要要件。无权处分人包括非所有权人和无转让权人。

(2)、受让人须通过有偿交换而实际合法占有已取得的财产。(3)、取得的财产须是法律允许流通的动产。(4)、受让人取得财产时须出于善意。

二、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1.对受让人而言

第一,取得公示所表彰的权利。即将公示的权利视为真实的权利而取得,包括所有权和限制物权。

第二,无负担取得权利。即未经公示的权利视为不存在,换言之,受让人所获得的是没有负担的权利。这也从一个方面证明了善意取得的原始取得性质。

2.对原权利人而言

第一,权利无对价的消灭。

第二,获得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或无因管理之债请求权。

3、对无处分权人而言

因侵害了原权利人之所有权或其它权利,其转移该财产所获之利益既无法律上之根据亦无合同作基础,属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因此遭受损失者。

三、物权法中对善意取得制度所做的规定存在的缺陷与完善

1、第三人主观善意不容易判定

善意取得制度实行的是主观善意标准,而要想建立一个法理上完善、司法上可行的善意取得制度,就必须就第三人的“善意”建立起一个客观标准。如何具体判定第三人主观善意的标准?实践中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我们可以举个例子:甲因出国深造,将自己的在国内开的汽车交给好友乙保管。乙因在外欠了很多债务,急需用钱,遂将该车卖给丙。丙以为车为乙所有,以50000元的价格成交。2年以后,甲如期回国,要求乙返还汽车,甲得知乙将该车卖给丙以后,遂以乙无权处分为由要求丙返还该汽车。丙拒绝返还,甲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这个案例中,丙购买汽车是善意,但凭什么就判定丙是主观上的善意的?假如丙知道汽车不是乙的,但是他很想得到这辆车,而乙给出的价格又很合理,于是丙就装作不知道车不是乙的事实,那么,丙分明是处于恶意的。所以,我认为将一个无权所有的关系的判断建立在一个主观的判断上是显然不合理的。客观标准来确定主观心态非常困难,主管善意的举证困难更大,这个问题是司法上有根本不能解决的。

2、作为财产的原始的所有人无权向第三人进行追索。

善意取得中存在的另一个缺陷是,作为财产的原始的所有人无权向第三人进行追索。《物权法》的善意取得制度却对此做出了不同的规定:如果非法财产已经被第三人“善意取得”,则原所有人不得追缴。虽然这是旨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但是,财产原始所有人的权益在期间就会或多或少的受到了损失。还是从上一个案例来看,即使乙承诺作出赔偿,那么甲对于自己的汽车还是不能恢复所有权。乙的赔偿并不能使甲对自己的汽车恢复所有权。通过其他方式来进行赔偿的话,我们可以在此假设,假如不是汽车,而是甲很喜欢的,或是对其有纪念意义的某件珍贵物品,那么对于甲,失去该物品的所有权,是无法赔偿。保护了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但是作为其原始的所有人来说,无疑是一种变相的损失。但从感情上来说,自己的东西被别人无故的占有,财产原所有人或许不会满意无权处分人对自己的赔偿。

我认为,遇到这样的情况是不是可以明确立法,第三人返还原所有人财产,并有无处分权人返还善意第三人所付出的财产,并对原所有人和善意第三人进行一定的赔偿。

3、受让人购买的盗窃的财产不能获得所有权,如何弥补善意受让人的损失。

对于盗窃来的财务,我国立法和司法认为,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赃物不得使用善意,只是据此规定了几种特殊情况,一是赃物为金钱或无记名证券的.,一是受让人是在特定场所或采用特定方式取得赃物的。那么既然善意制度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作为受让人来说,并不知道该物为赃物,那么为了维护受人的合法利益赃物是不是也应当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盗窃对于受让人来说是“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也不应该预见的。受让人的“善意”也在于此。那么,不能获得所有权的损失,对于受让人来说怎么来维护他的合法权益。

由此可见,善意取得制度并不是很完善,但是它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交易安全,维护了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对于涉及人的利益的维护和权衡还需要进一步的发展。

四、结束语

善意取得是近代民法物权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涉及民法财产所有权的静态安全与财产交易的动态安全保护,是一种以牺牲财产的静态安全为代价而保护财产的动态安全的制度。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并突破了各国善意取得制度中只对动产交易予以保护的传统,完善和发展了这一传统的法律制度,确立了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代表了善意取得制度时代发展的潮流,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不断完善相关法律,以利于指导实践应用。

注视:

①、善意取得制度新论(《西南政法大学学报》第2005-5期第100页

参考文献

1、王利明著:《民商法理论与实践》

2、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7月修订版

3、谢在全著:《民法物权论》,1989年版

4、中国法院网 http:///article/200804/03/295097.shtml傅一波、廖平生、黄丹:《试论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中的应用》

5、百度百科中对“善意取得制度”的部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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