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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李某系夫妻关系,生前在县城共同购买房产一处,二人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他们一生共有二个子女,儿子刘一某、女儿刘。刘某于2012年7月21日因病死亡,其死亡后妻子李某未再婚。李某于2013年9月10日因病死亡。王某、李某夫妻二人生前均无遗嘱、遗赠抚养协议。
女儿刘二与丈夫赵某2005年5月20日生有一子赵三,刘
二、赵某于2012年9月20日协议离婚,协议内容未对刘二继承其父刘某遗产份额进行处分,且刘二离婚后未再婚,刘二于2013年1月1日因病死亡,刘二生前无遗嘱、遗赠抚养协议。
这是一起比较复杂的继承公证,在这起案件中涉及到本位继承、转继承、代位继承以及《婚姻法》的相关内容。
1.丈夫刘某于2012年7月21日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房产的一半应为刘某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的规定,由死者的父母(因其父母已先于其死亡)、配偶、子女继承,即刘某的妻子李某、二个子女共同继承;
2.女儿刘二于2012年9月20日在其父亲刘某去世后与丈夫赵某协议离婚,协议内容未对刘二继承其父亲刘某的遗产份额进行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其应继承刘某的遗产份额属于刘
二、赵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3.刘二于2013年1月1日在尚未实际取得遗产时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其应继承刘某的遗产份额转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刘二和赵某的夫妻财产的一半是刘二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以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王某的上述遗产由母亲李某、和儿子赵三共同继承;
4.李某于2013年9月10日在尚未实际取得遗产时死亡,李某的遗产包括:与丈夫刘某夫妻财产的一半、李某应继承刘某的遗产份额以及李某应当继承女儿刘二的遗产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由李某的二个子女共同继承,因女儿刘二已先于其母李某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刘二应继承其母李某的遗产份额由其儿子赵三代位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