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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江源环境保护志愿者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蓝山县环保志愿者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蓝山县境内热爱环境保护事业的各界人士、企事业单位及其它社会团体志愿组织,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地方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广泛团结热爱环保事业的各界人士;加强环境保护国策的宣传教育,凡参加“蓝山县环境保护志愿者协会”的会员本着“保护环境,志愿奉献”的精神,积极为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维护生态平衡和人体健康、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蓝山县环境保护局、蓝山县民政局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地址蓝山县新建路辉龙房地产售楼部。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推动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
(二)向政府有关部门和领导人反映环境状况和环境问题,以引起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视。同时,组织社会公众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危害人民群众环境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积极宣传环境法律知识、环境道德知识、环境科学知识,以活动为载体,把环境保护的知识和理念渗透到社会的各个层面。
(四)积极开展与社会各界的联谊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社会各界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合作,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及企业家、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支持环保事业,和新闻媒体一起开展倡导绿色文明活动,向人民群众传播绿色文化,介绍绿色生活方式。
(五)积极推进环境教育,建立完善的公众参与机制,促进环境文化建设。
(六)为社会各界提供环境保护方面的业务培训、咨询服务及环保产业信息交流服务。
(七)积极引进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专项资金,促进蓝山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的开展。
(八)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积极参加本协会活动,志愿为环境保护事业无偿作出奉献;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监督、制止破坏环境的行为;
(七)自觉地宣传本协会的章程。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内不交纳会费或无条件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长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超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协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需有超半数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超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以上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社会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名誉理事长可适当放宽;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如超过最高年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超半数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三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超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协会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主持协会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范围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机构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