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明) 安全生产处罚管理办法(试行)定稿_安全处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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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上海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安全生产处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机电设备维修标准》《煤矿通风安全装备标准》《煤矿防治水规定》等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并根据上矿安字[2012]1号文《关于认真做好二〇一二年安全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公司安全生产实际,特制订《安全生产处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内蒙古上海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各生产、建设、服务单位)和全体职工。第三条 本办法所讲“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违章指挥: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者或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安排或指挥生产的行为。

违章作业:是指操作人员违反劳动生产岗位的安全规章和制度冒着危险进行作业的行为。

违反劳动纪律:是指员工违反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规则和劳动秩序,即违反单位为形成和维持生产经营秩序、保证劳动合同

第二章 安全生产处罚标准

第一节 通用部分一、一般规定 一般处罚项目

第十二条

以下违反安全生产的行为对责任人处以100-200元罚款:

1.进入施工现场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帽的;

2.登高作业(2米及以上)不按规定使用保险带的; 3.上岗作业时不按规定佩戴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如防尘口罩、耳塞、绝缘手套等)的;

4.不按规定穿着工作服的;

6.故意损坏自救器、矿灯的(除原价赔偿外); 7.工作期间睡岗、脱岗、串岗、空岗、干私活的; 8.连续工作(入井时间)14小时及以上的 9.未按规定进行现场交接班的;

10.未按规定对现场各项记录、原始台账等进行填写的; 11.未按规定执行“手指口述”安全确认或不规范的; 12.倚靠在带电或运行的机电设备上的; 13.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不挂牌的。重点处罚项目

第十三条

以下违反安全生产的行为对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

1.酒后上岗作业的(并停止作业);

2.电工未带验电笔和未按规定穿绝缘鞋(鞋)而进行操作维修的;

3.进入施工现场违规携带烟草、火种、易燃易爆物品的; 4.入井作业人员不随身携带矿灯、安全帽、自救器的,或以上用品不完好的;

5.入井职工不会使用自救器或自救器佩戴超过20s的; 6.入井职工使用的自救器损坏、表面锈蚀严重的; 7.井口检身人员把关不严造成入井人员违规入井的; 8.入井或洗煤厂穿化纤衣物的;

9.故意损坏各类牌版、原始记录台账等物的(当事人除赔偿损失外);

10.伪造各项记录、原始台账、内业资料的;

11.在危险区域、重要场所等地点不按规定的路线行走或擅自进入禁止行人区域的;

12.横跨、骑行运转设备、钢丝绳(如皮带机、刮板输送机、钢筋拉拔机、卷扬机等)及不走行人过桥或通道的;

13.施工场所未按要求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围挡的,或标志牌标示错误的;

14.现场出现明显的违章作业及安全隐患,未进行治理的; 15.上下平行作业、双重作业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第十四条 以下违反安全生产的行为对责任人处以200-300元罚款,对单位责任人处以1000-2000元罚款:

1.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的;

69.在施工过程中未按安全技术措施要求进行施工或擅自更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

10.月度排查出的C级以上安全隐患未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或未落实整改负责人、整改时间、验收负责人的;

11.对现场C级以上安全隐患因施工条件发生变化或不具备整改条件逾期未能整改的,或在整改时限前5—10天内未对措施进行补充、说明的,或未向相关部门提交延期申请的;

第十八条 项目施工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200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10000元:

1.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2.未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或安全生产责任状的;

3.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的(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和安全监察人员);

4.未按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开工许可证的;

5.施工单位不具备国家与地方承认的相关资质,与之签订工程合同的;

6.在与承建单位签订工程合同中,未明确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安全资金落实、安全管理机构组成及管理方式、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等条款的;

7.在施工中破坏原有的电线、电缆、管道及其他设施,造成生产生活影响的。

三、安全活动、安全会议、安全检查与职工安全培训 一般处罚项目

第十九条 以下违反安全生产的行为对责任人处以100元罚款:

1.安全生产活动中迟到、早退的; 2.违反生产安全会议纪律的; 3.未制定年度(月度)安全培训计划的; 4.未按照培训计划落实的;

5.未按规定签订师徒合同及新工人师徒合同未满期间独立作业的。

重点处罚项目

第二十条

以下违反安全生产的行为对责任人处以100-200元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300-500元罚款:

1.无故不参加各项安全生产活动的;

2.单位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不按规定组织安全活动或活动不认真的;

3.安全负责人不按规定召开安全办公会的;

4.不按规定及时组织安全大检查、专项检查及上级单位规定的安全检查的;

5.未按要求进行整改、反馈上级单位组织的安全检查问题的。

四、应急管理 一般处罚项目

第二十一条

以下违反安全生产的行为对责任人处以200-300元罚款,对相关责任单位处以1000-2000罚款:

1.公司所属单位及相关施工单位在年初未编制应急预案的;

10的;

6.上次查出的问题又重复出现的。

六、管理人员责任追究 一般处罚项目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人员以下违反安全生产的行为,对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罚款:

1.各级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人员发现问题后不严格执行本办法的;

2.管理人员现场进行安全管理时打、骂职工的;

3.管理人员现场安全检查质量差的(矿井管理干部下井汇报卡填写质量差);

4.各级管理人员分管的区域内重复出现同一安全问题的。重点处罚项目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人员以下违反安全生产的行为,对责任人处以300-1000元罚款:

1.管理人员在现场“三违“的;

2.安全管理人员现场蹲窝、脱岗、睡岗、班前饮酒的; 4.管理人员分管的范围内发生严重处罚项目的;

5.管理人员现场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安全隐患,未及时挂牌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并未按规定程序汇报的;

6.现场施工安全管理人员带头阻挠安全执法的; 7.安监员现场班评估质量不高的; 8.现场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安排整改的;

9.管理人员现场检查问题通知相关单位后,相关管理人员互相推卸责任的。

七、科技保障 一般处罚项目

第二十七条

以下违反安全生产的行为对责任人处以100-2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500-1000元罚款:

1.科研监控检测系统未按规定要求设臵或维护不及时的; 2.为安全、生产、技术、科研等部门等提供虚假数据的; 3.对各类科技分析相关数据录入不及时的;

4.科技项目相关单位与个人不积极配合与消极对待的; 5.不按要求对生产、科技数据及时进行分析总结的; 6.私自篡改、编撰科技数据的。

八、工程验收 一般处罚项目

第二十八条

在各类矿建、土建、机电安装工程验收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人罚款300-500元:

1.验收人员不熟悉验收标准及验收时不严格执行的; 2.验收人员现场不负责任,包庇施工单位的; 3.各施工单位对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工程进行报验的; 4.各类工程验收结束后,相关验收人员不签字认可的。重点处罚项目

第二十九条

在各类矿建、土建、机电安装工程验收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

314位的;

12.有片帮冒顶危险未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13.工作面遇坚硬岩石,强行用采煤机截割的; 14.发现煤壁有险情不及时处理的;

15.采煤工作面上下两端头或两顺槽无安全行人空间的; 16.采掘工作面顺槽未及时安装照明的。

(二)刮板输送机作业 一般处罚项目

第三十二条 在刮板输送机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人罚款100-200元:

1.溜头无挡煤板的;

2.站在开动的溜子、转载机上支护顶板或做其他工作的; 3.在刮板输送机附近进行支护、检修、起吊和运送设备、支柱、长料等工作时,未与司机联系并停电、闭锁、挂牌的;

4.未发信号或发信号无回点,不点动开车直接开启刮板输送机等设备的;

5.检修采煤机时,煤机及上下5米范围内未关闭液压支架进液阀的;

6.采煤机更换大型部件时,起吊点挂在液压缸上的。重点处罚项目

第三十三条

刮板输送机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人罚款300-500元:

1.溜头溜尾未采取固定措施或固定不可靠的;

2.人员未离开刮板输送机溜槽,开启刮板输送机的; 3.刮板输送机超载运行的;

4.进入工作面刮板输送机前作业,未采取顶帮防护措施的; 5.工作面溜子运行期间进入溜前作业的;

6.工作面处理大块矸石(煤块)裸露放炮,或不执行“一炮三检”制度,不按规定站岗的。

(三)移架作业 一般处罚项目

第三十四条 在移架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人罚款100-200元:

1.液压支架操作把手不及时复位的; 2.连续两架空顶高度超300mm的;

3.支架初撑力不足,压力表损坏不及时更换的; 4.液压支架前探梁及护帮板未及时伸出、撑开的; 5.大块煤、矸石(长度大于40cm,厚度大于30cm)未破碎或看管不到位进入溜子的;

6.空顶距连续三架或累计六架超规定的; 7.液压支架接顶不实的。重点处罚项目

第三十五条

在移架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人罚款300-500元:

1.移、调架时,其前方及上下3架范围内有其他人员作业的; 2.支架连续两架或累计四架超高或活柱伸缩量不足的;

71814.伞檐长度及突出部分超规定的; 15.未执行敲帮问顶的;

16.两巷顶板明显下沉、锚网支护失效,有冒顶片帮威胁而未及时采取支护措施的;

17.进入采空区、无支护区(批准的裸体除外)、失修地点作业或从事其他事宜的;

18.特殊支护(超前锚杆、超前护顶、从柱、戗柱、戗棚等)不符合规程要求的;

19.锚杆(索)锚固力低于设计值90%、锚杆(索)间排距、锚杆扭矩力、锚杆(索)安装角度连续2根累计4根达不到要求的。

(四)工作面安撤与检修 一般处罚项目

第三十八条

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人罚款100-200元: 1.更换大型部件时,起吊点挂在液压缸上的; 2.施工人员站位不当的;

3.调向滑轮牵引导向时受力方向有人的。重点处罚项目

第三十九条

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人罚款300-50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2000元:

1.吊装(3吨以上)大件(设备)不使用专用吊装锚杆或工具的;

2.作业人员身体探入重物下方的;

3.起吊时人员站在吊装危险范围下方作业的; 4.装卸卸重物时下方有人的; 5.牵引钢丝绳与支架连接不牢固的;6.支架调向时绳道内有人的;

7.调向滑轮固定、连接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8.手动葫芦悬挂不牢固的;

9.安、装、拆、卸安全空间不符合规程措施要求的; 10.固定绞车的道木、戗柱支稳不牢固的;

11.用单体支柱固定绞车的压柱、戗柱未使用木锲支垫的。

(五)其他事项 一般处罚项目

第四十条 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人罚款100-200元: 1.乳化液配比不符合规定的;

2.压力表达不到规定数值、或压力表损坏的; 3.工作面液压管路、片阀漏液不及时处理的;

4.管路不按规定使用“U”型卡或用单边“U”型卡连接头的; 5.带压拆卸液(风)压管路的; 6.液压系统存在串、漏液的;

7.液压管路磨损较严重达2处以上的;

8.集控室、转载机、泵站司机未按措施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 9.无支柱压力检测工具的。重点处罚项目

第四十一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人罚款300-500元,对责任

1223.喷浆不正常使用防尘设施的; 4.喷浆后不按照规定进行洒水养护的;

5.迎头支护使用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支护材料的(且每增加一处对责任人加罚100元);

6.锚杆施工不合格的(预紧力不足、外露丝不合格、锚杆盘不贴岩面、角度不合格、间排距超规定、未打在钢梯孔内。且每增加一处对责任人加罚100元),或不按要求补打锚杆的;

7.锚杆施工时“三径”不匹配的,或缺少锚杆的; 8.钢梯、钢带施工不合格的(且每增加一处对责任人加罚100元);

9.金属网、钢梯质量差、网搭接量不符合要求的; 10.不按规定使用锚固剂降低支护质量的(且每增加一处对责任人加罚100元);

11.掘进迎头无锚杆预紧力检测工具的; 12.没有货使用不合格的锚杆检查工具的; 13.锚杆拉力试验时站位不当的;

14.分台阶施工,下台阶支护拖后或两帮支护拖后超规定的; 15.未按规定安设矿压观测仪器,观测不及时和记录不规范、不及时的;

16.锚杆(索)原始施工记录填写不及时、不规范、弄虚作假的;

17.喷浆时将定位中线点、导线点覆盖破坏的; 18.复喷时,未冲刷巷道的及巷道冲刷不彻底的;

19.复喷厚度不够的,不平整的;

20.工程质量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继续作业的;

21.锚索不合格的(外露不合格、预应力不足、角度不合格、加压不合格、注浆不合格。且每增加一处对责任人加罚100元);

22.注浆锚索施工后超过一个小班不加压的,或对出水孔未执行钻孔—注浆—扫孔—锚索安装的;

23.架棚超过两架棚间距、搭接量超规定的; 24.超过两处棚拉板、垫圈、螺丝不合格的;

25.护棚锚杆超过两根不合格的(且每增加一处对责任人加罚100元);

26.架棚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的,或安全带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27.棚腿歪斜,不按腰线施工的;

28.架棚时护棚锚杆施工拖后3棚的(且每增加一处对责任人加罚100元);

29.混凝土配比、搅拌、振捣等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30.积压喷浆砼料造成损失的,或故意损坏、丢弃砼材料的; 31.锚喷、砌碹巷道未按规定洒水养护的; 32.底脚锚杆未按规定施工,或超出规定高度的;33.锚索张拉机不完好、拉力不够的;

34.反底供梁或钢筋与底接触的(每增加一处加罚责任人100元);

35.不按要求加反底供缓冲层的;

52631.软岩巷道变形严重不及时处理的;

32.软岩巷道(顺槽)变形严重无安全行人空间的;

(三)耙装作业 一般处罚项目

第四十六条

在耙装作业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人罚款100-200元:

1.耙装机司机停机后不摘把手的;

2.耙装机回头轮挂在支护锚杆(索)、钢棚上的; 3.耙装机回头轮及各种连接不符合要求的; 4.耙装机后支撑不起作用、晃动及吊点不规范的; 5.耙装机无防护栏、护栏绳、照明灯的;

6.耙装机防护栏外侧距操作点水平距离超过0.5m的; 7.耙装与迎头施工平行作业时不挂警戒牌,或警戒牌距回头轮不足2m的;

8.耙装机不及时前移,距迎头超规定的; 9.平巷耙装机固定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

10.耙装机卸料槽支撑吊挂不安全的,或卸料槽挂在锚索上的;

11.耙装机扒斗遇钢丝绳连接未用锲型连接器的。重点处罚项目

第四十七条 在耙装作业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2000元罚款:

1.耙装过程中在耙斗运行范围内有人的;

2.耙装作业时回头轮距迎头不足8m,迎头有人作业的; 3.耙装、打眼、支护等工序平行作业时,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的;

4.耙装、推车平行作业的;

5.耙装机停机后未将开关停电闭锁的; 6.耙装机卡轨器松动的;

7.耙装机卸料槽未吊挂、未支撑的; 8.检修人员在耙装机下拆卸卡轨器的; 9.上、下山移耙装机时下方有人的;

10.用耙装机钢丝绳牵引或借用耙装机动力牵引耙装机移动的;

11.未按规定对耙装机进行固定的,或耙装机固定地锚松动的;

12.软岩底鼓造成耙装机倾斜,未及时整改的;

13.斜巷掘进耙装机锚固不当的,或侧拉钢丝绳用U型卡少于3组的;

14.迎头积矸超规定,强行掘进或放炮的; 15.违反耙装机使用其他要求的; 16.耙装机司机无证上岗的。

(四)单体支柱使用 一般处罚项目

第四十八条 在单体支柱使用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人罚款100-200元:

9301.冻结井挖掘段高度超规定的;

2.井筒放炮后,吊盘及井壁凸凹处的杂物和浮矸未清理干净的;

3.在吊盘与工作面平行作业而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4.在吊盘、固定盘及井架上工作时工具不栓保险绳或不用工具袋的;

5.吊盘、固定盘、封口盘孔洞封闭不严的; 6.吊盘固定不符合规程措施规定的; 7.立井施工安全梯未按规定制作或悬吊的。

(七)其他事项 一般处罚项目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人罚款100-200元: 1.带压拆卸压力管路(液、风、注浆)的; 2.用单边U型卡连接头或用铁丝代替U型卡的; 3.领钎工戴手套作业的。重点处罚项目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人罚款300-500元: 1.掘进作业时不按规定使用安全设施的; 2.违反人力推车规定的;

3.掘进工作面施工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4.工作面积矸超过巷道断面三分之一的;

5.进入无支护区(批准的裸体巷除外)、失修地点的; 6.井下搭设脚手架不符合规范及使用非标管件、扣件的(每增加一处加罚200元)。

三、机电专业

(一)机电设备选型入井与安装 一般处罚项目

第五十六条

在机电设备选型、入井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人罚款100-200元:

1.入井电气设备缺少“三证一标志”或设备不完好的; 2.在用设备选型不能满足生产要求的;

3.机械转动和传动部位未安装护罩或遮拦等防护设施,或不合格的;

4.未按规定安设电话或电话不通畅的; 5.电气设备开焊、锈蚀、托架严重变形的;

6.操作手柄位臵不正确,扳动不灵活,与操作轴连接不牢固,有动作行程的;

7.巷道内电缆、管道敷设达不到规范要求的; 8.五小电器未全部上架的。重点处罚项目

第五十七条

在机电设备选型、入井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人罚款300-500元:

1.机电设备(电器、电缆等)的选用、安装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标准或不完好的;

2.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工艺的; 3.井下在用防爆电气设备和小型电气设备出现失爆的;

334一般处罚项目

第六十条 在机电设备管理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人罚款100-200元:

1.设备停运后,司机离开操作位臵未对开关停电、闭锁的; 2.电气设备未按规定进行绝缘值摇测的; 3.采区变电所不按时进行远方漏电试验的;

4.电气设备及电缆绝缘值低于标准规定,继续使用的; 5.机电设备未按规定定期进行技术性能测定和预防性试验的。

重点处罚项目

第六十一条 在机电设备管理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人罚款300-500元:

1.各种保护、安全设施不按规定装设、使用、检查、检修、检测、试验或不灵敏可靠的;

2.机电设备的安全保护装臵、防护设施、安全附件、机械电气联锁(闭锁)、声光信号、通讯装臵等存在缺少、安装不合格、未使用、失灵、整定值不符合要求的;

3.机电设备各类保护不投用或擅自改变保护定值以及整定值不合格的;

4.各种电气设备无接地线或接地线系统线路不合格的; 5.电机、电气开关柜壳体未直接接地,或接地电阻超标的; 6.硐室入口处不设“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或有高压电气设备的硐室不设“高压危险”警示牌的;

7.机电设备、钢丝绳、重要部件、绝缘工具等未按规定定期进行试验、检验、探伤、技术性能测试的;

8.电气设备的按钮、手柄及壳盖的闭锁关系不正确可靠的; 9.真空开关间距不符合要求,造成触头延点烧坏的; 10.中央变电所、采区变电所不悬挂管理制度、供电系统图及与实际不符的;

11.设备停用的供电开关未达到零位的。

(四)其他事项 一般处罚项目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200元: 1.氧气瓶、乙炔瓶不设防震胶圈、无安全防护帽的; 2.氧气瓶、乙炔瓶距明火、烧焊点小于10米或两瓶间距小于5米烧焊的;

3.氧气瓶与乙炔瓶混装混运的;

4.不按规定捆绑或捆绑不合格进行起吊的;

5.起吊有棱角物件时对捆绑绳无防护措施及斜拉起吊物的。重点处罚项目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人罚款300-500元: 1.悬吊点或起吊工具强度不符合起吊重物安全系数要求的; 2.吊挂点、起吊设备、起吊工具或绳索等强度不够,起吊重物的;

3.非专职人员擅自操作电气设备的,或非岗位人员操作设备的;

73813.斜巷(井)不按规定设臵躲避硐室的;

14.提升运输系统存有安设高度、过卷高度、过放距离、安全距离、安全间隙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15.吊盘与井底工作面之间未按规定设臵独立的声光信号装臵或装臵不灵敏的;

16.无提升连接装臵探伤报告和吊桶梁及其销轴的探伤报告,或探伤不合格的;

17.提升绞车各种保护不齐全、不灵敏可靠的;

18.提升连接装臵、钩头、提升钢丝绳、提升容器未按规定进行检查,或无完整检查记录,检查记录造假的;

19.吊桶内人货混装,使用底卸式吊桶升降人员的; 20.立井临时改绞后,井上下进出车侧未设臵挡车设施的; 21.立井临时改绞后,升降人员使用的罐笼使用固定罐坐的; 22.临时改绞后,未按规程要求使用防坠措施、未按规定进行断绳实验、未安装过卷过放缓冲装臵的;

23.吊盘升降后,未试空罐及未找正吊盘就进行正常走钩的; 24.井上下罐笼未安装安全门及安全门与信号不能闭锁的; 25.提升机用临时单回路供电无应急措施的; 26.绞车提升机房内没有设臵应急照明的;

27.提升绞车深度指示标识盘上未标注井筒内主要关注位臵(如井口、转水站、吊盘、井底工作面等),或绞车司机不能看清有关数据的;

28.乘座吊桶未使用安全带的,上下罐笼(吊桶)抢上抢下的,或超乘员的;

29.提升过卷高度不够、井底水窝过放距离不够,无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

30.未制定用钢丝绳扣下放物料专项技术措施的; 31.提升罐笼、箕斗与罐道发生碰撞的; 32.井筒设施与罐笼、箕斗安全距离不够的。

(二)斜巷运输 一般处罚项目

第六十六条 斜巷提升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人罚款200-500元:

1.斜巷提升矿车掉道,单人进行复轨的;

2.斜巷提升时,违反“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制度的; 3.用手、脚、钢钎等身体部位或物体调整钢丝绳运行方向的; 4.斜巷提升安全门未坚持放一关一操作程序的; 5.斜井提升钩头未挂好就发开车信号的;

6.提升钢丝绳头插接不符合使用要求或未使用护绳皮的; 7.轨道辅设不符合规范要求,或因底鼓变形造成轨道高差超标的。

重点处罚项目

第六十七条

斜巷提升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2000元:

1.防跑车装臵和跑车防护装臵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设臵或不灵敏可靠、不按规定要求使用的;

1428.岔位指示与道岔位臵不符的;

9.在软岩底鼓卧底悬空的超过3%的轨道上人力推车的。重点处罚项目

第六十九条 平巷运输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人罚款300-500元:

1.井下使用非标准道岔或轨道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2.使用钢性物料进行顶车作业的(如钢钎、锚杆、钻杆、钢管等);

3.物料码放超高、安全距离不够,歪斜易倒的;

4.井口及井底车场电机(瓶)车顶车时打开阻车器放车的; 5.井口上下人时两组阻车器之间存放车辆的; 6.卡轨车运行时,下方有人的;

7.卡轨车运行时,前后端不挂红色警示灯的; 8.车辆停在道岔位臵影响运输和行人安全的;

9.主要大巷内进行与运输无关的作业而影响运输时,在20m范围内未设警戒标志及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10.同一水平同时行驶3台以上机车时,未使用带有电气闭锁的,或未装备通讯设备的;

11.平巷运输不符合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要求的。

(四)蓄电池机车 一般处罚项目

第七十条

蓄电池机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人罚款100-200元:

1.蓄电池机车未装备容量指示器或漏电保护器的; 2.正常运行时,机车未在列车前端的;

3.同一轨道同向行驶的列车,距离少于100米的; 4.列车的制动距离没有每年至少测定一次的;

5.运送物料的列车制动距离超过40米的,或运送人员的列车制动距离超过20米的;

6.在弯道或司机视线受阻的区段,未设臵列车占线闭塞信号的。

第七十一条 电机车运输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人罚款100-200元:

1.电机车闸、灯、铃(喇叭)、连接装臵和撒沙装臵不完好,继续使用的;

2.运行电机车前无照明后无红灯的; 3.同向同轨行驶的两机车相距100米以内的; 4.电机车超挂车的,或超车推车的;

5.电机车制动时造成矿车掉道或采取撞击矿车方式制动的(紧急情况停车除外);

6.电机车司机在非车场段顶车运行的,或矿车无连环连接顶车运行的;

7.电机车顶车运行时,不挂链环、无红灯或速度快、未连续鸣笛(铃)示警的;

8.电机车司机开车前未发信号的,过道口、弯道、人行通道口、有行人区域不减速、不摇铃鸣笛的;

5466.无信号、信号不清开动绞车的; 7.掉道车辆用绞车硬拉复位的;

8.绞车滚筒上的母绳少于3圈的,或外层钢丝绳距滚筒边缘小于钢丝绳直径2.5倍的;

9.倒拉绞车前方无护身柱的;

10.绞车司机在绞车侧面或前面操作的; 11.绞车司机单人处理运行中的绞车钢丝绳的; 12.司机无证上岗或证件造假的;

13.绞车提升系统未经验收并签发运行许可证,或使用固定不合格绞车的;

14.各机械设备紧固部位松动或不完好的;

15.绞车在轨道一侧安装时,距轨道外缘间隙小于0.5m的; 16.无绞车检查记录的,或无钢丝绳检查记录、记录不全、记录造假的;

17.绞车信号装臵未放在信号硐室内、挡车设施的控制配重装臵未设在硐室口或以内的;

18.使用对拉绞车时,巷道每隔40米未设臵躲避硐、行车红灯的;

19.小绞车闸把闭锁装臵不可靠的;

20.绞车滚筒压绳板少于2付、压绳板绳槽与钢丝绳绳径不匹配、压接不牢固、压绳板螺丝外露长度超过滚筒内侧、剁股穿绳的;

21.固定绞车的道木、戗柱支稳不牢固的;

22.绞车未使用四压两戗柱的,或四柱两戗未用木楔支垫的; 23.绞车钢丝绳锈蚀严重、断丝超限仍继续使用的; 24.绞车控制电缆漏电、控制开关粘连、电磁感应影响控制失灵(甚至自动启动)的;

25.现场使用不合格绞车的。

(六)皮带输送机与刮板输送机 一般处罚项目

第七十五条 皮带机、刮板输送机运行、检修下列情形之一者,对责任人罚款100-200元:

1.无措施用皮带、刮板输送机运送物料或设备的; 2.皮带运行时坐在皮带架上的;

3.皮带运转时用锚杆、钎子、钢管等撑在皮带机尾上的; 4.用手、脚、钢钎、锚杆、钢管等身体部位或物体调整运行方向的;

5.皮带机头机尾未按规定增设防护网的,或皮带运行时擅自打开机头机尾防护网的;

6.皮带机超过5个托辊不转不及时检修的;

7.三处及以上底板积煤磨皮带及皮带跑偏造成3处磨皮带或撕裂、翻卷皮带的;

8.溜缺少头、溜尾锚固装臵或固定不可靠的; 9.皮带架腿悬空的;

10.软岩底鼓或顶板冒落造成皮带无安全运行空间或超偏运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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