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中国式过马路之我见_如何治理中国式过马路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20:57:06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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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中国式过马路之我见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如何治理中国式过马路”。

治理中国式过马路之我见

——创建文明城市不可回避的话题

军转中青班 孙新建

我是个农村人,碰巧上过大学,工作已有十多年,进过部队,到过地方,算是走过几个城市,也从去过香港台湾的家人口中听过内地以外的世界,我谈治理中国之过马路虽不能算是闭门造车,但却不能与走南闯北、精通中西、通晓古今的专家们相提并论,只是个人的一些浅薄想法。

所谓的“中国式过马路”,是网友对部分人集体闯红灯现象的一种调侃,即“凑够一撮,就可以过马路,与红绿灯无关”。名词虽是新兴的,可这现象的存在绝非一城一区,追源历史怕是比改革开放也就短个十年八年,与‚中国式乱扔垃圾‛、‚中国式加塞‛等陋习一样,人民大众思空见惯,一边痛恨,一边随大流。许是近些年创建文明城市的呼声渐高,许是该现象真的妨碍到了每个人生活的便利,于是‚中国式过马路‛在网络上引发热议,其中不乏对国人素质口诛笔伐之言,随之也就有人提出‚规则失范‛的深层次考虑。笔者以为,只要是陋习,总该去改正,也总会有办法去尽可能地消除,我们需要做的是分析其原因,找出对策,付诸实施,而不应该只停留在它是不是该冠上‚中国式‛的名头,是不是只与国人素质有关的讨论上,更不要寄希望于仅靠媒体呼吁国人自省来根治这一现象。还是先说说我见过的‚中国式过马路‛的部分现象吧。

一、“中国式过马路”倒底有哪些现象

(一)最为普遍型:

1、学校、医院、超市、市场、商业街等人口高密集区域,只要天桥和地下通道离路口超过50米,机动车流有一丝缝隙,非机动车与行人必结群而过,(城市交通拥堵的最主要原因之一)

2、不管自我行进方向是否为绿灯,只要对方直行指示灯为红灯就直穿而过(致使部分执行先直行后左转的路口,左转道严重滞压,逼迫左转车辆必须起步快、跟得紧,否则一旦被加塞,轻则被堵在路中央,重则多车追尾刮蹭);

3、不管自我行进方向绿灯是否已经转为红灯,只要紧跟前方大队伍就行(致使路口分流能力取决于人流大小,无视指示灯变化时间和车道的多少);

(二)较为普遍型:

4、非繁华街道处或车辆行人稀少时,不管自我行进方向是否为绿灯就急穿而过(致使重大伤亡事故频发);

5、在设有交通隔离设施或者喷划有分道线的路段上,非机动堂而皇之地行走在机动车道上,甚至荒谬到非机动车停在机动车道上停左转的绿灯(此现象县级城市和乡镇间的省道最为多见,即使是单向3车道的省道,机动车实际能占用的也只有1—1.5个车道,于是较危险的右侧超车、压黄线超车就多了,交通事故也就屡见不鲜了);

(三)个别现象却绝非“个例”型:

6、不管什么路段,不管前后是否有机动车,不管是否到达斑马线,只要没有交通隔离,我要过去就必横穿,斜穿者有之,由直行突然变向横穿者更不少见(于是喇叭狂鸣声、刺耳刹车声、漫天辱骂声不绝于耳,轻者一身冷汗,重者满地鲜血);

7、翻越交通隔离模穿马路、无视红绿灯和斑马线以‚战术‛动作过马路、边做交警指挥动作边过马路、‚生死时速‛式抢过马路(引发后果不多说,只能说他们有相当一部分成为了重大伤亡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之一)。

从以上现象我们进行一下总结,不难得出以下结论:

1、最为普遍的违法现象才是被当前人们所热议的‚中国式过马路‛,其带来的后果最为直观的是城市拥堵,最易被人忽视的则是拥堵所导致的尾气超量排放,乃至‚马路狂躁症‛患者的不断增多。

2、较为普遍现象和个别现象虽不能人为刻上‚中国式‛烙印,但却不能否认我国与法制较完善国家的差距。因为它带来的不仅仅是直观上少数人血的教训,还有不被大多数人所认知的一系列后续社会遗留问题。

3、最为普遍型现象中有‚法不责众‛的影子,后两种现象则脱不开‚侥幸‛的成分,貌似不尽相同,实则都是人们逃避法律法规的‚因‛形成不同的‚果‛。

4、根据第一和第二条结论,可得出无论那种现象带来的后果都是可悲且可怕的,都必须想办法治理。根据第三条结论,可得出个别人违法可以说他是目无法纪,但很多人反复违反同一法律,我们是不是该反思该条法律是否真的科学和完善,或者说该法律在被执行中是否出现了偏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八十九条等相关条目)

俗话说,透过现象看本质,就‚中国式过马路‛现象产生的原因,本人也想据所观所闻所感发表个人的一些看法。

二、“中国式过马路”现象产生的原因

1、法制不完善。打不疼,何来印象深?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八十九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第七十六条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以下简称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则采用无过错责任。所谓无过错责任原则,通俗一点讲,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只要行人不是故意为之,机动车无论有无过错,都要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惯行的赔偿规定,当行人在事故中分别承担无责、次要、主要、同等、全部时,机动车需相应承担100%、80%、60%、40%、不超过10%的赔偿。本人对于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是持肯定意见的,毕竟其最初目的是为保护更易受到严重伤害的行人。但现实中我们应该看到这样一个事实:除事故当场或可预见致使死亡外(因为发生事故致死会追究刑事责任,就必须丁是丁,卯是卯),一般的交警在协调时都会偏向行人,理由是事故所带来的相关损失,机动车有保险赔偿作为资金来源,利于调和双方纠纷,平息社会矛盾,所以在评定责任时,机动车往往最多能争取个同等责任(一条‚疏于观察‛就能让机动车驾驶员陷入被动,可参考2011年10月25日南京孔女士被撞典型案例),于是形成非良性循环:针对行人违反交规不易执法(这么多人,交警能罚得过来?法不责众)——即使真抓住了我,我也只是损失了20元(一包烟钱而已,何况我还可以不给,北京、南京、上海等地行人违规被罚时的‚神回复‛可见一般)——我一般不会被撞(中国这么多人,不会凑巧点背的就是我)——即使因为自身违规发生事故,机动车也逃不了责任——我会得到不少赔偿(通过协商或争取,甚至能有100%赔偿或超过自身实际损失的赔偿)——行人违反交规成本低——行人对违反交规有恃无恐——针对行人违反交规更加不易执法。

2、交通信号设计不合理。针对人的事件设计必须符合人的正常生理心理指标,才能达到预期效果。据同济大学课题研究组的研究成果显示,中国人等待红灯的忍耐时长是70-90秒,比英国人和德国人多出近30秒,而国人在一二线城市普遍需忍受90秒以上,有时甚至需等待180秒,国人堪比超人了?况且行人本就比车辆慢,却还要在直行时与对面方向上右转的机动车抢道,路权冲突加剧了行人的烦躁,你能忍,我都不能忍了。

3、道路设施不够完善。一个快饿死而又没有钱的人面对面前的面包店,他会怎么做?不偷即抢,不合法却合情。当面对商贸服务区、教育区、集中住宅区、医疗服务区缺少必要的集中停车区或足够的停车位,机动人停放占用非机动车道;当面对不足1M的人行道;当好不容易让过对方右转机动车,走到路中央时,绿灯转为了红灯,却发现身边并没有安全岛……结果不言而论。

4、城市规划不科学。

1、城镇改造中功能区的划分比较混乱,道路承载力与人流车流密集程度不相匹配;

2、路网规划只侧重了主干道的建设,次干道与支干道的密度达不到要求,致使非机动车和行人都汇集到了主干道上;

3、市区空间未能合理利用立体空间,天桥、地下通道地合理设臵不够,商贸集中区步行街、单行道或限时段禁行措施未合理规划。

针对上述原因,笔者感到可从以下方面着手改善。

三、减少“中国式过马路”现象的方法

(一)加强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充分借鉴新交规对酒驾、机动车违章严厉处罚的成功经验,要打就打疼。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上制定更为平等合理的法规,在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同时,也要强化‚违反交通安全法‛这一行为的因果原则,相关条件下必须出现接近于‚撞了白撞‛的效果,真正实现机动车无责任时只需支付不超过10%的赔偿(可借鉴2000年11月10郑州市人民政府颁发实施的《郑州市行人和非机动车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办法》)。同时要求执法人员真正做到秉公执法,做到事故责任认定决定民事损害赔偿,杜绝情理执法造成的视损害程度协商判定事故责任。真心认识到‚被撞伤的非机动车、行人不是‘弱者’,不断地纵容只会产生更多‘弱者’‛、‚减少‘弱者’的伤害最有效的办法是先减少‘弱者’的数量‛等理念。

(二)注重宣传方式的多样性

关于这一点,笔者只想在各地方政府宣传部门原来的宣传方式上提一些个人建议。个人感觉法制宣传要杜绝三类做法,即:

1、短时生效。寄希望于通过几个特色活动让人产生深刻印象。此种做法只会产生一时的效果,却不易让人固化观念,‚严打期‛、‚大战一百天‛后,阴暗面照样随风滋生;

2、普法就是普发。文字、图片宣传方便快捷,普发到每村每户就是普法了。上头雷声大,下面雨点小,效果可想而知;

3、重城市轻乡村。认为‚中国式过马路‛在城市中还可以努力宣传整治,在农村几乎不可能实施整治。

(三)强调道路规划的科学性

通过系列措施确保城市公共治理水平跟上城市化进程。

1、通过增加天桥、地下通道道路设施、合理设臵单行道、限时段禁行等措施尽可能地减少红绿灯的密集度;在主干道安装具有联网协调控制功能的信号控制机,实现联网绿波控制,对信号灯实行智能化控制,无条件的路口也必须科学计算信号灯变化时间;

3、城区改造中,对大型商场、星级酒店、休闲娱乐场所等人流密集区作出必须建造相应容量停车场的硬性规定;

4、市区道路必须以‚人‛为本,可以禁‚车行‛,绝不可限‚人行‛。尽可能地通过护栏等设施隔离出足够宽的非机动车道和行人道,暂时无力改造的城区窄道可通过设单车道、限时段禁行等措施,强迫机动车分流至其它主干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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