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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教育局教育督导室会议工作规范
为规范我区教育系统会议管理工作,切实精简会议,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印发〈宝安区委区政府会议工作规范〉的通知》(深宝办发〔2005〕20号),结合我区教育系统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规范。
一、会议类型
1.以区教育局名义召开的会议:区教育局局长办公会议(含扩大会议)、区教育局综合性会议、传达贯彻上级有关精神会议、区教育局专项工作会议等;
2.以区教育局党委名义召开的会议:区教育局党委会议(含扩大会议)、区教育局党代会、区教育局党委中心组学习会议、区教育局党委工作会议等;
3.以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名义召开的会议: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工作会议等;
二、会议审批
(一)全区性大型会议。区教育局每年初制定全区性年度会议计划。对列入年度会议计划的全区性会议,主办部门(科室)应提前5个工作日将会议方案和有关会议材料报区教育局办公室审核。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的全区性会议,原则上不予安排召开。
(二)区教育局局长办公(扩大)会议、区教育局党委会议。原则上局长办公会议每周一召开,党委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局长办公扩大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各街道教育办主任参加会议。各部门(科室)要于每周三前将下周要讨论的议题交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送分管领导审批。每周四前将下周要讨论的议题材料报局办公室,由办公室汇总。局办公室要提前一天将局长办公会议材料送至领导与参会人员。党委会议议题由党委办公室根据工作情况整理,并报党委主要领导审批后确定。
(三)以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名义召开的会议以及教育督导室工作会议,根据实际需要召开,由教育督导室主要领导审批后确定。
(四)主要领导确定召开的会议,各部门(科室)于每周五前将下周要安排召开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通知、领导讲话、要印发的文件内容)交区教育局办公室安排上周表并通知有关部门(科室)做好会议准备。
(五)有关部门(科室)拟请局、室领导主持召开会议或邀请局、室领导出席会议的,原则上通过区教育局办公室协调安排,并提前5个工作日将请示和会议方案、材料送区教育局办公室审核;有关部门(科室)拟邀请省、市、区领导出席会议的,要提前5个工作日将请示和会议方案送区教育局办公室审核,经主要领导审批后,由区教育局办公室向省、市、区提出申请。
(六)有关部门不得擅自邀请国家各部委和省有关部门来我区召开现场会、经验交流会等会议。国家各部委和省有关部门提出来我区召开此类会议的,有关部门(科室)须及时按规定程序报区教育局主要领导审批,由区教育局办公室报区委区政府审批,并报告市相关部门。
(七)会议原则上只下开一级,开到街道所属学校、幼儿园的全区性会议需报区教育局主要领导审批。除区教育局、教育督导室主要领导主持召开的会议外,其他会议一般不要求各街道教育办、各直属学校主要负责同志参加。
(八)对省、市、区要求局、室领导参加的会议通知,按教育局、室领导排名及分工从前往后签批。
三、领导出席
(一)局、室领导按照“谁分管、谁出席”的原则出席会议,其他领导不陪会。除全区性大型会议和研究当前重点工作、重要专项工作的会议外,区教育局主要领导一般不出席其他会议。
(二)省、市、区召开的要求我局领导参加的各类会议,由区教育局办公室根据会议通知要求安排局领导参加,并口头报告区教育局主要领导。应参会的局分管领导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由区教育局主要领导指派其他局领导参加。会议内容涉及2名局、室领导分工的,由局主要领导指定其中1名领导参加。
(三)局、室领导一般不出席各直属单位、各街道所属学校、幼儿园召开的各类表彰会、总结会。
四、会务分工
(一)全区性重要会议,由区教育局办公室制发会议通知并负责会务工作。对全区性专项工作会议,由主办部门(科室)负责会务工作,区教育局办公室协助。
(二)局领导主持召开的办公会议,一般由区教育局办公室制发会议通知。有明确业务主办部门(科室)的,会务工作由主办部门(科室)负责;属综合性协调会的,会务工作由区教育局办公室负责。
五、会议纪律
(一)参会人员应按会议通知要求参加会议。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知会区教育局办公室或主办部门(科室),未经批准不得缺席。
(二)参加全区性会议,应提前15分钟进入会场,参加其他会议应提前5分钟进入会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