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额项目审批意见执行管理办法_转型项目审批管理办法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20:54:32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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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恒信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大额项目审批意见执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为统一、规范海通恒信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部门对审批机构审批意见的认识、理解和统计,促进各部门及时、准确地按照审批意见推进大额项目的执行,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决议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额项目的审批机构及权限

根据公司现行规定,大额项目的审批机构如下:

一、单一客户(含关联企业,下同)的累计净风险敞口在2亿元以上(含本数)的直接授信项目,先由信审委员会审批通过并由董事会风险委员会负责最终审批。

董事会风险委员会由三名公司董事组成。信审委员会由分管信审、财务资金、业务运营、商务的总经理室负责人和战略发展部负责人共五人组成。

二、单一客户累计净风险敞口在2000万元以上(含本数)至2亿元(不含本数)之间的直接授信项目,须由信审委员会负责最终审批。

三、董事会风险委员会已批准项目的交易条件非实质性修改,由信审委员会最终审批;信审委员会已批准项目的交易条件非实质性修/ 10

改,由负责审查该项目的信审部二级部门负责人或以上级别人员最终审批。交易条件非实质性修改包括以下任一情形:

(一)所修改的交易条件不低于原审批的条件(例如更改为性能更强的设备或更充分的增信担保措施)。

(二)债务人(如承租人、保理融资申请人等)最后的信用违约率、违约损失率等于或好于原审批的信用违约率、违约损失率。

(三)风险敞口不超过原审批额度的5%的变更。

上述须经信审委员会或董事会风险委员会审批的项目,即本办法所指的“大额项目”。

第三条 审批通过的认定原则

一、根据公司现行规定,符合以下要求方视为信审委员会、董事会风险委员会审批通过项目:

(一)对单一客户累计净风险敞口在2000万元以上(含本数)至5000万元(不含本数)的项目,至少三名信审委员会审批成员同意的,方视为信审委员会审批通过项目。

(二)对单一客户累计净风险敞口在50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项目,至少四名信审委员会审批成员同意的,方视为信审委员会审批通过项目。

(三)对单一客户累计净风险敞口在2亿元以上(含本数)的项目,至少两名董事会风险委员会审批成员同意的,方视为董事会风险委员会审批通过项目。/ 10

二、总经理对信审委员会已审批通过的项目享有一票否决权。在信审委员会所有审批成员均出具意见后1个工作日内,总经理对项目出具意见:总经理行使一票否决权的,项目终止;总经理出具“同意”(“已阅”视为同意)或附条件意见的,项目提交董事会风险委员会审批或交予执行,无需经董事会风险委员会审批的项目,总经理提出的附条件必须满足;总经理出具其他质疑性意见或要求进一步补充材料的,按总经理意见办理。

第四条 审批流程

一、须信审委员会、董事会风险委员会审批的大额项目,按如下方式发起和审批:

(一)审批申请的发起

信审部将项目文件通过邮件或办公自动化系统(OA系统)发至全体信审委员会成员,并抄送总经理。项目文件包括尽职调查报告、信审报告、价格表、风控模型和其他文件(如租赁物件清单等)。

属于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董事会风险委员会负责最终审批的项目的,信审部应将上述项目文件与信审委员会所有审批成员出具的审批意见一并发至全体董事会风险委员会成员。

在审批流程结束前,信审部如需修改、补充项目文件或相关内容的,应在原申请基础上对修改或补充事项进行特别说明,不得作为新项目重新发起审批申请。

(二)审批意见的出具/ 10

对于由信审委员会负责最终审批的项目,信审委员会审批成员应在审批申请发起后3个工作日内独立出具各自的项目审批意见,前述“3个工作日”不包含业务部门补充材料或回复疑问所花费的时间。

审批成员出具审批意见后,信审部对同一项目的项目文件或有关材料进行修改或补充的,审批成员可在3个工作日内重新出具意见,未在前述期限内重新出具意见的,仍以原审批意见作为该审批成员对项目的最终审批意见。

对于由董事会风险委员会负责最终审批的项目,信审委员会应于每周三召开会议讨论和作出表决,会议由分管信审的总经理室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召集和主持。

(三)审批流程的结束

信审委员会或董事会风险委员会所有审批成员均出具审批意见之后,该阶段项目审批流程方可结束。

二、审批流程结束后,信审部应将信审委员会、总经理、董事会风险委员会所有审批成员的审批意见进行汇总并形成审批意见汇总表,并将所有项目文件及审批意见汇总表上传至租赁系统或相应审批系统,审批成员出具的任何意见均应在系统中记录留痕。

第五条 审批文件的组成一、项目审批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尽职调查报告。尽职调查报告应含债务人(如承租人、保理融资申请人)和担保人的核心财产线索清单及证明文件。/ 10

(二)信审报告。

(三)价格表。

(四)风控模型及其他文件(如租赁物件清单等)。

(五)审批意见汇总表。

二、信审部通过系统上传的审批文件与项目审批时发送的项目文件不一致的,以项目审批时发送的项目文件为准。

第六条 审批意见的种类

一、审批意见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一)同意。

(二)附条件同意。审批成员作出任何类似“在…前提下,同意”、“如果…,同意”的,均视为附条件同意。附条件同意的审批意见不作为“同意”处理。审批成员应明确表达所附条件要求,不提出原则性、抽象性的条件,避免执行部门无从落实。

(三)不同意。审批成员出具“不同意”审批意见的,均应说明原因。

二、审批成员作出“同意其他成员的意见”或类似表述的,以被指称的审批成员当时出具的意见为该审批成员的意见。

第七条 信审委员会成员审批意见的理解及执行

一、同意:

(一)信审委员会成员的审批意见为“同意”的,除明确说明同意其他审批成员的意见之外,均视为该信审委员会成员同意项目文件中信审报告所载明的审批结论。/ 10

(二)达到本办法规定人数要求的信审委员会成员的审批意见为“同意”的,视为信审委员会审批通过该项目。其余信审委员会成员的不同意见不影响项目进入下一个流程。

(三)信审报告中“通过附条件”处载明的条件,作为信审委员会审批结论的组成部分,但是被信审委员会成员专业审批意见(以下简称“专业意见”)明确取消或修改的除外。信审委员会成员认为信审报告所附条件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有权提出修改意见。

前款所称的专业意见,是指信审委员会中相关职能部门的分管领导对分管事务范围内的事宜提出的专业性意见,如分管财务资金的总经理室负责人对财税相关事宜、分管业务运营的总经理室负责人对资产后期管理事宜、分管商务的总经理室负责人对合同条款、有效性及诉讼相关事宜所出具的专业性意见,该等专业意见与信审报告“通过附条件”中载明的条件有冲突的,优先按专业意见执行。

二、附条件同意:

(一)信审委员会成员的审批意见为“附条件同意”的,视为该审批成员同意在所附条件满足的情况下同意该项目,在所附条件满足之前,不得视为该审批成员同意通过该项目。

(二)一定比例的信审委员会成员出具附条件同意,导致项目未直接通过的,业务部门可通过落实相关条件,以进一步推进项目。

业务部门应将条件落实情况通过邮件或OA系统告知提出该条件的信审委员会成员及信审部,确认能够满足所附条件的,由该信审委员会成员根据业务反馈的情况决定维持或修改其所出具的审批意见。/ 10

信审委员会成员作出“条件已满足”、“同意”或类似内容表述的,均视为信审委员会成员的审批意见已变更为“同意”。

若信审委员会成员最初的审批意见为“同意其他成员的意见”或类似表述,被指称的信审委员会成员依据落实情况重新出具的审批意见,不再作为该信审委员会成员的意见。

信审部应结合其他信审委员会成员已出具的审批意见,统计表决结果,如出具同意意见的审批成员人数满足本办法规定要求的,视为信审委员会审批通过该项目。

(三)若信审委员会成员出具“附条件同意”的审批意见,但该意见并未影响项目通过的,业务部门仍应最大限度地落实相关条件,并及时向提出该条件的信审委员会成员进行反馈或说明,但落实情况或反馈结果不影响项目进入下一个流程。

(四)信审报告中“通过附条件”处载明的条件及信审委员会成员提出的条件的满足由信审部负责确认,商务部负责附条件满足情况有效性复审。

(五)信审报告中“通过附条件”处载明的条件及构成通过票数的信审委员会成员提出的条件共同组成项目通过的必要条件,除对满足时间另有说明之外,该等条件均应在公司放款前得到满足,对在合同签署前未得到满足的项目通过条件,应在合同中约定为公司发放融资款的付款条件。所附条件需要客户(如承租人、保理融资申请人、担保人等)提交有关文件或办理有关手续的,客户占用时间不计入公司内部流转时间。/ 10

三、不同意:

信审委员会成员的审批意见为不同意的,视为该审批成员对项目通过存在异议。

第八条 董事会风险委员会成员审批意见的理解及执行

一、同意:

(一)董事会风险委员会成员的审批意见为同意的,除明确说明同意其他审批成员的意见之外,均视为该审批成员同意信审委员会的审批结论。

(二)至少两名董事会风险委员会成员的审批意见为同意的,方视为董事会风险委员会审批通过该项目。其余董事会风险委员会成员的不同意见不影响项目进入下一个流程。

二、附条件同意:

(一)董事会风险委员会成员的审批意见为“附条件同意”的,视为该审批成员同意在所附条件满足的情况下同意该项目,在所附条件满足之前,不得视为该审批成员同意该项目。

(二)一定比例的董事会风险委员会成员出具附条件同意,导致项目未直接通过的,业务部门可通过落实相关条件,以进一步推进项目。

业务部门应将条件落实情况通过邮件或OA系统告知提出该条件的董事会风险委员会成员及信审部,确认能够满足所附条件的,由董事会风险委员会成员根据业务反馈的情况决定维持或修改所出具的/ 10

审批意见。

董事会风险委员会成员作出“条件已满足”、“同意”或类似内容表述的,均视为董事会风险委员会成员的审批意见已变更为“同意”。

若董事会风险委员会成员最初的审批意见为“同意其他成员的意见”或类似表述,被指称的董事会风险委员会成员依据落实情况重新出具的审批意见,不再作为该董事会风险委员会成员的意见。

信审部应结合其他董事会风险委员会成员已出具的审批意见,统计表决结果,如出具同意意见的审批成员人数满足本办法规定要求的,视为项目通过,可交予执行落实。

(三)若董事会风险委员会成员出具“附条件同意”的审批意见,但该意见并未影响项目通过的,业务部门仍应最大限度地落实相关条件,并及时向提出该条件的董事会风险委员会成员进行反馈或说明,但落实情况或反馈结果不影响项目进入下一个流程。

(四)信审报告中“通过附条件”处载明的条件及信审委员会成员、董事会风险委员会成员提出的条件的满足由信审部负责确认,商务部负责附条件满足情况有效性复审。

(五)信审报告中“通过附条件”处载明的条件及构成通过票数的信审委员会成员、董事会风险委员会成员提出的条件共同组成项目通过的必要条件,除对满足时间另有说明之外,该等条件均应在公司放款前得到满足,对在合同签署前未得到满足的项目通过条件,应在合同中约定为公司发放融资款的付款条件。

三、不同意/ 10

董事会风险委员会成员的审批意见为不同意的,视为对项目通过存在异议。

第九条 附则

一、本办法与公司授权管理办法、董事会决议规定不一致的,以后者为准。

二、各部门成员对信审委员会或董事会风险委员会成员的审批意见有理解不一致的,应主动与审批成员沟通确认。

三、本办法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由风险管理部和商务部共同解释。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之前所发布的相关制度与本办法相冲突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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