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无偿使用法人的私人车辆,由公司承担的修理费、汽油费、停车费等相关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关于车辆维修费的申请”。
公司无偿使用法人的私人车辆,由公司承担的修理费、汽油费、停车费等相关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 现将您所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单位使用雇员个人车辆用于公务的,应当按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251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单位使用雇员个人车辆用于公务征收个人所得税等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9〕26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公务用车费用及通讯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大地税函〔2010〕7号)规定执行。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单位使用雇员个人车辆用于公务征收个人所得税等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9〕26号)
一、关于单位使用雇员个人车辆用于公务的政策适用问题 单位使用雇员个人车辆承担公务用车任务,通过租金和报销燃油费、车船税、保险费、停车费、保养费等与车辆使用有关的费用等各种形式向雇员支付公务费用补贴,雇员因此取得的各项 收入和报销的费用,与其任职、受雇有关,应并入其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单位能够提供个人车辆的雇员名单、岗位职责、车辆行驶执照复印件、雇员车辆及自有车辆的用途、月补贴额度、补贴发放及使用管理办法等资料,其公务费用可以比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251号)文件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否则,其“公务费用”一律不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单位没有实行公务用车改革或改革不符合大地税函〔2008〕251号文件规定要求的,其以各种理由(包括使用雇员个人车辆做车体广告)、形式向雇员发放个人车辆的公务费用补贴或实报实销个人车辆的费用的行为,实质上均不属于雇员个人的经营行为,其取得的所得因与其任职、受雇有关,应全额并入雇员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前一律不允许扣除任何“公务费用”。您公司按上述规定执行,所发生的使用雇员个人车辆用于公务的费用、向员工个人支付的公务用车补贴应按企业工资分配方案的规定,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衷心感谢您对大连地税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2012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