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检测暂行办法_粮情检测系统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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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检测暂行办法

作者:yanfq点击数:3904更新时间:2011-9-1

山东师大学位[2010] 9号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和《山东师范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校字„2008‟27号),为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规范研究生的学术行为,确保研究生学位授予质量,学校决定采用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对研究生学位论文进行检测,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论文检测对象及实施要求

1.凡拟参加我校学位论文答辩的研究生,包括博士、硕士、同等学力硕士、专业学位硕士等,在申请论文答辩之前必须进行学位论文检测。

2.学位论文检测工作由研究生学院和各培养单位共同组织。研究生学院对系统的使用工作进行统一指导和培训,并负责全校博士学位论文的检测工作,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本单位硕士学位论文的检测工作。

3.各研究生培养单位需指定专人使用检测系统,在系统使用过程中需对系统用户、密码、相关检测内容、检测结果等严格

保密,不得随意扩散,并禁止使用该系统对本单位以外或其他不相关的论文进行检测。

二、论文检测结果及处理意见

1.系统检测结果文字重合百分比小于30%(不含30%)的学位论文,如导师和研究生确认学位论文的核心内容不存在抄袭行为,视为通过检测,可按正常程序进行学位论文评审和答辩。

2.系统检测结果文字重合百分比在30%—60%之间(含30%,不含60%)的学位论文,需将具体检测结果反馈给研究生导师,由导师会同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对论文进行认真修改,修改完成后需再次提交检测。若检测结果小于30%(不含30%),视为通过检测,否则本次答辩申请无效,需再次修改并推迟至下一次申请。

3.系统检测结果文字重合百分比大于60%(含60%)的学位论文,取消当次答辩申请资格。可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检测结果组织专家进行认真分析后,提出处理意见。对于有严重抄袭行为的研究生,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有权提出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的建议,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4.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学位申请之前,研究生学院和各培养单位应将申请学位者的学位论文检测情况(含再次检测情况)及结果进行汇总,并提交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三、附则

1.对学位论文进行检测是一项技术性非常强的工作,系统检测的结果有参考价值,但还必须结合专家鉴定才能做出准确的判断。

2.进行学位论文检测只是防止学术不端行为的一种辅助手段,最终还需要依靠研究生和指导教师的严格自律。各单位应加强对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的宣传教育,促进优良学风建设,杜绝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

3.研究生导师要恪尽职责,严格把关。学位论文如因导师失察而出现学术不端行为,并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给予导师相应的处理。

4.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山东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

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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