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遴选和确认_厦门大学博士生导师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20:52:2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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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遴选和确认

为规范我校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确认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改革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核办法的通知》(学位[1995]20号)和《关于进一步下放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批权的通知》(学位[1999]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方案,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申请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

(二)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三)应当是我校博士学位授予学科、专业范围内的教授(含兼职、讲座或客座教授)、副教授或者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身体健康,能担负起实际指导博士生的职责。如因学科建设等特殊需要,申请者的年龄可以适当放宽,但原则上不超过57周岁。

(五)已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生,或者参加过博士生指导小组工作并协助培养过一届博士生,培养质量良好,能胜任博士研究生的教学和培养任务。

工作实施细则(试行)1

(六)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所从事的研究方向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者实际应用价值,学术水平应当居国内本学科的前列。

(七)已获得显著的教学和科研成果,并主持过相当水平的科研项目且经费充足。

第二条 博士生指导教师应当具备的科研课题及科研成果要求

(一)最近5年科研课题要求

1.理工医类:主持过国家级科研课题,或主持过省部级重点以上科研课题,且累计到校各类科研经费150万元以上(数学学科75万元以上);或主持过科研课题且累计到校各类科研经费250万元以上(数学学科125万元以上)。

2.人文类:主持过国家级科研课题,或主持过省级重点或部级一般以上科研课题,且累计到校各类科研经费30万元以上(外文学院招生学科20万元以上);或主持过科研课题且累计到校各类科研经费60万元以上(外文学院招生学科40万元以上)。

3.社科类:主持过国家级科研课题,或主持过省级重点或部级一般以上科研课题,且累计到校各类科研经费50万元以上;或主持过科研课题且累计到校各类科研经费100万元以上。

(二)最近5年科研成果要求

近5年,至少获得以下7篇(项)成果。在厦门大学工作3年以上的,必须有1篇为通讯作者且以厦门大学为署名单位的学术论文。

1.理 学:独立完成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署名在本学科或相关学科学术刊物上发表被SCI、EI收录的学术论文;或取得同等水平的其他学术成果(含以第一排名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科研成果奖,或以第一排名获发明专利)。其中,至少以通讯作者署名在JCR二区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2篇学术论文。

2.工 学:独立完成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署名在本学科或相关学科学术刊物上发表被SCI、EI收录的学术论文;或取得同等水平的其他学术成果(含以第一排名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科研成果奖,或以第一排名获发明专利)。其中,至少以通讯作者署名在学术期刊上发表3篇被SCI、EI收录的学术论文(不含会议论文)。

3.医 学:独立完成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署名在本学科或相关学科一类核心学术刊物以上发表学术论文;或取得同等水平的其他学术成果(含以第一排名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科研成果奖,或以第一排名获发明专利)。其中,至少以通讯作者署名在学术期刊上发表3篇被SCI、EI收录的学术论文(不含会议论文)。

4.人文类(文学、历史学、哲学、教育学、艺术学):独立完成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署名在本学科或相关学科一类核心学术刊物以上发表学术论文;或取得同等水平的其他学术成果(含以第一排名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科研成果奖,或以第一排名出版高水平学术专 3 著),其中至少有3篇发表在最优刊物上的学术论文或2篇被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的学术论文。

5.社会科学类(经济学、管理学、法学):独立完成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署名在本学科或相关学科一类核心学术刊物以上发表学术论文;或取得同等水平的其他学术成果(含以第一排名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科研成果奖,或以第一排名出版高水平学术专著),其中至少有3篇发表在最优刊物上的学术论文或2篇被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的学术论文。

(三)在Nature子刊、Science子刊、Cell子刊及JCR一区发表学术论文的,1篇论文按照2篇JCR二区计。

第三条 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遴选

(一)遴选的基本原则

1.有利于培养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高层次创新型专门人才,有利于高水平科研成果产出,有利于学科建设。

2.尊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意见,充分发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作用,在具体的申请和评审工作中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和严格执行自我约束制度。

3.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

4.凡申请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不得参与涉及本人及本人同批申报的其他申请人的评议、审批及有关的组织领导工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的成员要自觉遵守回避制度,不得参与与自己或者亲属有关的评议或审批工作。

(二)遴选程序

1.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资格初审。

(1)申请人向申请学科所在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填报《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等表格,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员进行基本条件审核,并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公示一周。

通过基本条件审核、公示的申请人,须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告近五年的主要教学科研成果及当前从事的科研工作和培养研究生等方面的情况,并回答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的质询。

(3)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表决通过博士生导师侯选人,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候选人。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经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且超过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2.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研究生院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候选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推荐候选人的资格进行表决。经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且超过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3.名单公示。

经表决通过,获得厦门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名单由研究生院在校内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

(三)遴选时间安排

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遴选工作一般每年一次,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统一安排,研究生院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确认

在国内外高水平院校已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引进人才(含兼职、讲座、客座教授),可以直接申请确认我校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

(一)个人申请

申请人向所在学科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厦门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确认表》,并附申请人与我校人事关系证明、在外校担任博士生指导教师的证明、代表性成果的证明及有关科研课题的证明等材料。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并投票表决,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经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且超过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三)研究生院审查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当于每年的六月、九月、十二月的第一周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申请报告、投票结果、申请人员的资格确认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研究生院,经审查批准后,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申请人员名单进行审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且超过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如申请人为两院院士、中组部千人计划入选者、973首席科学家、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入选国家 “百千万人才工程”、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或讲座教授、中组部青年千人计划入选者,可以直接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确认为我校博士生导师。

第五条 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取消

博士生指导教师任职期间,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可取消其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

(一)违反我国法律,并受到刑事处罚者;

(二)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者;

(三)由于其他特殊原因,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做出取消决定的。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取消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将决定送达当事人。

第六条 申请人必须正确对待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和确认工作,实事求是地填报有关材料。各院(系、所)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工作小组)对申请人的材料负有审核责任,必须认真审核有关材料和数据。

如发现申请材料造假等违规行为,学校将对当事人和相关单位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将取消申请人今后三年的申请资格并对相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第七条 研究生院负责受理博士生指导教师申请和确认的相关异议,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具名提出。研究生院对相关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裁定。

第八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第九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厦门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和确认工作实施细则》(厦大研„2009‟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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