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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需用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为加强公司在紧急、例外情况下的物资供应管理,保证工程建设、生产工作的正常进行,降低采购成本,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1、因生产事故发生,造成重要备品配件损坏以及日常生产、维修需紧急配备或补充的各类物资。
2、在工程建设、各类改造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或设计更改而产生的,须及时满足施工需要的物资。
3、在消缺、大修等停车检修过程中,因预备项目不够而临时增加项目造成的重要物资短缺。
二、紧急物资采购程序
1、由生产车间提出紧急物资需用计划,物资计划中规格、材质、数量和性能参数等必须明确。
2、紧急需用物资计划由使用单位填写需用计划单,经生产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并明确注明“紧急物资计划”后交供应科。采购总额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供应科根据需用计划单直接采购。采购总额在5000元以上至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须经生产副总经理审批后方能采购。采购总额在3万元以上的,须经总经理审批后方能采购。
3、供应科得到紧急物资需用计划单后,应立即进行审核和报批,完善相关手续后进行急件操作。
4、紧急采购价格控制(附紧急物资采购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