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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义镇精准扶贫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总则
为坚决打赢扶贫攻坚战,确保我镇到2018年现行标准下农村人口全部脱贫,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衡阳市“十三五”脱贫攻坚工作考核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的对象
(一)镇驻村干部
(二)各村主要负责人、分管干部、扶贫专干;
(三)驻组干部; 第三条 责任追究方式
(一)通报批评;
(二)诫勉谈话;
(三)停职或免职;
(四)党纪政纪处分;
(五)追究法律责任。第四条 责任追究
(一)扶贫对象识别把关不严的追责。贫困人口识别和退出准确率低于90%,村支书、扶贫专干及分管责任人等直接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情况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作停职或免职处理,村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
(二)违反资金使用规定的追责。扶贫专项资金未严格按规定发放、使用,出现挤占、挪用、截留、贪污、克扣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村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或给予组织处理,并责令限期整改。
(三)分管部门工作不力的追责。本部门未制定脱贫攻坚规划及其实施方案、政策措施、年度计划的,扶贫项目建设不能按上级要求任务数如期如质完成,工作推进不力的,对分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并限期整改。在上级考核中未完成脱贫任务、严重影响大义镇扶贫业绩,对分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作免职处理。
(四)未完成年度减贫任务的追责。未完成年度减贫任务的村主要负责人一律免职;对上级考核中未完成脱贫任务、严重影响大义扶贫业绩的村,该村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责任人停职,规定时间内不能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到位的,作免职处理。
第五条 考核实施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共大义党委办公室2016年11月8日印发
中共大义镇党委办公室文件
大办发﹝2016﹞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