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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盐金融P2P网络贷款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P2P网络贷款业务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保证业务工作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风险可控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风控制度与《徽盐金融公司P2P网贷业务管理制度(修订)》相结合,业务管理制度与风控制度相辅相成,共同发挥作用,保障公司健康稳定发展。
第二章 风控基本规则
第四条 根据网贷业务基本流程及业务规则规定,办理网贷业务的基本程序:借款人线上或线下申请→业务人员(或运营中心)受理→调查人员调查(并撰写调查报告)→审查评审(贷审会)→审批→线上发标→投资人投标→标满→与客户签订合同(并落实担保措施)→发放贷款(并收费)→贷后管理→贷款本息收回。
风险管理是随业务同时开展的,主要流程为: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
第五条 建立公司系统风控体系。建立人人都是风控员,各部门、各环节、每一件事都需风控措施落实的全方位、全系统的风控体系。从董事长到普通员工都必须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在工作中努力防控风险。
第六条 明确客户经理第一责任人责任。
1、要求客户经理对调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全面性负责,对在贷项目履行贷后跟踪职责,及时发现风险预警信号,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对出现逾期的项目应积极、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全力清收,并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
2、为落实项目经理第一责任人制,本公司实行A、B角双人调查制度,互相监督。每个项目都由A、B两个项目经理担任,A角为项目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贷款申请审核、项目调查、担保方案设计、调查报告撰写、贷后管理、督促企业履约等任务。B角协助A角完成以上任务,并对项目独立发表意见。本项目为A角的,下一项目即为B角,并坚持AB角轮换制度。AB角的责任按7:3的比例确定。
风控专员可随业务人员直接参加客户调查,实行风控前置审查,责任同上。
3、采取项目风险与薪酬、风险责任金挂钩的制度。项目主办对所负责的项目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当项目出现逾期时,根据逾期贷款率调整绩效工资,其中逾期率贷款率控制在2%(含)以内,当期绩效工资上浮10%;逾期贷款率控制在2%-5%(含),扣发当期绩效工资10%;逾期贷款款率控制在5%-8%(含),扣发当期绩效工资50%;逾期贷款率8%以上,当期无绩效工资,每月只发放岗位工资;发生项目逾期超过一年未收回的,再扣减风险金2万元,每月只发基本生活费,同时要负责追偿其债务。如项目债务全部追回则予以全额退还并兑现相应的奖励。
项目主办无工作失误,严格执行工作程序和落实担保措施而造成的逾期,报经公司董事会同意,按上述扣减标准减半执行。
项目主办和相关人员,发生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加重处罚;违反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七条 公司建立风险责任机制。
其风险金标准为:部门经理以上人员每人交纳4万元,业务、风控人员每人交纳2万元。
第八条 高效廉洁,服务业务。风险是业务的风险,风控部门要服务业务,高效廉洁。
第三章 网贷业务责任审查和审查过程
第九条 网贷业务是公司对线上及线下贷款业务的总称。包括线上信用标、线下实地考察标,债权转让标,净值标、机构担保标等业务。风控操作流程根据各类业务品种、金额分类操作:
第十条 线上10万元(含)以下风控操作流程:由业务(或运营中心)部门受理,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由风控部门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报总经理和董事长审批;
第十一条 线下1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不含)的,由业务部门受理,进行实地调查,撰写调查报告和办理意见,交由风控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总经理和董事长审批;其中100—300万元的召开内部贷审会通过后报总经理和董事长审批。内部评审由业务主办、协办、业务部经理、风控部经理、风控专员、财务部经理、分管总经理参加,部门经理以上有表决权。董事长有“一票否决权”。
第十二条 线下300万元以上的在履行上述程序后,由贷审会评议通过后,报总经理和董事长审批。董事长有“一票否决权”。
第十三条 贷款审查。贷款审查由公司业务和风控部门共同负责,业务部门对受理贷款资料的真实性及市场风险负责,风控部门对贷款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技术性负责。业务部门在接收到的贷款申请资料或公司自身营销的贷款资料,进行审查和调查后,将贷款资料、审查结果提交风险部门进行再次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贷款基本资料是否齐全,客户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客户的经营状况是否良好,是否符合信贷政策和条件,贷款风险程度是否可控制,贷款(担保)手续是否合法合规和完备等。审查人员承担因审查不认真、未能及时发现和反映问题而造成贷款失误的主要责任。
第十四条 其中对机构担保标项目的审查工作,需要采用三重风控审查体系。第一,对合作的信用担保机构设置准入门槛和担保额度管理制度,并在合作后进行实时动态监测,以便随时调整合作方面的细节管理;第二,担保机构对推荐到我平台的融资项目实行严格的风险审查,并提供全额本息连带责任保证;第三,公司的业务操作部门对通过担保机构审查的项目进行独立审查,通过审核的再进一步按照业务管理办法进行流程操作。
第四章 网贷业务的贷前调查
第十五条 贷前调查的基本内容。
1、基本情况:主要是借款人的贷款主体资格,基本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2、经营状况:主要是借款人近年的生产、销售、效益情况和发展前景预测。
3、财务状况:主要是借款人近年的资产负债、资金结构、资金周转、盈利能力、现金流量等现状及变化。
4、信誉状况:主要是借款人有无拖欠金融机构的贷款本息和不良信用记录。
5、经营者素质:主要是法定代表人和主要领导层的学识、经历、业绩、品德和经营管理能力。
6、担保情况:主要是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保证单位和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保证能力。
第十六条 贷前调查的程序和方法。一般采用查阅有关资料与实地调查相结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贷前调查工作要求由双人(主办与协办)共同完成,风控专员参加前置调查。
第十七条 调查结论。经深入细致的调查,将资料和信息进行分析和研究,形成客观、实际、公正的结论,形成报告,连同其他贷款资料一并送交审查部门审查。参加前置调查的风控专员也一并署名。
第五章 网贷业务的贷中审查
第十八条 贷中审查的主要内容。
1、借款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有无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2、借款人是否符合贷款基本条件。
3、借款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信誉状况、发展前景及内部管理是否良好。
4、借款用途是否合规,金额、期限、利率是否合规。
5、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印章、签字样本的真伪。
6、抵(质)押物的可靠性或保证人资格、能力的审查。
第六章 网贷业务的贷后检查
第十九条 建立风控台帐和风控业务档案;审查建立贷款台帐和贷款业务管理档案。
第二十条 贷后检查的主要内容。
1、对借款人的生产经营状况、资信状况、偿债能力及贷款使用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2、重点检查贷款使用情况、偿债能力变化情况和履行借款合同情况。
3、检查抵(质)押物的现状及价值变化情况以及保证人偿债能力的变化情况。
第二十一条 贷后风险预警工作,做好风险处置预案,对已放贷业务跟踪监督;实行网贷资产风险预警提示制度。网贷业务发生后,应对所有可能影响信贷资产安全的因素进行持续监测,发现疑义和问题及时发出风险预警提示,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
第二十二条 贷后管理时效及规定。
1、贷款到期前一个星期,要向借款人发出提示还贷的通知(电话提示)。
2、贷款逾期要向借款人每月发书面催款通知,并取得回执。
3、贷款逾期三个月以上,要向借款人依法收贷。
第七章 网贷业务贷款审批风险控制
第二十三条 贷款审批。贷款审批由公司贷款业务部门负责办理,按照贷款审批权限,对是否发放贷款进行决策审批。在贷款审批过程中,贷款审批部门和审批人要承担审批失误的主要责任。风控部对调查人员报送的调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公司贷款评审会审议。公司贷审会对受理的贷款应当在1日内审查完毕,提出审查意见。
第二十四条 贷审会成员由董事长、总经理、公司股东、现场调查人员、审核人员、专家及业务相关人员组成。贷审会必须由5人组成,由审批决策权的人员负责组织召开贷审会会议。贷款调查人员、审核人员必须列席参加贷审会,做现场调查及分析的陈述,有建议权,但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贷审会审批贷款应坚持以下原则:(1)集体审批原则。70%以上成员表决同意有效。(2)一票否决原则。董事长具有审批决策的“一票否决权”。(3)集体负责原则。每位参与评审的成员,评审讨论研究结束,都要签署明确的“同意”、“不同意”、“再审议”的意见及理由,不允许弃权,并对所签意见负责。
第二十六条 实行贷后管理制度。贷后管理是指从贷款发放或其他信贷业务发生后直到本息收回或信用结束的全过程的信贷管理行为,包括账户监管、贷后检查、风险监控、档案管理、有问题贷款处理、贷款收回等,具体按照《贷后管理制度》执行。第八章 网贷业务合同签订风险控制
第二十七条 网贷项目审批获准后,由项目业务经理通知贷款人和担保人办理合同签订有关手续,办理有关抵押、质押、保证手续。
第二十八条 业务经理根据各项目类型,拟定相关需要签订的合同,交由风控部法务专员进行审查,需修改的,在一个工作日内修改完毕,并交法律顾问审查确认。
第二十九条 坚持面签制度。业务经理通知贷款方当事人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如无特殊情况,应在本公司的办公场所签约。贷款方当事人应亲自到场签章,即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及自然人本人签名或盖章。贷款方当事人不能当场签章的,应当办理签章真实性公证。无法办理公证的,应用折角法和叠影法与我方留存的其真实签章核对。
第三十条 合同签订后,业务经理根据办理流程办理相关登记 手续后,将合同原件及各类证件报送办公室档案管理人员及时归档保管。
第九章 网贷业务涉诉管理风险控制
第三十一条 贷款企业,即主债务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由我公司代为履行后,公司应依法向主债务人追偿。如债务人仍不履行,应按下列方式追偿:
1、如主债务人与公司或第三人订立《担保合同》,应以抵押物、质押物或质权标的折价或以其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清偿债务;
2、如担保公司、其他单位或个人为主债务人提供保证担保的,应向该保证人追索;
3、如主债务人向公司交纳了保证金的,优先扣除实现债权的费用外,直接与债务抵销。
4、未设立担保,或担保权实现后仍不足清偿债务的,应继续向主债务人追偿,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公证强制执行和支付令等方式。
第三十二条 加强风险控制和债务追偿力度。
为增强业务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提高操作的透明度,使各岗位人员既相互制约,又职责明确,需建立审贷分离制度。公司直接办理业务的部门与项目评审部门分开,建立横向制衡的约束机制。业务部门直接面对客户,营销并管理业务,负责对客户的资信调查与评估以及在贷项目的贷后管理,对资信调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调查报告完成后,交由风险控制部审核,独立提出本部门的意见。审批通过的项目,项目担保措施落实由业务部门和风险控制部共同负责。风险控制部的法律事务专员审核法律文件,由担保办理专员到房产、地产和工商管理等部门办理相关的抵(质)押登记手续,确保担保措施全面有效。项目出现逾期时,由风险控制部牵头、负责债务追偿及资产保全处置工作,业务部门必须予以紧密配合。
对业务部和风险控制部追偿有力,成效显著的,按追偿回笼款的0.5-3%给予奖励。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