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教工网球协会章程(草案)_网球社团规章制度草案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20:48:54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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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教工网球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北京大学教工网球协会”。英文名称为“Faculty Tennis Aociation of Peking University”,缩写为“FTAPU”。

第二条

北京大学教工网球协隶属北京大学工会,协会的性质是由北京大学在职教工中的网球爱好者志愿结成的非盈利的群众性体育协会。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学校的各项政策法规,倡导社会公德、体育道德风尚,团结全体会员积极开展网球运动,普及网球常识,提高网球技术水平,丰富课余文化生活,增强教职工身体素质,推动学校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条

本协会的领导单位是北京大学工会,业务主管部门是北京大学工会文体部。协会接受北京大学工会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地址:北京大学五四体育中心,邮政编码:100871。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与指导北大教工网球爱好者开展群众性网球活动。

(二)举办各种类型的网球竞赛活动。

(三)代表北大教工参加校际间各种网球比赛活动。

(四)做好与校外兄弟协会的交流和互访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凡北京大学在职的教职员工,喜好网球运动,身体健康者均可成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教工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并向本协会提出书面申请;

(三)申请者须是北京大学在职的教工。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向本协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协会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协会向全体会员公布,并对会员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免费参加本协会组织的一期的网球培训活动;

(三)获得参加本协会活动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委托承办及交办的培训、比赛、经验交流与文化沙龙研讨会。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凡有正高职称的会员凭聘免交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报告)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任何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最高权利机构是全体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会委员;

(三)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北京大学工会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协会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专业工作委员会等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专业委员会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协会应设办事机构,有专(兼)职人员2—3人,在主席及秘书长领导下具体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或主席团;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专业委员会等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专业委员会等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决定本协会专业委员会等办事机构专职(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任命;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各界捐赠,赞助;

(三)工会所拨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实行教授免会费制度,其他会员每年需交纳会费;会费标准由协会委员会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讨论决定。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一切经费由北京大学工会代管。协会日常工作所用经费发票经由秘书长签字后在工会会计处结算。工会会计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学校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学校财务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学校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合方式向学校公布。

第二十八条

属于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聘用专职工作人员均为义务工作,在协会经费允许下可支付其一定劳务费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需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北京大学工会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北京大学工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北京大学工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会徽

第三十五条北京大学教工网球协会会徽为(见协会网站)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6年5月8日在北京大学召开的北京大学在职教工网球协会成立筹备会上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北京大学工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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