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经济法的感受_经济法学习的感受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20:46:55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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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经济法的感受

之前法律给我的印象往往是比较实质性的意义,比如哪些事情可为或不可为,哪些事情符合规定,哪些事情会受到法律法规的制裁。在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李少民法官在讲座上,通过李法官多年的工作实践积累经验,在讲解中穿插引用了许多生动的案例,使我们听得津津有味,让我们真切的感受到法律对维护社会的正常稳定所起到的贡献,也了解并体会了法律究竟是如何最大限度的维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听过讲座以后,我明确了曾经模糊不清的法的印象,重新建立了法的概念,全面认识了法的功能。

我国法律的调解范围已经涉及民主保障、社会管理、经济协调、文化科技发展、生态平衡、环境保护、人口控制、资源节约以及权利制约、国际纠纷仲裁等十分广阔的领域,并与社会道德标准相辅相成,成为了整个社会的调解器。但人类的行为是复杂多变的,法律由于在制定时需要严谨的思考和斟酌,这种差别造成了我国法律制度的相对不太完善,被投机份子有机可乘,对一些损害国家人们利益的行为无法可依。但只要努力做好普法工作,树立以及强化公民的法律意识,让人们在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都寻求法律的保护,才能有助于法律的完善,才能真正的做到知法,守法,不犯法。

法律知识是大学生必备素质之一,我们必须通过它,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促进和规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正确的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问题。公平交易,平等……,在生活过程中,遵守法律,享受个人权利,履行义务。

市场管理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保障市场在配置资源方面充分发挥基础性作用为目的,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弥补市场缺陷的重要法律制度.宏观调控法是国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运行进行规划、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主要包括计划调控关系、财税调控关系、金融调控关系、产业调控关系、储备调控关系、涉外调控关系等七大类宏观调控关系,它们也可以合并为计划、财税、金融三大类调控关系。社会保障法也是保障社会成员基本生活需要和经济发展享受权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社会保障法是调整以国家和社会为主体,为了保证有困难的劳动者和其他社会成员,以及特殊社会群体成员的基本生活,并逐步提高其生活质量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企业组织管理法:是调节企业内部设立,变更,终止过程当中发生的经济办理关系和企业内部办理过程当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令法规。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中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四个方面的社会关系:国民经济管理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市场经济主体在内部经济管理中产生的经济关系以及涉外经济关系。

国民经济管理关系,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与经济组织、公民之间在国民经济管理活动中产生的经济关系;

经济协作关系,是指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其他公民相互之间在经济往来中产生的、由国家调控的经济关系;市场经济主体在内部经济管理中产生的经济关系,是指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在内部经济管理中产生的经济关系;涉外经济关系,包括涉外经济管理关系和涉外经济协作关系。

经济法主要由经济法的主体制度、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和市场管理法律制度组成。

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被经济法调整之后即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由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构成。企业和国家机关,特别是负有经济职能的国家机关,是最重要的经济法主体。前者是市场主体,后者则是国民经济运行的调控和管理主体。同时也应注意,行业协会等经济中介机构是重要的经济法主体,并且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成熟而更加重要。这里重点讲述企业法律制度。作为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宏观经济调控法的功能就是将宏观经济调控纳入法制化轨道,以实现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和保持国际收支平衡等宏观调控目标。预算法、政府采购法、税法、中国人民银行法等,都是宏观经济调控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作为经济法的另外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市场秩序管理法律制度的任务,就是维护市场秩序和市场主体的经济利益,使各个要素市场健康发展。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其他维护各种要素市场的运行和监管的法律,都是市场秩序管理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经济法价值之一——秩序:这是关于经济领域和经济生活的秩序;这是重在维护社会经济总体结构和运行的秩序。在经济法秩序下,个体虽然仍是自由的,享有充分的权利,但不得妨害和损害他人和其他公众的自由和权利,不得损害社会经济的运行和发展。个体自由和权利的行使受到社会必要限制。要协调个体与团体、与社会之间的矛盾冲突,社会尊重个体,个体服从社会。并且,经济法是侧重于从社会整体角度来协调和处理个体与社会的关系的。经济法秩序已不是民商法秩序(特别是“纯粹民商法秩序”),它们关注的重点(本位)不同;经济法秩序也不同于行政法秩序(特别是早期“国家主义”的专制秩序),它是超越统治者“国家利益”,而关注真正社会利益的秩序。

经济法价值之二——效率:这是指经济效率(即经济效益),包括劳动生产效率、经营效率、资源利用效率、利润率等等;并且这主要是指社会总体经济效率。社会总体经济效率虽然由个体和团体经济效率构成,为了总体效率,必须重视各个体和团体效率;但某些个体和团体效率也会妨害社会总体效率,因此为了总体效率,有时需要限制、牺牲某些个体和团体效率。社会总体既指静态,也含动态。社会总体效率包括社会经济总体的长远效率。长远始于眼前,为了长远效率,必须重视眼前效率,从眼前效率抓起;但两者也有矛盾冲突,有些眼前效率会妨害长远效率。这需要协调,要统筹兼顾,要重视社会经济可持续增长。经济法的效率虽然直接是指经济效率,但它不仅指经济量的增长,也包括经济质的提高。经济的质不局限于经济性指标,还包括如对环境、人的思想精神等的影响;后者即人们所谓同经济效益相对应的社会效益。

经济法价值之三——公平:这是指经济生活的公平;并且所注重的是社会总体的经济公平。社会总体公平要求绝大多数个体和团体间必需公平,但不要求所有个体和团体间都绝对公平。为了总体公平,有时需要允许某些个体和团体间存在某种不公平。公平是相对的、变动的;绝对公平是不存在的,静止的公平意味着停滞和落后。从再生产过程各环节来说,经济法首先也重视机会公平,但要顾及各主体的不同情况和不同起点,要区别对待;不顾情况和起点,号称机会公平,实质不公平。经济法还重视分配公平,但也需兼顾各种具体情况,为了社会总体公平,允许某些分配不公平现象存在。例如国家对税收杠杆的运用,就是通过某些不公平以达到社会总体公平。经济法在重视机会公平、分配公平的同时,还要兼顾结果公平,例如社会救济措施即属此类。总之,经济法所注重的是社会公平、实质公平。

经济法价值之四——正义:这当然也是经济法价值之所在,但如同一般法的正义价值主要通过公平体现一样,经济法的正义也主要体现在经济法的公平上。经济法所强调的社会公平、实质公平和重视机会公平、分配公平的同时兼顾结果公平等等,也就是经济法正义的体现。此外,在效率问题上同时注意个体、团体、社会乃至全人类的效率和利益,眼前、长远乃至子孙后代的效率和利益;在秩序问题上,同时兼顾个体自由、权利与他人的自由、权利,以及与社会的正常运行发展之间的关系;所有这些,也都是经济法正义的体现。

按照前面所说法在其“秩序——效率——公平——正义”价值链中所侧重的中心价值环节,经济法的中心价值环节应是:社会总体经济效率和社会总体(实质)经济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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