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综合开发水利骨干工程项目管理办法_水利工程施工管理办法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20:43:54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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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综合开发水利骨干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对灌区水利设施进行以节水为中心的发展,是农业综合开发的重点工作。列为农业综合开发区的灌区(排涝区)要普及节水灌溉,并按照现代农业园区的要求做好规划,国家对其水利骨干工程予以支持。

第二条 为加强农业综合开发水利骨干工程和资金管理,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农业综合开发中央农口有关部门项目申报立项及计划编制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同时考虑到学业综合开发水利骨干工程的特殊性,制订本办法。

第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水利骨干工程项目原则上参照国家现行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进行管理。为了简化程序,要求地方同时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和水利部申报的农业综合开发水利骨干工程项目,必须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深度。该类项目的申报程序,依次分为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实施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和水利(水电)厅(局)要做好项目的规划设计、组织实施和竣工验收等项工作。

第二章 立项原则和建设内容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水利骨干工程项目可申请中央农

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支持:

1.为农业综合开发区提供灌排条件的省内水利骨干工程;

2.设计控制灌溉(排涝)面积在5万亩以上的大中型灌区(涝区);

3.投入产出比较效益好,增产潜力较大;

4.各级有关部门配套资金有保证;

5.为当地农业发展所急需;

6.具有一定的前期工作基础,而且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经论证表明是最佳的。

第五条 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及资金使用范围:

1.输水(排水)干支渠(沟)开挖疏浚;

2.干支渠系配套建筑物(泵站、桥梁、涵洞、闸、渡槽、倒虹吸、隧洞等)更新改选、续建配套;

3.干支渠道衬砌防渗以及输水日产量管等节水工程及设备;

4.中小型水源工程改建和加固;

5.35KV(含)以下配套输变电工程;

6.工程管理设施;

7.勘测设计费、建设管理等业务活动经费(用地方配套资金安排,按国家有关设计规范规定的最低计标准提取)。

第三章 资金筹措

第六条 项目建设资金由中央、地方共同承担。中央投资为一次性扶持,对每个项目扶持的中央财政资金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中央财政资金与地方配套资金匹配比例不低于1:2。

地方配套资金中包括地方财政资金、水利部门自筹资金、集体和群众自筹资金及以物折资,但不包括投劳折资。

第七条 中央财政资金与地方配套资金要统一纳入项目实施计划,统筹安排使用。地方配套资金要及时足额到位,并做到专款专用。同时,鼓励受益区群众以投工、投劳方式积极参与项目的建设。

第八条 要按投资的可能性选择适度的建设规模,避免出现无法竣工的工程。

第四章 申报审批程序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和水利(水电)厅(局)对符合农业综合开发水利骨干工程立项条件的项目,经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商财政厅(局)同意后,于上年11月30日前联合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和水利部进行申报,逾期将不予受理。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的项目数一般不超过2个。

第十条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和水利部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及当年确定的农业综合开发水利骨干工程专项资金额度,共同对申报的项目进行筛选,提出意向性投资方案,然后共同组织项目考察评估。项目经考察评估认定可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下达项目的中央财政投资控制指标,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和水利部联合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和水利(水电)厅(局)下达项目实施计划的通知。

第十一条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

室和水利(水电)厅(局)接到通知后,要抓紧项目实施计划,并联合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水利部申报。要在上报项目实施计划的同时,根据地方配套资金不同来源,分别附送配套资金承诺书。

第十二条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和水利部共同对项目实施计划进行审查,联合对项目实施计划进行批复。项目实施计划一经审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下达追加中央财政资金预算的通知。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 十三条 项目实施批复后,各级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搞好项目的建设和资金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要负责组织好项目农业实施,并明确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和财政厅(局)要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项目的主要单项工程,要通过招投标选择施工队伍。水利部门要加强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

第十五条 项目的建设期限一般为1~2年。

第六章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水利骨干工程项目要严格组织验收。项目竣工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

(局)会同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和财政厅(局)联合进行实验。经实验合格后,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和水利部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

第十七条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和水利部联合组织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项目验收合格者,发给合格证书;对验收不合格的,要限期补建和纠正,并将不再安排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综合开发水利骨干工程项目。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是否按批准的工程建设范围、内容实施;

2.主要单项工程建设是否符合批复的项目实施计划;

3.项目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是否按批复要求完成;

4.地方配套资金是否按规定匹配并及时到位,资金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5.项目区灌排水利条件是否得到明显改善;

6.效益指标(包括新增、改善灌溉面积,新增、改善排涝面积,增加节水灌溉面积,增加供水能力等)是否完成;

7.工程管护责任是否落实,水费征收是否按规定执行,新的运行机制是否建立。

第十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管理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1.项目建设竣工报告;

2.项目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完成情况表;

3.项目效益指标完成情况表;

4.项目竣工图;

5.项目建设质量检验报告;

6.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7.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七章建后管护及受益区配套建设

第二十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办理产权交接手续,明确管理单位,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落实水费收取方式和管护资金来源,以保证工程正常运行和发挥效益。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和财政厅(局)要督促、检查水利部门的建后管护工作。

第二十一条 在进行农业综合开发水利骨干工程建设的同时,地方各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对受益灌区(涝区)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开发治理应统筹考虑,以发挥工程的整体效益。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水利骨干工程项目的水利行业技术指导由水利部负责。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和水利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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