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核发新办[全文]_排污许可证核发平台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20:43:38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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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核发(新办)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二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

二、申请条件

(一)不属于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

(二)不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

(三)有符合国家或地方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

(四)申请的排放浓度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排放量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要求;

(五)申请表中填写的自行监测方案、执行报告上报频次、信息公开方案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六)对新改扩建项目的排污单位,还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的相关要求,如果是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替代削减获得总量指标的,还应审核被替代削减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变更情况;

(七)排污口设置符合国家或地方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申报材料

(一)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装置,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申请的排

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

(二)有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

(三)排污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排污口和监测孔规范化设置的情况说明;

(四)建设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号,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要求,经地方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还应提供纳污范围、纳污企业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备注: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上述材料可适当简化。

四、办理流程

(一)综合窗口受理(1个工作日);

(二)行政审批科审核(1个工作日);

(三)环保网站受理公示(5个工作日);

(四)现场踏勘及召开审核会议(5个工作日);

(五)环保网站审核意见公示(5个工作日);

(六)拟签审核意见(1个工作日);

(七)市政府签发(转外10个工作日);

(八)制证(1个工作日);

(九)综合窗口取件。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9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市政务服务大厅工程建设类集中受理窗口:(0827)5280405 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科:(0827)5269625 市环境保护局水环境管理科:(0827)5266457 市环境保护局大气环境管理科:(0827)5187728 投诉电话

市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0827)2221890 市环境保护局:(0827)5261301 网址:

市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中心:http://zwhjy.cnbz.gov.cn/ 巴中市环境保护局:http://hjbhj.cnbz.gov.cn/

八、办理时间

9:00-12:00 13:30-17:00

九、办理地点

巴中市巴州区广场街67号

排污许可证核发(变更)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二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

二、申请条件

(一)排污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等正本中载明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二十日内;

(二)《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中许可事项发生变更之日前二十日内;

(三)排污单位在原场址内实施新改扩建项目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在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备案后,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二十日内;

(四)国家或地方实施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核发机关应主动通知排污单位进行变更,排污单位在接到通知后二十日内申请变更;

(五)政府相关文件或其他企业达成协议,进行区域替代实现减量排放的,应在文件或协议规定时限内提出变更申请;

(六)需要进行变更的其他情形。

三、申报材料

(一)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二)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

(三)与变更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流程

(一)综合窗口受理(1个工作日);

(二)行政审批科审核(1个工作日);

(三)环保网站受理公示(5个工作日);

(四)现场踏勘及召开审核会议(5个工作日);

(五)环保网站审核意见公示(5个工作日);

(六)拟签审核意见(1个工作日);

(七)市政府签发(转外10个工作日);

(八)制证(1个工作日);

(九)综合窗口取件。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9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市政务服务大厅工程建设类集中受理窗口:(0827)5280405 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科:(0827)5269625 市环境保护局水环境管理科:(0827)5266457 市环境保护局大气环境管理科:(0827)5187728

投诉电话

市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0827)2221890 市环境保护局:(0827)5261301 网址:

市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中心:http://zwhjy.cnbz.gov.cn/ 巴中市环境保护局:http://hjbhj.cnbz.gov.cn/

八、办理时间

9:00-12:00 13:30-17:00

九、办理地点

巴中市巴州区广场街67号

排污许可证核发(延续)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二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

二、申请条件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向原核发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三、申报材料

(一)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二)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

(三)与延续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流程

(一)综合窗口受理(1个工作日);

(二)行政审批科审核(1个工作日);

(三)环保网站受理公示(5个工作日);

(四)现场踏勘及召开审核会议(5个工作日);

(五)环保网站审核意见公示(5个工作日);

(六)拟签审核意见(1个工作日);

(七)市政府签发(转外10个工作日);

(八)制证(1个工作日);

(九)综合窗口取件。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9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市政务服务大厅工程建设类集中受理窗口:(0827)5280405 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科:(0827)5269625 市环境保护局水环境管理科:(0827)5266457 市环境保护局大气环境管理科:(0827)5187728 投诉电话

市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0827)2221890 市环境保护局:(0827)5261301 网址:

市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中心:http://zwhjy.cnbz.gov.cn/ 巴中市环境保护局:http://hjbhj.cnbz.gov.cn/

八、办理时间

9:00-12:00 13:30-17:00

九、办理地点

巴中市巴州区广场街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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