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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医药大学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央精神,加强和规范我校因公出国(境)工作,提高办事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发办[2008]9号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交部、中央外办、中央组织部、财政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部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16号)、《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中医药大学系统,包括直属附属医院、研究所等所有聘任人员。本系统内离、退休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除因私出国(境)探亲、旅游和处理其他个人事务以外的所有出访活动。
第二章
出访原则
第四条
出访应围绕学校中心工作,以促进大学和附属医院的学科发展、教学科研医疗合作等为目的,有实质内容,不得安排一般性出国(境)考察和访问。
第五条
出访人员身份及所承担的工作要与出访任务相符。不准持因私证件出国(境)执行公务。
第六条
出访应由境外合作单位、人员或国际会议组委会邀请,不得通过各种中介机构联系邀请函。
第七条
出访团组原则上一个团组不得超过6人,同部门或同附属单位的领导原则上不能同团出访,且同一单位的领导不能在短期内分别率团组出访同一国家(地区)的同一机构或部门。
第八条
严格控制出访次数和在外停留期限
1、局级领导干部出国(境)考察和访问每人每年不超过一次,须经市教委、外办审批;处级领导干部每人每年出访次数不得超过二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出访次数不得超过二次。
2、对于下列人员出国可以放宽出国次数:a)国际交流领域人员,b)引进的高层次人才,c)院士,d)学科领军人员 e)承担国际合作课题、国际组织项目的人员。
3、因公出国(境)出访任务为访问、考察的团组,出访地不得多于2个国家(地区),出访1个国家(地区)的在外停留不超过5天;出访2个国家(地区)的在外停留时间不超过8天。抵离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
4、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按照会议实际日程加往返路程申报天数,最终获批在外停留天数以市外办批复为准。
5、出国(境)培训天数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复办理。培训团组控制在25人以内,培训在1个国家(地区)完成,且实际培训时间应超过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
6、出国(境)进行长期合作研究、海外进修等,纳入各类长期出访项目,以项目实际批复的时间为准。
第九条
严格控制延聘人员因公出访,60岁以上延聘人员出访,需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延聘聘书或在职证明。70岁以上终身教授因公出国,需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在职证明,还需地(市)级以上医院出具健康证明,同时附家属同意证明。75岁以上人员,原则上不办理因公出国手续。
第三章
管理部门和审批权限
第十条
国际交流处是上海中医药大学因公出国的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所有因公出国的报批,并且负责向市外办申报及办理因公出国手续。
第十一条
二级单位负责人是审批本单位人员因公出国的第一负责人,负责本单位人员出访的初审。经费管理部门是审核因公出国人员费用能否从所报项目中支出的审核部门。
第十二条
校领导出访,报国际交流处,校内审批通过后,按国家规定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外事办公室进行审批;处级管理干部出访,经二级部门同意后,报国际交流处,由校人事处、校纪委、分管校领导、分管外事领导审批,正处级干部还需经党委书记审批;专业技术人员、科及科以下行政人员出访,由二级部门初审,报国交处审批备案。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因公出国经费根据国家相关财政政策规定使用,厉行节俭,严格控制,不能提高标准。
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出国经费,不得以任何形式由企业或由相关利益的机构资助出国,不得向下属单位摊派、转嫁出国经费。
第十五条 长期因公出国经费使用标准参见《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财教[2010]286号)严格执行。短期因公出国经费标准按照《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严格执行。
第十六条
出国申报时应注明经费来源及名称、经费卡号,预算总额及详细支出,并由经费主管部门签字同意。
第五章
报批要求
第十七条
出访报批须提供《上海中医药大学专业技术人员、科及科以下行政人员因公出国(境)申请表》或《上海中医药大学处及处以上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申请表》(简称《出国申请表》)、《上海中医药大学因公出国(境)出访前公示表》、邀请函(复印件)、邀请函翻译件、日程安排、出国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八条
报批时间须在出国(境)日提前6周申报,如遇节假日及寒暑假须提前8-12周进行申报。
第十九条
《出国申请表》应严格按照要求填写,明确出访人姓名、职务、单位、出访任务、出访国家(地区)、邀请单位、在外停留时间、费用来源等信息。
第二十条
邀请函须由邀请单位直接发出,且邀请函格式须符合相关国家(地区)签证申请要求。
第二十一条 《出国申请表》须由二级部门领导负责审核并确认后签字、经费管理部门负责人负责审核经费支出情况并确认签字。
第二十二条
长期出访人员须至校人事部门签订《出国人员协议书》并交纳保证金,然后才能到国际交流处办理相关出国手续。出国前须至国际交流处及人事处告假。
第二十三条
所有出国团组在办理出国(境)必须在上海中医药大学内部网上公示,附属医院的团组还须在附属医院的内部网上同时公示,接受监督。如果在公示期间接到举报,将暂停办理出国手续。
第六章
过程管理
第二十四条
出国人员应做好行前准备,明确出访任务和目的,确保出访取得成效。第二十五条
出访期间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外事制度和保密规定。如遇意外情况,应及时向中国驻外使领馆、本人所在单位和国际交流处报告。
第二十六条
出访期间,出访人员须严格按照申报的计划开展工作,不得随意延长在外停留天数,不得随意更改行程。严禁前往未报批国家,包括未报批的“申根国家”和互免签证国家。
第二十七条
出访任务完成后,应以团组为单位及时填写《上海中医药大学因公出国(境)归国后总结表》和出访小结,团组成员应及时完成《因公出国(境)人员鉴定表》。国际交流处将汇总出访小结和《归国后总结表》,供内部检查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出访人员在归国后两周内至国际交流处交还因公出国证件。无故拖欠出访小结、《归国后总结表》或《因公出国(境)人员鉴定表》,或者不上交因公出国证件者将不得再次办理出国(境)手续。
第七章
证件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因公出国证件由国际交流处管理,出国人员归国后两周内必须归还因公出国证件,如果因公出国证件遗失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向国际交流处汇报,并尽快补办证件。
第三十条
因私出国(境)仅限于自费旅游、探亲和处理其他个人事务,不得持因公出国证件出国(境)。